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1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鞭刑部彙考

陶唐氏

帝堯命舜居攝作鞭刑

按:《書經虞書舜典》,「鞭作官刑。」

蔡註《鞭作官刑》者,本末垂革,官府之刑也。孔傳《以鞭》為治官事之刑。

《周制》,「秋官條狼氏主執鞭。」

按:《周禮秋官》條: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訂義鄭鍔曰:「狼之為物,貪且狠,故世有不率教化、不遵檢押之人,謂之狼戾。條狼氏掌執鞭以禦不率之人,故名曰條狼。言滌去其狼戾,如逐豺狼也。條,當為滌器之滌,蕩滌而去之,使潔清也。」 黃氏曰:「鄭以條為滌,亦通。但其官主趨辟,不主滌除。」 《易氏》曰:「凡世之弗率教化,如狼貪狠然,先王設官以治之,使之整整有條,故」曰條狼氏。 王昭禹曰:「以王與賓客之出入宜致肅焉故也。」

掌執鞭以趨辟。王出入,則八人夾道。公則六人,侯伯 則四人,子男則二人。

訂義鄭康成曰:「孔子曰:『富而可求,雖執鞭之士,吾亦為之』。言士之賤也。」 王昭禹曰:「『執鞭以為威』。 又曰:『趨則走而致肅,辟則所以使人避也』。」條狼氏所以衛上者如此。條狼氏以下士六人為之,而其徒有六十人,則帥其徒以趨辟,與朝士帥其屬以鞭呼趨且辟同意。然朝士主在朝之事,而條狼氏所掌,在道路而已。 劉執中曰:「掌執鞭趨,以辟道路之穢惡,及車馬人物之壅窒而不通者。」 鄭鍔曰:「自王用八人而下,公用六人,侯伯用四人,子男用二人,亦以禮有隆殺,不可僭用也。」 賈氏曰:「《序官》條狼氏下士六人。今云天子八人,少二人矣,蓋取胥徒中兼充也。」

凡誓,執鞭以趨於前,且命之。誓僕右曰「殺」,誓馭曰「車 轘」,誓大夫曰「敢不關」,鞭五百,誓師曰「三百」,誓邦之大 史曰「殺」,誓小史曰「墨。」

訂義易氏曰:「上執鞭以趨辟,重主威也。此執鞭以趨於前,且命之,重軍事也。」 黃氏曰:「因其執鞭辟行人,遂使命誓,大抵主警肅也。」 鄭鍔曰:「誓用之於軍旅,祭祀亦有誓,故言『凡誓』。」 又曰:「有司已誓辭,則條狼氏必命以罰,無赦之辭。」此又言「僕右及馭」以下,則專指軍旅之誓以為言。 賈氏曰:「誓自有大官,若《月令》田獵,司徒北面」以誓之。誓時,此條狼氏為之大言,使眾聞知,故云「且命之。」 又曰:「僕,大僕與王同車,贊王鼓。」 易氏曰:「軍中之群吏,犯難赴敵,於是乎在。其聽誓於陳前者,不得不嚴其告戒之旨。」車莫先於僕右,謂其右於戎車者,勇力之士或不用命,則勇力無所施揚,干亂行於曲梁,魏絳戮其僕是也。故誓僕右曰:「殺車」尤聽命於其馭,馭者驅馳不及,則車之進退,無所用其力。晉使張骼輔躒救鄭,近楚師,其馭不告而馳之,幾以不免,是馭能危之也,故誓馭曰「車轘」, 《王氏詳說》曰:「刑不上大夫」,此云「鞭五百」,王氏以為「誓其大夫之屬」,鄭氏以為「誓大夫。」以文攷之,何大夫之屬之有?然鄭氏以為誓者,出軍及將祭祀之時,但師與大史、小史主禮樂之事,謂祭祀時耳,曾不謂皆誓之於軍也。《大師職》云:「大師執同律,以聽軍聲。」是軍之有大師也。《大史職》云:「大師抱天時,與大師同車。」是軍之有大史也。《小史》云:「大軍旅佐大史。」是軍之有小史也。僕右與馭數者,亦以大夫為之。按戎僕,中大夫也。戎右,亦中大夫也。大師,下大夫也。大史,亦下大夫也。六誓之中,惟小史為中士。五以職名,一以官名者,謂大夫之銜命出使以官,不以職也。故以下大夫命之刑,不上大夫而誓之嚴。如此,軍事以嚴終也,《甘誓》可見矣。

明帝太和 年定鞭督之令

按《魏志明帝本紀》,不載。按《晉書刑法志》:「魏明帝改 士庶罰金之令,男聽以罰金,婦人加笞,還從鞭督之 例,以其形體裸露故也。」

青龍二年二月詔減鞭杖之制

按:《魏志明帝本紀》:青龍二年:「春二月癸酉,詔曰:『鞭作 官刑,所以糾慢怠也。而頃多以無辜死,其減鞭杖之 制,著於令』。」

武帝天監元年定鞭刑之制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刑法志》:「天監元年, 詔議《梁律》,尚書令王亮等參議斷定。又制九等之差, 有一歲刑、半歲刑、百日刑,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 五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一十。」

北魏

太武帝神麚 年詔定鞭刑二百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不載。按《刑罰志》:「世祖即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