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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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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九卷目錄

 聽斷部藝文一

  讞獄詔          漢景帝

  請斷獄毋事煩苛疏并序後漢陳寵

  請斷獄不宜改用三冬奏并序前人

  刪定律令為漢儀奏      應劭

  刑法疏          晉劉頌

  明意賦并序       傅咸

  陳滿罪議        宋何承天

  尹嘉罪議          前人

  決遣民獄詔      北魏孝文帝

  疑獄斷理議并序     辛雄

  上擬定律章表     南齊孔稚珪

  判決錄          唐張鷟

  為百官賀斷獄甘露降表    崔融

  限日決獄詔        宋太宗

  恤刑詔           真宗

  斷獄詔           孝宗

  論馬辛獄情劄子       朱熹

  論阿梁獄情劄子       前人

 聽斷部藝文二

  送韓十四被魯王推遞往濟南府

              唐崔國輔

  定襄郡獄          崔顥

  覆案後赴睦州贈苗侍郎   劉長卿

  送蔡少府赴登州推事     高適

  贈裴南部聞袁判官自來欲有按問

                杜甫

  縣內水亭晨興聽訟      錢起

祥刑典第一百三十九卷

聽斷部藝文一

《讞獄詔》
漢·景帝

獄,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司,有司 所不能決,移廷尉。有令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欲 令治獄者務先寬。

《請斷獄毋事煩苛疏》并序
後漢·陳寵

肅宗初,寵為尚書。是時承《永平》故事,吏政尚嚴切,尚書決事,率近於重。寵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乃上疏。帝敬納寵言,每事務於寬厚。其後遂詔有司絕鉆鑽諸慘酷之科,解妖惡之禁,除文致之請讞五十餘事,定著於令。

臣聞先王之政,賞不僭,刑不濫,與其不得已,寧僭不 濫。故唐堯著典,眚災肆赦;周公作戒,「勿誤庶獄。」伯夷 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由此言之,聖賢之政,以刑 罰為首。往者斷獄嚴明,所以威懲;姦慝既平,必宜濟 之以寬。陛下即位,率由此義,數詔群僚,弘崇晏晏。而 有司執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猶尚深刻。斷獄者急 於篣格酷烈之痛;執憲者煩於詆欺放濫之文,或因 公行私,逞縱威福。夫為政猶張琴瑟,大絃急者小絃 絕。故子貢非臧孫之猛法,而美鄭喬之仁政。《詩》云:「不 剛不柔,布政優優。」方今聖德充塞,假於上下,宜隆先 王之道,蕩滌煩苛之法。輕薄箠楚,以濟群生;全廣至 德,以奉天心。

《請斷獄不宜改用三冬奏》并序
前人

漢舊事,斷獄報重,常盡三冬之月。是時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二年,旱,長水校尉賈宗等上言,以為「斷獄不盡三冬,故陰氣微弱,陽氣發泄,招致災旱,事在於此。」 帝以其言下公卿議。寵書奏,帝納之,遂不復改。

夫冬至之節,陽氣始萌,故十一月有蘭、射、干、芸、荔之 應。《時令》曰:「諸生蕩,安形體。」天以為正,周以為春;十二 月陽氣上通,雉雊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春;十三月 陽氣已至,天地已交,萬物皆出,蟄蟲始振,人以為正, 夏以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統。周以天元,殷以地元, 夏以人元。若以此時行刑,則殷周歲首,皆當流血,不 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 明大刑畢在立冬也。又仲冬之月,身欲寧,事欲靜,若 以降威怒,不可謂寧;若以行大刑,不可謂靜。議者咸 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為殷、周斷獄,不以三微, 而化致康平,無有災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 旱之異,往往為患。由此言之,災害自為,他應,不以改 律。秦為虐政,四時行刑,聖漢初興,改從簡易。蕭何草 律,季秋論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計天地之正。二王 之春,實頗有違。陛下探幽析微,允執其中,革百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