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族無宮刑,不剪其類也。
〈陳註〉受宮刑者,絕生理,故謂之「腐刑。」如木之朽腐,無發生也。此刑不及公族,不忍剪絕其生生之類耳。
成王作周官秋官司刑掌宮刑掌戮使宮者守內
按《周禮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宮罪 五百。」
〈訂義〉鄭康成曰:「宮者,丈夫則割其勢,女子閉於宮中,若今宦男女也。《書傳》曰『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五百,罪之目略也』。」
掌戮,宮者使守內,髡者使守積。
〈訂議〉鄭鍔曰:「先王於人,雖有罪已刑,苟有可用,未嘗終棄之宮,則人道絕,故使守內。五刑之中無髡刑,此有髡者,康成謂公族無宮刑,惡剪其類、髡其頭而已。公族之有死刑者,隱之於甸師氏,則其髡者亦可恥,宜用於至隱之處,所以使守積。」 賈氏曰:「此即《寺人》之類。」
穆王定宮罰之屬
按《書經》「呂刑宮罰之屬三百。」
〈蔡註〉「宮」,淫刑也。「男子割勢,婦人幽閉。」〈疏〉正義曰:伏生《書傳》云:「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是宮刑為淫刑也。男子之陰名為勢,割去其勢,與椓去其陰事亦同也。婦人幽閉,閉於宮,使不得出也。本制,宮刑主為淫者,後人被此罪者,未必盡皆為淫。昭五年《左傳》楚子以羊舌肸為司宮,非坐淫也。漢除肉刑,除墨、劓、剕耳。宮刑猶在。近代反逆緣坐,男子十五以下「不應死者,皆宮之。」大隋開皇之初,始除男子宮刑,婦人猶閉於宮,宮是次死之刑,宮於四刑為最重也。
秦
始皇三十五年以宮刑者七十餘萬人作阿房
按:《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五年,隱宮徒刑者七十餘 萬人,乃分作阿房。」
〈註〉《正義》曰:餘刑見於市朝。宮刑,一百日,隱於蔭室,養之乃可,故曰「隱宮,下蠶室」是。
漢
文帝十三年五月除宮刑
按《漢書文帝本紀》,十三年五月詔除肉刑法按《景 帝本紀》,元年冬十月詔曰:「孝文皇帝除宮刑,出美人, 重絕人之世也。」
景帝中四年詔許死罪欲腐者
按:《漢書景帝本紀》:「中四年夏,死罪欲腐者,許之。」
〈註〉蘇林曰:「宮刑,其創腐臭,故曰腐也。」如淳曰:「腐,宮刑也。丈夫割勢,不能復生子,如腐木不生實。」
後漢
光武建武二十八年十月詔死罪囚俱下宮刑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建武二十八年「冬十月,詔死罪 繫囚皆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
〈註〉蠶室宮,刑獄名。有刑者畏風,須煖作窨室,蓄火如蠶室,因以名焉。宮謂幽閉也。
建武三十一年秋九月甲辰,詔「令死罪繫囚皆一切 募下蠶室,其女子宮。」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云云。
明帝永平八年冬十月丙子詔大逆無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蠶室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云云。
章帝建初七年九月辛卯詔天下犯殊死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
元和元年八月甲子詔犯殊死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
章和元年九月壬子詔犯殊死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
按:以上俱《後漢書章帝本紀》云云。
和帝永元八年八月辛酉詔犯大逆募下蠶室其女子宮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云云。
北齊
後主天統五年二月乙丑詔應宮刑者普免刑為官口
按:《北齊書後主本紀》云云。
遼
穆宗應曆十二年國舅帳郎君蕭延之奴海里彊陵拽刺禿里年未及之女以法無文加之宮刑仍付禿里以為奴因著為令
按《遼史穆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云云。
明
明定《閹割禁例》。
按:《明會典》:「凡官民之家,不得乞養他人之子,閹割火 者。違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給親。」
一、先年淨身人「曾經發回、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 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邊衛充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