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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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增」加,遂為恆法,誠宜案劾,依旨科處。但踵行已久,計

不推坐,枷之輕重,先無成制。臣等參量造大枷,長一 丈三尺,喉下長一丈,通頰木各方五寸,以擬「大逆外 叛。」諸臺寺州郡大枷,請悉焚之。

北齊

武成帝河清三年班律令刑年者鎖無鎖以枷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河清三年三月辛酉,以律令 班下。」

按《隋書刑法志》:「河清三年,律令成,刑年者鎖,無鎖以 枷,流罪已上加杻械,死罪者桁之。赦日,則武庫令設 金雞及鼓於閶闔門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闕前,撾敱 千聲,釋枷鎖焉。」

北周

武帝保定三年頒枷刑律

按《北周書武帝本紀》。保定三年二月庚子。初頒新律 按《隋書刑法志》:「保定三年定大律,凡死罪枷而拲,流 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斷。」

中宗嗣聖 年即武后  年來俊臣等作大枷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按《刑法志》:「武氏之亂,法吏 以慘酷為能,至不釋枷而笞箠以死者,皆不禁。」 按《舊唐書刑法志》:「來俊臣等所作大枷,凡有十號,一 曰定百脈,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 曰失魂膽,六曰實同反,七曰反是實,八曰死豬愁,九 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諫官疏令枷杻須有定制不得以鐵為枷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田錫傳》:「錫字表聖,太平 興國三年,進士高等,釋褐將作監丞,通判宣州,改左 拾遺,直史館。錫好言時務,既居諫官,即上疏案獄官 令,枷杻有短長,鉗鎖有輕重,尺寸觔兩並載刑書,未 聞以鐵為枷者也。」

章宗太泰四年定枷制兩月一巡察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刑志》:泰和四年七月,上 以諸路枷多不如法,平章政事守貞曰:「枷尺寸有制, 提刑兩月一巡察,必不敢違法也。」

孝宗弘治四年詔買辦強賒作弊枷號例

按《明會典》,弘治四年十一月內節該「欽奉孝宗皇帝 聖旨:光祿寺買辦一應物料,姦頑之徒,稱是保頭等 名色,在街強賒作弊害人的,拿來枷號三箇月,滿日 還從重發落。欽此。」

弘治十七年議准:「五月至六月終例該枷號人犯、陸 續奏請寬貸」

按《明會典》云云。

武宗正德十六年奏准攬囑賣馬枷號例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奏准,有倚勢兜攬,囑託賣馬, 及通同官吏醫獸人等,作弊估價,瞞官害民者,俱用 百觔大枷,枷號一箇月,滿日充軍。」

世宗嘉靖元年諭天氣向熱囚宜枷號者奏請又奏准暑氣正熾重囚宜暫免枷號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諭兩京法司并錦衣衛,見今天 氣向熱,見監重囚,情可矜疑并枷號者,俱開寫來看。 自後歲以為常。」

又奏准、「五月六月、暑氣正熾兩京內外問刑衙門、見 監輕重囚犯、例該枷號者、暫免枷號、依擬發落」

神宗萬曆十五年二月重修會典書成併定律例及一切枷號之制

按《明通紀》,萬曆十五年二月,「重修《大明會典》」書成。 按《明會典律例》一,「文武職官犯該充軍為民,枷號與 軍民罪同者,照例擬斷,應奏請者,具奏發落。」

枷部總論

《易經》

《噬嗑》

上九,「何校滅耳」,凶。

上過乎尊位,無位者也,故為「受刑者。」居卦之終,是其間大,《噬》之極也。「何校」而滅其耳,凶可知矣。何,負也,謂在頸也。正義曰:何謂擔何?處罰之極,惡積不改,故罪及其首。何擔枷械,滅沒於耳,以至誅殺?以其聰之不明,積惡致此,故《象》云「聰不明」也。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人之聾暗不悟,積其罪惡,以至於極。古人制法,罪之大者,何之以校?為其無所聞知,積成其惡,故以校而滅傷其耳,誡聰之不明也。

《大學衍義補》

《制刑獄之具》

上九,「何校滅耳」,凶。

丘富國曰。初上無位。為受刑之人。初過小而在下。為用獄之始。故以「屨校滅趾」 為象。上惡極而怙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