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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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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法可於律文之中,往往有不盡用者。律文如此,而所以斷罪者如彼,罪無定科,民心疑惑。請下明詔,會官計議,本之經典,酌諸事情,揆之時宜,凡律文於今有窒礙者,明白詳著於本文之下。若本無窒礙,而所司偶因一事有所規避,遂為故事者,則改正之。」 仍敕法司,自時厥後,內外法司斷獄,一遵成憲。若事有窒礙。明白具奏集議。不許輒引前比。違者治以專擅之罪。如此則法令畫一。情罪相當。而民志不惑矣

唐自房元齡等更定律令格式,訖太宗世用之無所 變改。高宗時,又詔長孫無忌等增損格敕,其曹司常 務曰《留司格》,頒之天下曰《散分格》。其後武后時有《垂 拱格》,元宗時有《開元格》,憲宗有《開元格》《後敕》,文宗有 《太和格》,又有《開成詳定格》。宣宗又以刑律分類為門, 而附以格、敕,為《大中刑律統類》。

歐陽修曰:「《書》曰:『慎乃出令』。令在簡,簡則明,行之在久,久則信。而中材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為變革,至其繁積,雖有精明之士不能遍習,而吏得上下以為姦,此刑書之弊也。」

臣按:我朝之律僅四百六十條,頒行中外,用之百餘年于茲,列聖相承,未嘗有所增損,而于律之外未嘗他有所編,類,如唐、宋《格敕》者,所謂「簡而明、久而信」 ,誠有如歐陽氏所云者,萬世所當遵守者也。

高宗時,趙冬曦言:「隋著《律》曰:『犯罪而律無正條者,應 出罪則舉重以明輕,應入罪則舉輕以明重。立夫一 言,而廢其數百條,自是迄今,竟無刊革,遂使死生罔 由乎法律,輕重必因夫愛憎。蓋立法貴乎下人盡知, 則天下不敢犯耳,何必飾其文義,簡其科條哉?夫科 條省則下人難知,文義深則法吏得便,下人難知則』」 暗陷機穽矣,安得無犯法之人?法吏得便,則比附而 用之矣,安得無弄法之臣?請律令格式,直書其事,無 假文飾。其以准、加減、比附、量情,及舉輕以明重、不應 為而為之之類,皆勿用之。使愚夫愚婦聞知必悟,則 相率而遠之矣,亦安肯知而故犯哉?故曰:「法明則人 信,法一則主尊。」

臣按:《冬曦》之言,謂「立法貴乎下人盡知,何必飾其文義、簡其科條,請更定科條,直書其事,毋假文飾,以其准加減、比附、量情皆勿用之,使愚夫愚婦聞之必悟,切中後世律文之弊。」 臣愚以為今之律文多蒙于唐,唐之律則蒙隋也。冬曦所論者雖曰隋、唐之失,然自隋以至于今,古今一律,切考今律,為卷三十,為條四百六十,必欲不簡其科條,不飾其文義,惟直書其事,顯明其義,用世俗淺近之言,備委曲詳盡之義,所謂「以准」 加減等文,皆即實以書,明白著其文曰:「該得某罪,該杖幾十」 ,所加者何罪,所減者幾何,使天下有目者所共見,有耳者所共聞,粗知文義者,開卷即了其義,不待思索議擬,而皆瞭然于心目「之間,昭然于見聞之頃,則民知所趨避,不陷于機穽矣。說者若謂祖宗成憲不敢有所更變,臣非敢欲有所更變也,特欲于本文之下分書其所犯之罪、所當用之刑,或輕或重,或多或少,或加或減,皆定正名,皆著實數,所讀律者不用講解,用律者不致差誤爾。儻以臣言為可采,乞命法官集會儒臣」 ,同加解釋標註,其於四百六十之條,不敢一毫有所加減,唯于卷帙稍加增耳。夫制為一代之律,以司萬人之命,垂萬世之憲,非他書比。今天下書籍,支辭蔓語,費楮何啻千萬。顧于律書簡約如此,無乃詳于古而略于今,重乎辭而輕乎法哉?迂儒過慮,死罪死罪,伏惟聖明矜察。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則有編敕,一司、 一路、一州、一縣又別有敕。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 凡律所不載,一斷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 恆存乎敕之外。曰:「禁于未然之謂敕,禁于已然之謂 令,設于此以待彼之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凡入笞、 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斷獄,十有二門,麗刑名輕 重,皆為「敕。」自品官以下至斷獄三十五門,約束禁止 者皆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賞等七十有 七,又有倍、全、分、釐之級,凡五等,有等級高下者皆為 格。表奏、帳籍、關諜、符檄之類,有體製模楷者為式。

臣按:唐有律、律之外又有令、格式,宋初因之,至神宗更其目曰敕令格式,所謂敕者,兼唐之律也。我聖祖于登極之初,洪武元年即為《大明令》一百四十五條,頒行天下,制曰:「唯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齊之于後。」 古者律令至簡,後世漸以煩多,甚至有不能通其義者,何以使人知法意而不犯哉?民既難知,是啟吏之姦,而陷民于法,朕甚閔之。今所定律令,芟繁就簡,使之歸一,直言其事,庶幾人人易知而難犯。《書》曰:「刑期于無刑。」 天下果能遵令而不蹈于律,刑措之效,亦不難致。茲命頒行四方,惟爾臣庶,體予至意。斯令也,蓋與漢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唐高祖入京師約法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