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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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凡逃人在地方犯殺人等」,

死罪者、該地方官每逃人一名、差有家產解役四名、嚴加肘鎖、申解刑部。如逃人三名以上、申報該督撫酌量添差人役護解。有脫逃者、照脫逃強盜例治罪

又題准:「凡擬定流罪人犯,其發遣之時,移咨兵部,每四人取車一輛,并押解官兵馬匹數目,填註起解日期,給與印票,出山海關將犯人挨站遞送該地方交割,移咨工部。查犯人係夫妻二人者,取用鐵索一條,其餘分別男女,每二名用鐵索一條,每一名用鐵鎖一開,移咨戶部,開明犯人名數,并押解官役馬匹,註」 定起解日期、支給口糧。并甲兵至山海關往回口糧草料、給與糧單、沿途支領。其押解官員、於八旗下輪流移取、給與《禁約》一張、遵照押送、仍咨明

盛京戶部詳開流犯數目。「發尚陽堡者若干。」 發寧

「古塔者若干,解到之日,取收領人犯印文,回部繳報。其原鍊人犯鐵索鎖匙帶回繳還工部。」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官員將斬絞人犯在獄,不」

加杻鎖,以致自盡者,降一級調用。上司不申報者,罰俸一年。如已上杻鎖自盡,或病死者,免議。又題准:凡官員將絞斬人犯在獄不加肘鎖以致脫逃者,革職。上司不據實申報,降二級調用。若已加肘鎖脫逃者,照越獄例限一年緝拿不獲者,照罪犯輕重處分。其起解斬絞重犯,不加肘鎖,少差解役,以致脫逃者,降一級調用。軍流徒罪人犯,罰俸一年緝拿。如已加肘鎖,多差解役脫逃者,俱照《越獄》例,按罪犯輕重處分。若係差役得財,將人犯疏縱脫逃者,本管官照「失察衙役犯贓」 例處分。原解未經交付之先,疏縱脫逃者,將原地方各官議處。如已經交付明白脫逃者,將承接該管各官議處。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題准,凡直隸、山東、山西、河南地」

方官拿解逃人窩犯,嚴加肘鎖。每一名差有家產正身解役二名押解。如違例以致疏脫,或解役同逃人逃走者,地方官革職。疏脫之人責四十板。其陝西、湖廣、四川、江南、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地方官,拿解逃人窩犯,嚴加肘鎖。每一名差有家產正身解役二名遞解,經過,地方官將逃人肘鎖驗明,每一名亦照數換差遞解。如違例以致疏脫,或解役同逃人逃走者,地方官革職。疏脫之人責四十板釋放。如照例僉差押解遞解。解役疏脫人犯或通同逃走者,將解役各責四十板,并妻子家產人口一併流徙。尚陽堡地方官俱免議。

又令文武官員犯罪鎖禁鎖拿,永行禁止。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凡關係強盜人命等重」

罪人犯脖項手足應用鐵鎖杻鐐各三條。其餘人犯,用鐵鎖杻鐐各一條

鎖部藝文

《紲銘》
宋·李沖元

聽訟者欲其如繩之直,不欲其如繩之急。嗚呼!莫紐 於好出而惡入,莫弛於吏縱而弗戢,莫酷於繫一而 連十。苟遯理而禁,雖糾固而何及。

鎖部紀事

《漢書王莽傳》:「地皇二年秋,隕霜殺菽,關東大饑,民犯 鑄錢,伍人相坐,沒入為官奴婢。其男子檻車兒,女子 步,以鐵鎖琅當其頸,傳詣鍾官,以十萬數。到者易其 夫婦,愁苦死者什六七。」

《後漢書崔駰傳》:「駰孫寔,寔從兄烈,烈子鈞。鈞少交結 英豪,有名稱,為西河太守。獻帝初,鈞與袁紹俱起兵 山東,董卓以是收烈付郿獄,錮之鋃鐺鐵鎖。」

《丹徒縣志》:沈巑之為丹徒令,以清廉自守,不事權要, 浸潤日至,遂鎖繫尚方,歎曰:「一見天子足矣。」上召問 之,巑曰:「臣坐清所以獲罪。」上曰:「清何以獲罪?」曰:「無以 奉要人。」上曰:「要人為誰?」巑之以手版四面指曰:「此赤 衣諸賢皆是。」上知其無罪,復除丹徒令。

《南史戴僧靜傳》:「僧靜,會稽永興人也。少有膽力,便弓 馬。齊高帝撫畜,常在左右。後於都私齎錦出,事發,繫 南兗州獄。高帝遣薛深餉僧靜酒食,以刀子置魚腹 中。僧靜與獄吏飲酒及醉,以刀刻械,手自折鎖,發屋 而出,歸高帝,帝匿之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