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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0 (1700-1725).djvu/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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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議准:凡另戶人在外省販馬者,將該管之佐領、驍騎校及五城司坊等官,俱議處撥什庫鞭責係家僕,將伊主鞭一百,該管人員免罪,於販子名下追銀十兩給挐首之人。

又題准:「提鎮疏內無貼黃者,罰俸三個月。」 又題准:守門官將無印票盔甲私行放出者,罰俸三個月,撥什庫兵丁,鞭五十。

凡各直省到任官員、該管官按季造冊報部科。如有冊報違限、照

欽部事件、違限者例處分。又題准:如春季到任者、夏

季,造冊具報。遲至秋季者,除夏季外。計月照例處分。餘照此例。

又題准:武官將族人之子稱為「親兄弟之子」 ,或將撫養之子及在民間族中之子送為廕監或廕監生已經襲職復行補送廕監,或將年歲未滿,廕監生詐稱年滿咨送者,俱罰俸一年。該佐領、驍騎校各罰俸六個月,都統、副都統各罰俸兩個月。如武官出征,或公差,或因年老,免其上。

朝恭遇

恩詔、應得廕監、而該佐領不行傳知、結稱「無子者、罰」

俸一年。或該佐領遺漏者,罰俸兩個月。

凡搜獲私帶禁物。又題准、搜獲不即報知者、罰俸六個月按:順治初定:「朝鮮人私帶硫黃等項及違禁貨物,守關官員搜獲不即報部者,罰俸兩個月。」

又題准:「佐領隱佔房地者,革職,失查者,罰俸一年。如止買人口併田產造入冊內者,亦革職。」 又題准:「受賄縱放者,守關官員革職,兵丁交刑部治罪。」

又題准:「外國人私自進口,該管地方官不行查報者,降一級調用,該管上司罰俸一年。」

又題准:外國人不論蓄髮不蓄髮,俱不許放進邊內。違者,守邊口官及該管官,一併從重議處。凡出征所得世職又題准:除犯死罪及賭博、宿媢等枷號以上之罪者,革職,餘事俱免。按:順治初定:「本身出征所得世職,不緣他事黜革。」

又題准:「看守人犯,官員得財釋放者,革職交刑部,重犯自盡者,罰俸一年。」

凡點驗官員軍器。舊例:點驗官員軍器時,如盔甲弓矢等項全無,又不親到者,革職。軍器缺額者,罰俸一個月。箭上無字,及射期不到者,俱罰俸兩個月。又題准:軍器缺額及不堪者,罰俸兩個月。聚集之處及射期不到者,罰俸一個月。又題准:將所雇民人稱為奴僕,具告者,罰俸一年。

凡侵欺賞給舊例,該管官將兵丁賞給侵欺者,革職交刑部,同官知情不實供者,罰俸一個月。又題准:同官不知情者,罰俸一個月,知情不實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凡承問官將正犯及牽連無干之人,遲延監斃者,查係某官承審,止將承審之官議處。又題准:凡被參官員於本案內革職者,罪名折贖俱免。若別案革職,仍照律擬死。

又題准:民人犯事,謊稱係旗下人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又題准:「凡直省人命強盜事件一切擬罪等案,將全招畫一開列疏內,併另造清冊,投送三法司衙門查核。」

凡遺失鎖鑰。舊例守門護軍校遺失鎖鑰者,該班護軍校罰俸六個月。同班護軍校罰俸兩個月。錯給鑰匙者、亦罰俸六個月。失誤關鎖

殿門者革去衣度、額真、罰俸一年。該班侍衛亦罰

俸一年如遇

皇上陞殿、將應開之門不開者、護軍統領罰俸兩個

月。該值衣度大護軍參領降一級,罰俸一年。其餘值班護軍參領俱罰俸一年,護軍校罰俸三個月。又題准:遺失鎖鑰者,值班護軍校罰俸一年,同班護軍校罰俸六個月。

凡擅打值宿兵丁。舊例:官員將看街步兵擅令家人毆打者,革職,拿至家中毆打者,革職,交刑部。若因有事夜行,兵丁留難毆打,致傷損者,罰俸六個月。又題准:官員將看街步兵拿至家中毆打者,革職,致傷損者革職交刑部。如果有視病、祭祀、嫁娶、宴會等事,兵丁故意留難者,兵丁鞭五十。

又題准:凡自盡人命呈報到部、即差本部員役相驗。查無打死傷痕及別情者、俱取屍親與本佐領下撥什庫甘結存案。若相有重傷及別情者、發司審理。

又題准、凡民人犯軍流徒罪者、俱俟到配所之日決杖

又覆准:除「《反叛》案內人犯,決過即行題報」 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