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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0 (1700-1725).djvu/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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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盜家屬名下追賠失主收領。又強盜金秀峰等行劫海寧縣民蔣魯照家一案內,劉三為盜時年十五,係伊父劉君祥教令同行,應照姚大之例,免死減等。查先經臣部衙門議復,行劫尼僧慧雲家案內,姚大為盜時年止十五歲,伊父姚上林教令同行,免死減等擬流在案。今劉三情罪與姚大相同,應免死擬流。康熙二十四年十二月初十日奉。

旨:「依議。」

康熙二十五年十月初二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王熙、吳正治、宋德宜學士:

禪布、蔡必漢、噶思泰、吳喇岱、齊穡、吳興祖、徐廷璽、李光地、韓菼、郭棻,逃人刺面,所以禁逃也。而捕逃緝獲者,事仍如故。且刺面之逃人,贖身為民者亦有之。此後逃人,其主有願免其刺字者,宜聽其免刺。九卿、詹事、科道於會集之便議以聞。

《刑部現行則例》
康熙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上諭諭刑部:「刑獄民命攸關,聽斷雖貴精詳,而案牘」

務無留滯,庶事得速竣,民免株累。向來凡朔一二日及齋戒等期,不理刑名,爾衙門一切奏章俱行停止,因而案件間有停積,恐聽審人犯久候拖累,覆核案件遷延滋弊。嗣後遇前項日期,除循例不行刑外,其餘照常章疏事件仍行審理啟奏,務期獄無稽緩,案得早清,以副朕明慎用刑之至意。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欽奉

《諭旨》「刑曹民命攸關、國典所係。必以中正之心」行平

《恕》之道,使法蔽其辜,毋縱毋枉。豪強有力,兇頑不逞之徒,無苟免於刑憲。貧賤、孤煢、孱弱無知之軰,必務得其真情。凡有可矜疑,罪未允協者,皆駁令覆審。其各體朕懷,殫竭心慮,矢慎矢明,以副慎刑之意。欽此。

又閏四月十八日,欽奉:

《諭旨》:「獄訟重情。關係民命。今天氣炎熱。恐有情可末。」

減者,淹斃囹圄,朕心不忍,特遣部院大臣會同三法司,將已結重案詳加審鞫,有罪可矜疑者,即察明具奏,毋令淹斃。欽此。

又五月初一日欽奉

諭旨、「凡有內外閒散官員人等、及民間豪惡黨類」、並

無職任,乃攬說公事,交結衙門,妄行訛詐,賄囑關通者,發覺之時,從重治罪。欽此。

又六月初七日欽奉

諭旨、「天氣炎熱。罪犯減等發落。內外原屬一體。」著各

「省督撫將已結案內現在監禁者,逐一詳審,果可矜疑,開明具奏,三法司覆核,照例減等。欽此。」 又議准:漕船自臨清至天津,全賴衛水濟運。每年自五月初一日起,將閘板封閉,盡堵渠口,毋致旁洩。如經管官員陽奉陰違,不封板堵渠,以致漕艘阻滯者,降一級調用。該管官罰俸一年。巡撫不行查參,罰俸六個月。

又議准:「州縣官隱匿海口船一隻至五隻者,罰俸六個月。十隻以下者,罰俸一年。十五隻以下者,降一級留任。二十隻以下者,降一級調用。二十五隻以下者,降二級調用。三十隻以下者,降三級調用。三十隻以上者,革職。仍計所隱船隻應徵稅銀,照數賠補。」

又覆准:「紅剝船戶剝運潮濕短少米石,限令正身賠補,雇覓人治罪。如違限不完,正身治罪,立限將家產變價賠完。如限內再不完,該州縣官議處。若有攙石灰、藥水者,運官旗丁呈報查實,雇覓人發寧古塔等處,與新披甲為奴。米石,亦限正身賠完。如剝運好米,官丁勒掯不收者,運官旗丁從重治罪。」

又題准:提學歲考畢,造簡明文冊,送部科查對一次。科考畢亦如之。總計三年,任內令解冊二次。其違限不解者,仍照定例參處。

又覆准:「社學近多冒濫,令提學嚴行查革。」 又令:「偷刨人參之人,著提解來京,審擬具奏。」 又令:凡僧尼有殺其師者,即處斬,為從者,擬斬監候,秋後處決。

又題准:凡驛遞人為盜,照例治罪外,驛遞官員罰牲畜一九,驍騎校罰五頭,撥什庫鞭八十。又議准:凡剝船運米有虧少者,將雇募之運夫治罪。米石令正身船戶賠補。違限不完,從重治罪。州縣官仍勒定限,將正身船戶之家產追賠。如限內不完者,承追官一併參處。至雇募之運夫,有攙和石灰藥水等弊,查審果實者,發寧古塔等處,與新披甲之人為奴。米石亦勒限追正身,船戶之家產賠償。若剝運米好運官旗丁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