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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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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總督、江蘇巡撫嚴審定擬具奏。仍窮究餘黨,協力緝捕,務靖根株。

十二月十一日

上諭、「刑部本內有兩次竊盜和尚著發往黑龍江。」當

差《定例》內,擺牙喇、撥什庫披甲人等脫逃刑部與該旗大臣等會同嚴審如旗人有竊盜事出亦著照此例會同該管大臣官員嚴加究審。竊盜非過誤之罪,刺字之人何容留在京師嗣後兩次竊盜俱發往黑龍江,應當差者著當差應給與窮披甲為奴者著給與為奴。

康熙五十年八月初九日。

上諭吏刑二部。督撫提鎮等:「平時不能撫恤百姓」,訓

練兵丁及有事又不能相機速行勦撫縱容賊盜滋蔓騷擾地方肆行搶奪且遲延日久不將其事奏聞乃稱百姓不廢耕織照常安業夫強盜竊盜多至三四十人百姓尚畏懼逃避況數千民人為盜搶奪豈得謂百姓不廢耕織安居樂業乎。此係赫壽等掩飾己過希圖卸罪巧行誣奏甚明著該部嚴察議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