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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1 (1700-1725).djvu/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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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衙役羅《成就》等,遂將無辜多人,私拷為盜,希圖結案,違例殃民,相應附參等語。應將屯留知縣陳純照溺職例革職。奉

旨:「依議。」

又九月一,刑部議覆:江南江西總督阿疏稱,「原任江西浮梁縣革職知縣張進,因虧空錢糧,照例擬斬監候」 在案。今據張進之妻秦氏呈稱,「因張進之祖張令憲,原任廣東香山縣知縣,於順治九年十一月初九日逆賊梁子直犯城,父子罵賊,不屈死難,蒙賜祭葬難廕。張進選浮梁縣知縣,到任未及一年,即以虧空審擬大辟。但令憲止有張進一孫,並無次丁,今張進又無子息,一旦正法,以致宗嗣斷絕,應請緩決,令其妻妾入禁相聚,生有子息,再行正法」 等因。具題前來。查該督雖稱張令憲父子死難任所,令憲止有張進一孫,而張進又無子息等語。查《律例》內,並無死難人之子孫,犯死罪無子嗣者,暫行緩決,「令其妻妾入禁,生有子息,再行正法」 之條,應將該督所題之處,毋庸議奉。

旨:「這事情著照該督等所奏行。」

一、康熙四十五年十月十七日,刑部「為欽奉」

上諭「事:今京城、直隸、各省緩決人犯,除一二年不議」

「外,至三年者總屬不決,何必只管監禁。嗣後應減等發落,爾等會議具奏。欽此。」 康熙四十六年正月二十三日會議,通行各省,除虧空錢糧及交納銀兩未完不宥,其餘俱著免死減等發落。奉:

旨:「依議。」

《工部則例》
康熙四十五年二月一兵部題該臣

等議得工部咨稱,先經原任直隸巡撫今陞內閣大學士李咨稱,「武弘澤捐監生應繳《少土方》加捐節省銀兩,已赴河庫交納。本部行令總河查收報部。續據該督覆稱,武弘澤應繳銀兩並未赴庫交納等因。本部以武弘澤應繳銀兩既未赴庫交納,行令該撫將捏報已赴河庫交納各官查明報部去後。今據該撫」 咨稱,當日捏報之員係天津衛守備蕭維翰,擬合咨覆等因。應將蕭維翰交與兵部議處前來。查《定例》內衛所官員起解錢糧並未起解申報起解者降二級調用等語。應將天津衛守備蕭維翰照例降二級調用可也。奉。

旨:「依議。」

非本御史批發,正印官移行,不得擅行准理,動用刑法。嗣後倘有擅准民詞,及拘禁濫刑,縱役索詐等弊,或被害之人首告,或被科道該城御史題參,照例嚴加議處。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報明盜劫事:雲南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江撫于題前事:康熙四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題,六月二十五日奉。

旨:「三法司核擬具奏。欽此。該本部會同都察院大理」

寺會看得續獲強盜陳子為行劫吳縣城外居民顧祥卿家一案,先據江寧陞任巡撫宋疏稱:「已故盜首徐伯文探知顧祥卿家道稍殷,起意行劫,糾合婁三元等同夥十人,康熙四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夜,明火執械,齊至事主門首入室,許如棍擊顧祥卿倒地,陳子為遺火延燒房屋,劫得絲觔當錢,俵分而散。」 先經拿獲許如等,歷審情真,將許如等擬斬具題。臣部等衙門議覆:「除徐伯文、楊天益病故不議外,將許如、朱兆方照律擬斬立決,夥盜婁三元、羅定侯、徐八、趙文、胡太應擬斬。但婁三元等五人俱于行劫朱君達家案內有名,應聽彼案審明,從重歸結。逸賊陳子為并引線之毛二嚴緝獲日另結」 等因。奉

旨:「許如著即處斬,朱兆方從寬免死,照例減等發與。」

「《黑龍江新滿洲披甲為奴》,務期嚴押解到,餘依議欽遵」 在案。今據該撫疏稱:「『逸賊陳子為于康熙四十四年八月初九日拿獲歷審夥劫,分贓遺火,延燒房屋,與原招相符。陳子為合依《強盜已得財律》擬斬,但贓已花費夥盜決遣無証,照例監候』等因。具題前來。陳子為合依強盜年久無獲贓,亦花費夥盜已決無証者,擬斬監候,律應擬斬監候,花費贓物,將陳子為家產變賠引線之毛二嚴緝,獲日另結」 等因。康熙四十五年八月初四日題,十一日奉。

旨。凡盜犯無自認口供、待夥盜質証。本內既稱「陳子」

為《歷審》夥劫分贓,與原招相符,又稱「夥盜已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