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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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市。」

訂義鄭鍔曰:「有罪者殺之市朝,與眾共棄之,亦其常也。王之同姓則不殺諸市,親之也。」

《鄉士》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職聽於 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 受中,協日刑殺,肆之三日。

訂義賈氏曰:「恐專有濫,故眾獄官共聽之。」 鄭鍔曰:「成者,議已定而不變也。中者,所斷之得中,無過不及也。」 又曰:「擇其可殺之日,然後行刑。刑欲期無刑,故擇其支干皆利之日。」 又曰:「逮三日之久,使人共知,然後棄之。」 鄭司農曰:「協,合也,和也。和合支干善日,若今時望後利日。」 賈氏曰:「肆,陳也。殺訖陳尸。」

《遂士》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職聽 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 師受中,協日就郊而刑殺,各於其遂,肆之三日。

訂義鄭康成曰:「就郊而刑殺者,遂士也。遂士擇刑殺日至其時往涖之,如鄉士為之矣。

縣士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職聽 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 師受中,協日刑殺,各就其縣肆之三日。」

訂義鄭康成曰:「刑殺各就其縣者,亦謂縣士也,

方士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獄訟於國。」

訂義王昭禹曰:「三月而後上於國者,則以其所掌又遠,其待之又宜久也。」

司寇聽其成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 訟。獄訟成,士師受中,書其刑殺之成,與其聽獄訟者。

訂義鄭康成曰:「都家之吏自協日刑殺,但書其成與治獄之吏姓名,備反覆,有失實者。」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殺罪五百。」

訂義鄭康成曰:「殺,死刑也。降畔、寇賊、劫略、奪攘、撟虔者,其刑死。夏刑大辟二百,周則變焉,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

《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若大亂,則六官辟藏,其 不信者殺。

訂義王昭禹曰:「有訟則辨訟而已,大亂則僭忒而變先王之政刑。」 鄭康成曰:「六官辟藏,明罪大也。六官初受盟約之貳。」 鄭鍔曰:「太史言約劑,亂則辟法,不信者刑之,但其約之差錯而已,故言辟法而刑其不信者。此則為大亂,而辟藏非特約劑之亂而已。僭禮犯分,為亂已大,不可不殺也。」

掌囚及刑殺,告刑於王,奉而適朝。士加明梏以適市 而刑殺之。

訂義鄭康成曰:「告刑於王,告王以今日當行刑及所刑姓名也。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刑在小辟。」 鄭鍔曰:「適朝士者,蓋以朝士掌外朝王與公卿聽獄訟之所,恐或又得而審詳焉,重人命之至也。適朝士矣,以為無可疑,則加以明梏於梏上,明書其所犯,使見者咸知其罪,適於市而殺之,所以與眾」棄之也,注「謂奉而適朝,然後朝士,加明梏」,以「士」字屬下讀。以文考之,「適朝士」與《適甸師》之文相對,則疑其不當下屬。

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

訂義鄭鍔曰:「適甸師氏者,蓋以甸師掌耕藉田,以事宗廟,藏穀之所隱也。既適甸師,則以待刑殺之官來,於此行刑殺之事,不梏而適市,乃所以隱之也。有爵者隱之,所以尊國、體王族亦隱之,所謂不與國人慮兄弟,此尊尊親親之道也。」 李氏曰:「先王之時,雖同族、雖有爵,其犯法當刑,與庶民無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共」也,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殺,是為君者私其親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殺,是為臣者私其身也。君私其親,臣私其身,君臣皆自私,則五刑之屬三千止為民也。厚賞則貴者先得之,刑罰則賤者先當之,上不愧於下,下不平於上,豈適治之道耶?故王者不辨親疏,不異貴賤,一致於法,其所以不肆諸市朝而適甸師氏者,為其有恥,毋使人見之也。《文王世子》曰:「公族之罪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所以體百姓也。刑於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

《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訂義鄭康成曰:「戮猶辱也,既斬殺,又辱之。」

掌斬殺賊諜而搏之。

訂義鄭鍔曰:「為之諜者,則與賊窺伺乎國家之隙,以圖危社稷,其罪不可赦也。故大者斬之,小者殺之,且從而搏之。」搏與膞同,謂磔裂其尸以示人也。觀《左傳》載,齊侯圍龍,頃公之嬖人盧蒲就魁門焉,龍人殺而膊諸城上,是磔裂為膊也。 鄭康成曰:「斬以鈇鉞,若今要斬;殺以刀刃,若今棄市。」 王昭禹曰:「斬殺皆棄人之刑,各」稱其罪。 劉執中曰:「為賊諜而情有重輕,故或斬或殺。雖有斬殺而又搏而磔之於城上,以厭其未獲者,然則賊害於國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