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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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謂之梏,械謂之桎,以往吝」 者,若以正道而往,即其事益善矣。若以刑人之道出往,往之即有鄙吝。

《噬嗑卦》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居無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過輕戮薄,故「屨校滅趾」,桎其行也,足懲而已,故不重也。過而不改,乃謂之過,小懲大誡,乃得其福,故「無咎」也。校者,以木絞挍者也,即械也。挍者取其通名也。

《大學衍義補》

《制刑獄之具》

《易蒙》:初六,發蒙,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以往吝。

程頤曰:「發下民之蒙,當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後從而教導之。自古聖王為治,設刑罰以齊其眾,明教化以善其俗,刑罰立而後教化行,雖聖人尚德而不尚刑,未嘗偏廢也。」

臣按:桎梏,刑具也,《六經》言刑具始於《蒙》之初六。

《周禮:秋官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 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鄭元曰:「凡囚者,謂非盜賊,自以他罪拘者也。拲者,兩手共一木也。桎梏者,兩手各一木也。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桎。王同族及命士以上,雖有上罪,或拲或桎而已。」 賈公彥曰:「五刑之人,三木之囚,重者三木俱著,次者二,下者一。王之同族及有爵祿重罪,亦著一而已,以其尊之故也。」

臣按:三木者,拲、桎梏也,重囚兼用其三,輕者唯一桎而已,茲三者之木皆加於手足者也,《易》所謂「何校」 則木之在頸者,故謂之何焉。夫刑獄之具加諸囚者恐其亡逸也,校以滅其耳使其無所聽聞,梏以繫其手使其不能執持,桎以繫其足使其不能行履,先王豈故為是以苦夫人哉?懲夫已犯者,所以戒夫未犯者而使之不再犯也。

桎梏部藝文

《梏銘》
宋·李沖元

「與其梏辠人之手也,毋若梏吏之手。」「宵人之滋,君子 之醜。」

《杻銘》
前人

《福生有基》,絕惡者於其微。兩兵鬥於《桑女》,殺人起於 《揚灰》。初則弗戒,而悼絕者之不屬,猶不稼而閔飢。

《柙銘》
前人

爾之所蹈,曾弗謀於道。匪曰棄汝,不言教告古之人, 一舉足不敢忘其親。蓋視爾履,烏有表端而影跛。

《前破械賦》
明·徐渭

嗟乎哉!西河殘守,東海孝婦。差之毫釐,千里岐路;寸 脰尺支,二木一金。昨日何重?今日何輕?其在今日也, 栩栩然莊生之為蝴蝶;其在昨日也,蘧蘧然蝴蝶之 為《莊生》。

《後破械賦》
前人

爰有一物,制亦自斑。鸛喙不啄,琴體乏弦。乃偕二友, 木竇金紐。與之為三,脰及手足。一人邇之,不棺而朽。 多其高義,隨我四年。我分殉之,何心棄捐。二三神明, 駕鵝其首。司其去留,為我撞剖。嗟乎哉!爾完我死,爾 破我生。破完倏忽,生死逕庭。可不慎乎?敢告司刑。

桎梏部紀事

《新書君道篇》:「紂作梏數千,睨諸侯之不諂己者,杖而 梏之。文王桎梏於羑里,七年而後得免。及武王克殷 既定,令殷之民投撒桎梏而流之於河。民輸梏者,以 手撒之,弗敢墜也;跪入之水,弗敢投也。曰:『昔者文王 常擁此,故愛思文王,猶敬其梏,況其法教乎』?」

《史記齊太公世家》:「桓公之立,發兵攻魯,佯為召管仲, 欲甘心,實欲用之。管仲知之,故請往。鮑叔牙迎受管 仲,及堂阜而脫桎梏。」

《左傳莊公三十年》:「夏四月,楚公子元歸自伐鄭,而處 王宮鬥射。師諫,則執而梏之。」

成公十七年十二月,郤犨與長魚矯爭田,執而梏之, 與其父母妻子同一轅。

襄公六年春,宋華弱與樂轡少相狎長相優。又相謗 也。子蕩怒,以弓梏華弱於朝。

《漢書。惠帝本紀》:「高祖十二年五月丙寅,即皇帝位,爵 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 盜械者,皆頌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