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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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令》

孟秋之月,用始行戮。

順時令也。

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嚴百刑,斬殺必當,毋或枉橈。 枉橈不當,反受其殃。

大全嚴陵方氏曰:「刑之所加,不止於斬殺,所命止及於此者,以大辟尢人所重故也。枉則在上者不直,橈則在下者不申,使斬殺不當,則以或枉橈故也。」《重辟部總論》

《大學衍義補》

議當原之辟

《周禮·掌囚》:「凡囚者,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及刑殺,告刑于王,奉而適朝士,加明梏以適市而刑 殺之。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 殺。」

臣按:「刑以弼教,先王之刑無不寓教之意焉。有罪之人制為獄具以拘囚之,宜若無所恤矣。而於王之同族及命士以上,雖有罪,或拲或梏而已,告刑於王,告王以今日當行刑及所刑者姓名也。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奉而適朝者重刑,為王欲有所赦,且當以付士。加明梏者,謂書」 其姓名及其罪於梏而著之也。後世刑人,書其罪以為招狀,揭之於其首,蓋本諸此。

《掌戮》,「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刑盜於市。凡罪麗 於法者亦如之。惟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之於甸師 氏。」

李覯曰:「先王之時,雖同族、雖有爵,其犯法當刑,與庶民無以異也。法者天子與天下共也,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殺,是為君者私其親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殺,是為臣者私其身也。君私其親,臣私其身,君臣皆自私,則五刑之屬三千,止為民也。慶賞則貴者先得,刑罰則賤者獨當,上不愧於下,下不平於上,豈適治」 之道耶?故王者不辯親疏,不異貴賤,一致於法。其所以不肆諸市朝而適甸師氏者,為其人恥,毋使人見之也。

臣按:王之同族者與有爵者殺之《甸師氏》,既言於掌囚,此復言之者,蓋以刑人必於市,惟同族親者也,有爵貴者也,親親而貴貴,故有犯者乃國家德化之不孚、禮教之不行,不幸犯者出於親貴之中,其人雖可惡而其惡則不可揚,故就隱處以施刑焉。聖人之處刑,其仁義之兼盡也如此夫?

《禮記·曲禮》曰:「刑不上大夫。」

陳澔曰:「大夫或有罪,以八議定之,議所不赦則受刑。《周官:掌囚》:『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而此云不上大夫者,言不制大夫之刑,猶不制庶人之禮也 。」 胡寅曰:「庶人貧賤不能備禮,故不責以行禮;大夫尊貴,不可加刑,故不使之受刑,非故欲然,因其勢也。賈誼得聖人之意,故引投鼠忌器之論以警文帝」 ,自是漢不加刑於大臣,大臣有罪皆自殺。而王安石反此義,為之說曰:「禮不可以庶人為下而不用,刑不可以大夫為上而不施。」 其意非為化民成俗而興禮教也,直欲殺戮故老以制異己耳,豈非邪說害義之大乎?

《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則磬於甸人。其刑罪,則纎 剸,亦告於甸人。公族無宮刑。獄成,有司讞於公。其死 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 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 辟。」及三宥,不對,走出,致刑於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 「雖然,必赦之。」有司對曰:「無及也。」反命於公,公素服不 舉,為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親哭之。

陳澔曰:「獄成謂所犯之事訊問已得情實也。殺牲盛饌曰舉,素服不舉為之變其常禮,示憫惻也。如其親疏之倫而不為弔服者,以不親往故也。親哭之者,為位於異姓之廟而素服以哭之也。」

臣按:先王之於公族,有罪者有司在辟曰「三公」 ,宥之曰「三臣」 盡執法之義,君存睦族之仁。

《大戴禮》曰:「刑不上大夫者。」古之大夫,有坐不廉汙檅 者,則曰「簠簋不飾」;淫亂男女無別者,則曰「帷薄不飾; 罔上不忠者,則曰臣節未著;罷軟不勝任者,則曰下 官不職;干國之紀,則曰行事不請。」此五者,大夫定罪 名矣,不忍斥然以正呼,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 域者,聞有譴發,則白冠釐纓,盤水加劍,造乎闕而自 請罪,君不使有司執縛牽而加之也。其有罪者,聞命, 則北面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殺之也。曰:「子 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禮矣。」是曰刑不上大夫。

臣按:《大戴禮》此段與賈誼疏同,蓋古有此制,誼疏之以告文帝,戴德集《禮記》以為此篇,其弟聖又刪去之,止存其首句耳。人君觀此可以得待臣之禮,而人臣觀此其有罪者亦知所以自處也。

唐制,「五品以上罪,論死,乘車就刑,大理正涖之,或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