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1 (1700-1725).djvu/6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王德學,應免罪。再該撫疏稱「承審遲延之員已經題參在案,應毋庸議」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彙題,十二月初五日奉。

旨:「知道了。」

一、刑部為呈報事。該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據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光地疏稱,旗人高玉等打死民人劉自明一案,緣劉自明借高玉秋糧五斗,言定傭工償還。康熙四十一年閏六月十五日,高玉之壯丁王大,喚自明往造車處所扯鑽,自明推辭,王大奔訴伊主。高玉聞言忿怒,即至自明之家嚷罵,因自明不遜高玉,令王大將劉自明抱住,舉棍打傷自明後肋等處。王大亦打傷自明左手腕,越九日身死。歷審情真,將高玉等擬以絞杖,援

赦、具題前來。據此,高玉合依共毆人、因而致死者

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監候,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王大合依餘人律杖一百,不行勸阻之馬福瑞,合依《不應重律》杖八十。但伊等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高玉應免死減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係旗人。

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仍追埋葬銀四十兩,給付死者之家。「王大、馬福瑞均免死。脫逃之馮二英應免緝」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題,十一日奉。

旨:「知道了。欽此。」時值隆冬歲暮,相應移咨該撫將高

玉就近發理事同知衙門枷責,免其解部可也。一、吏部為移查事:查得兵部咨稱,「吏部尚書管直撫事李,以都察院行長蘆鹽院公文,於康熙四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自通州遞至河西驛鋪司顧守智,將公文遺落火盆燒燬,懼罪隱匿不報。顧守智應照律杖徒,將失於查報之武清縣知縣章《曾印》等指參。原抄」 移送吏部議處等因前來,應將武清縣知縣章曾印、河西驛驛丞李瑤萼,均應照例罰俸三個月,奉

旨:「依議。」巡道因查部文內此角公文關係錢糧字樣將顧守智照棄燬官文書事干錢糧者絞誤

燬者,減三等,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罪。《律詳院》

又十二月,一刑部會同院寺看得夾訊,據正黃 旗二哥佐領下護軍常保家人端午兒供:「這已 死呂愷鐸,原在我家相近,彼此時常戲頑。今年 九月二十五日下晚,我赶了車,從李漢宗酒店 經過,看見呂愷鐸,我把鞭子插在腰裡,進店內 與呂愷鐸互相戲頑。我踢了他一腳,呂愷鐸就 拏住我。我們又互相戲撲。呂愷鐸力大,將我推 倒,我側倒。呂愷鐸壓著我,用力太過,被我帶的 鞭杆子,穿透呂愷鐸腮頰,戳著咽喉。次日五更 時分,身死是實,自行招認。」驗看傷痕已死。呂愷 鐸左腮頰一處有尖物木器傷,深入內喉,肚臍 有腳踢傷一處。據此,《端午兒》合依因戲而殺人 者,以鬥殺論,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奉。

旨:「端午兒因相戲誤傷,從寬免死,照例減等發落。餘」

依議

《工部則例》
康熙四十二年一工部覆直撫李疏

稱:「永定河兩岸設有分司二員,正筆帖式十八員、副筆帖式十八員,俟今年限滿後,其留用幾員之處,令分司自行酌量揀選,呈明具題,永為額設。此外俱行裁去,請定處分前來。除限滿正副筆帖式三十六員應行令分司酌量揀選、具保呈明該撫題定額設,其餘俱行裁去外,如分司將才具不堪、年幼未諳之人混行保補,貽誤河工者,該撫查參,照保薦不實例,降二級調用。查《定例》,官員應給民價,不速給遲延者,罰俸一年,半給半不給者,降一級調用,竟不給者革職」 等語。如分司遇搶修緊要之時,雇覓人夫採買物料,不速給價,或半給或不給者,該撫題參到部,照此例議處。又定例,官員奉修沖決地方,催「夫不發,或將柳、埽樁木等物不行速買解送,以致遲誤者,降一級調用」 等語。沿河州縣官,雇備採買物件,怠玩推諉貽誤者,分司揭報,該撫題參到部,降一級,罰俸一年。其北岸分司色圖渾、南岸分司齊蘇勒,此二員恭候

皇上裁去一員。奉

旨:「色圖渾著裁去,餘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