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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1 (1700-1725).djvu/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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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把總高選已於捉殺楊國楚等案內革職,兼轄遊擊蔣璟亦於此案降二級調用在案。俱無容議。巡檢于應魁,應照例住俸,限一年緝拿;若不能獲,照例議處。」 又《疏》稱:「此三案內在逃苗子吳老吉等,隨責令該鎮、道督催屬員限一年內緝獲」 等語。據此,應移咨該督,責令該鎮、道屬員將逃犯吳老吉等限一年內緝獲,究出夥黨姓名確數,盡行緝拿治罪。若一年之內不能拿獲,從重議處可也。

又十一月一兵部題「『一件轉報地方事:據總漕桑疏稱,山陽縣小涇河地方汛兵戴全義,即戴茂生,致死民人周三一案,將專兼各官職名題參前來。查定例內,兵丁生事擾民致死者,專汛官革職提問,兼轄官不行揭報者,降二級,照舊管事』等語。應將把總馮國機照例革職提問。查該督雖稱兼轄副將李勝,于未」 事之先,因公出境等語。但兵丁生事擾民皆因平日不能約束,非同盜案因公出境可比。應將兼轄副將李勝降二級照舊管事等因。奉。

旨:「依議。」

《刑部則例》
一刑部為欽奉

《恩詔》事:福建清吏司案呈准直撫李光地咨稱:「免死」

「《減等流犯孟宗孔》之父孟貴,年雖五十五歲,實係廢疾無依,止生一子,家無次丁,准其存留養親,取具地方官印結」 等因前來。查孟宗孔之父孟貴,年五十五歲,應不准留養。但該撫既稱孟貴腿折,委係廢疾,家無次丁等語,應准其存留養親,照例將孟宗孔枷號兩個月,折責四十板。至埋葬銀兩,屍子孟培義已經收領,應無庸議等因。康熙四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彙題,本月二十六日奉。

旨:「知道了。」

又二月二十四日准咨:「一刑部為發審事:福建清吏司案呈,先據正黃旗馬凌阿佐領下陳福告,安肅縣民石諫臣之妻,率領子女將我姊姊陳氏打死。石諫臣懼罪,逼勒我姊夫馬殷和息,因不依,又將我姊夫打死。一案發與直隸巡撫審明具題,到日再議去後。今據該撫咨稱:康熙四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生員」 史諫臣即《石諫臣》之女,二姐向馬銀即《馬殷》之女,家借用水梢,馬銀之妻陳氏吝而未給,與石諫臣之妻鄭氏隔牆角口。陳氏欲行出爭,馬銀將陳氏拉住。陳氏向有瘋病,因氣忽發,跌倒殞命。當經鄉地呈報,該縣往驗,「馬銀以陳氏病發身死,具結免檢,已經取供釋結。陳氏之弟陳福,聽信訛傳,妄行」 控部,蒙部發審。覆鞫之下,不特何信等僉稱陳氏因伊夫馬銀拉住夙疾,頓發跌倒身死,即訊據馬銀見今亦供無異陳福誤聽傳言,遽爾妄控,合依「《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杖流加徒,係旗人照例枷責。但陳福因情關骨肉,誤聽訛傳,告詞失實,情實可原,應請從寬免罪」 等因前來。據此,應照該撫所議「結案。仍知照該撫可也。」

一、刑部為稟報事。該本部會同吏部會看得:新城縣斗級王朝祿疏脫徒犯沙二一案,准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光地疏稱:康熙四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沙二窺王朝祿在房做飯,假稱往井汲水,乘間帶鐐脫逃,遍找無蹤,歷審委無賄縱情弊。將王朝祿擬以杖罪,具題前來。王朝祿合依主守,不覺失囚者一名杖六十,律應杖六十折責二十板,仍革役脫逃。沙二緝獲另結。再該撫疏稱,「新城縣汾水驛並無驛丞,俱係該縣兼管,所有新城知縣曹鼐相應指參。查《定例》內,軍犯在充軍之處脫逃者專管官罰俸六個月」 等語。應將新城縣知縣曹鼐照例罰俸六個月等因。康熙四十三年三月初三日彙題。初六日奉:

旨:「知道了。」

一、吏部《為回明事》:考功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吏科抄出該本部覆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光地題前事。議得臣部尚書管理直撫事務李疏稱,「竊賊房七、楊二、馬三,應擬杖刺之犯,于康熙四十二年八月初八日夜越獄脫逃,將疏防易州知州董學禮等指參前來。查易州知州董學禮、吏目杜鳴佩越獄」 之日,俱係因公出境,應照例免其處分,仍限一年督緝。州同王瀚,該撫既稱「越獄之日,監倉鎖鑰係其掌管,應照例住俸戴罪,勒限一年督緝。」 查王瀚係署事官,應照離任官例,於現任內罰俸一年。康熙四十三年三月初六日奉。

旨:「依議。」

又三月內,「一兵部彙題一件呈報搶糧失物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