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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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以禁姦,所由來者久矣。陛下下明詔,憐萬民之一,有

過被刑」者終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 至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 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 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 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 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 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 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 寇二歲,皆免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 令。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如完為城旦舂, 歲數以免。臣昧死請。」制曰:「可。」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內 實殺人,斬右止者又當死;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 笞三百。率多死。

按《文獻通考》。按古者五刑皆肉刑也。孝文詔謂今有 肉刑三,而姦不止,註謂黥、劓、斬、趾三者,遂以髡鉗代 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斬趾,獨不及宮刑。至景帝 元年,詔言「孝文皇帝除宮刑,出美人,重絕人之世也。」 則知文帝并宮刑除之。至景帝中元年,赦徒作陽陵 者,死罪欲腐者許之。而武帝時,李延年、司馬遷、張安 「世兄賀皆坐腐刑」,則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後,宮刑復 用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輕者,不常用也。

後漢

獻帝建安元年崔寔等欲復肉刑不果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按《晉書刑法志》:「建安元 年,應劭刪定律令,獻帝善之。是時天下將亂,百姓有 土崩之勢,刑罰不足以懲惡,於是名儒大才故遼東 太守崔寔、大司農鄭元、大鴻臚陳紀之徒,咸以為宜 復行肉刑。」漢朝既不議其事,故無所用矣。

建安 年,尚書令荀彧欲復肉刑,以孔融議不果。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按《晉書刑法志》:「魏武帝 匡輔漢室,尚書令荀彧博訪百官,復欲申之。而少府 孔融議,以為古者敦龐,善否區別,吏端,刑清政簡,一 無過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遲,風化壞亂,政 撓其俗,法害其教,故曰上失其道,人散久矣。而欲繩 之以古刑,投之以殘棄,非所謂與時消息也。紂斮朝 涉之脛,天下謂為無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 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紂也。」求世休和,弗可得 已。且被刑之人,慮不念生,志在思死,類多趨惡,莫復 歸正,夙沙亂齊,伊戾禍宋,趙高英布,為世大患。不能 止人遂為非也。雖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孫臏,冤 如巷伯,才如史遷,達如子正,一罹刀鋸,沒世不齒。」是 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陳湯之都,賴魏尚之臨邊, 無所復施也。漢開改惡之路,凡為此也。故明德之君, 遠度深惟,棄短就長,不苟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 不改焉。

建安 年,議復肉刑,不果。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按《魏志鍾繇傳》:「初,太祖 下令,使平議死刑可宮割者,繇以為古之肉刑,更歷 聖人,宜復施行,以代死刑。議者以為非悅民之道,遂 寢。」按《陳群傳》:「魏國既建,遷為御史中丞。時太祖議 復肉刑,令曰:『安得通理君子達於古今者,使平斯事 乎』?」昔陳鴻臚以為死刑有可加於仁恩者,正謂此也。 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論乎?」群對曰:「臣父紀以為漢 除肉刑而增加笞本興仁惻而死者更眾,所謂名輕 而實重者也。名輕則易犯,實重則傷民。《書》曰:『惟敬五 刑,以成三德』。《易》著劓刖、滅趾之法,所以輔政助教,懲 惡息殺也。且殺人償死,合於古制;至於傷人,或殘毀 其體,而裁翦毛髮,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蠶 室盜者刖其足則永無淫放穿窬之姦矣。夫三千之 屬雖未可悉復。若斯數者時之所患宜先施用漢律 所殺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其餘逮死者可以刑殺 如此則所刑之與所生足以相貿矣。今以笞死之法 易不殺之刑是重人支體而輕人軀命也。」時鍾繇與 群議同王朗及議者多以「為未可行。」太祖深善繇群 言,以軍事未罷,顧眾議,故且寢。

按《晉書刑法志》:「魏國建。《陳紀》,子群時為御史中丞,魏 武帝下令,又欲復肉刑,使群申其父論,群深陳其便。 時鍾繇為相國,亦贊成之,而奉常王脩不同其議,魏 武帝亦難以藩國改漢朝之制,遂寢不行。於是乃定 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時乏鐵,故易以 木焉。又嫌漢律太重,故令依律論者,聽得科半,使從」 半減也。

文帝黃初元年議復肉刑不果

按《魏志文帝本紀》不載。按《鍾繇傳》,「文帝臨饗群臣, 詔謂太祖欲復肉刑,此誠聖王之法,公卿當善共議。 議未定,會有軍事,復寢。」

按《晉書刑法志》:「魏文帝受禪,又議肉刑。詳議未定,會 有軍事,復寢。」

明帝太和元年議復肉刑不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