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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0 (1700-1725).djvu/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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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原地主孫延慶干証孫奇勳、鄭尚義、趙來恩公同質審時,據孫延慶供:原是康熙二年贖地,三年賣地等語。據孫奇勳供:原是康熙二年贖地,康熙三年賣與尚義,是我畫字等語。況今據趙來恩自供:孫延慶原是當年贖地,當年賣身等語。來恩既供地係延慶贖回,則地是孫延慶之地。後延慶將贖回地畝同中孫奇勳立契畫字,押靜海縣印信轉賣與尚義,則此又係尚義之業,且造墳蓋房二十餘年,又曾經前撫將此項地畝在尚義名下查明造冊,交與該地方官召民承種,租銀代徵,轉交旗主報部在案。其地畝應斷歸鄭尚義。但查《戶部定例》內,順治七年以前旗人所買民地仍歸旗人,七年以後旗人「所買民地、銀地入官」 等語。據此,應咨戶部,將趙來恩冒認鄭尚義大地一頃六十一畝并孫延慶所得賣地銀八十六兩,一併入官。其趙來恩冒認房地之處,移咨該撫照律完結。其鄭尚義墳地,該撫應酌量存留。所有房屋如非看墳之房,令鄭尚義領拆可也。為此合咨前去查照施行。

《禮部則例》
康熙三十二年八月初七日

上諭諭戶部:「朕撫馭寰宇,早夜孜孜,惟以實惠及民。」

「俾登康阜為念。廣西、四川貴州、雲南四省俱為邊地土壤磽瘠民生艱苦與腹內舟車輻輳得以廣資生計者不同。朕時切軫懷歷歲以來屢施恩恤」 廣西省十六年通省錢糧、十七八年民欠錢糧貴州二十二年秋冬及二十三年春夏地丁錢糧又貴州、四川二省二十五年未完及二十六年應徵錢糧雲南省二十七年以前屯地積欠錢糧。俱經次第蠲豁。茲念育民之道無如寬賦矧邊省地方非再沛優恤之恩則閭閻無由充裕所有三十三年四省應徵地丁銀米著通行蠲免仍行該督撫遍加曉諭令人沾實澤以稱朕加惠遠省民生至意如有不肖有司借端朦混私自徵收者該督撫指名奏劾從重治罪。爾部即遵諭行。《特諭》。

《兵部則例》
一刑部為請

旨事:康熙三十二年五月內,議覆直隸趙用叩。

《閽告》《王二夾子》一案,趙用依衝入儀仗,訴事不實。

《律》:絞;熱審減等,徒四年。

一、兵部覆《黑龍江將軍薩疏》:「嗣後阿爾素、兀魯德回子弓刀、犀牛角、鋼鐵等物,軍器、焰硝、硫磺不准給賣。若違例私賣者,以及邊界關口,故縱私放,該管官不行嚴查,被傍人首告者,將販賣之人並該管官兵照焰硝、硫磺例處分;都統、將軍、副都統照總督、巡撫、提、鎮例處分。又四十九旗喀爾喀、扎克、薩叉哈爾、歸化」 城蒙古,若違例將軍器偷賣與阿爾素兀魯德回子,將偷賣之人該管官扎克薩等照例議處。俟

命下之日、通行八旗包衣佐領、張家、喜峰、古北、獨石。

「殺虎《山海》」 等關口:

盛京、寧古塔、黑龍江四十九旗,并直隸各省,嚴行

禁止可也。康熙三十二年六月初四日奉。

旨:「依議。」

《刑部則例》
一刑部為出首偷馬事貴州司案呈

盧思瑞持買驛馬票,與劉玉之等商議,夥同偷了鄂克濟哈馬三十七匹,賣了之處是真。查盧思瑞等偷馬事犯,係在未定《新例》之前,《律》內「凡竊盜一百二十兩以上者絞,為從各減一等」 等語。除造意之劉玉之病故不議外,盧思瑞係考定品級之人,姚瑄係武生,均應免刺,俱照為從律杖流。康熙三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奉。

旨:「知道了。」思瑞等偷馬在二十九年十二月偷馬新例係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題定

一、刑部為申報事。該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萬全縣捕役胡正環等誣拿劉萬倉等為盜一案,據直撫郭世隆審擬絞戍,具題前來。查李橒家于康熙三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夜被賊行劫,有捕役胡正環將劉萬倉誣拿弔拷逼扳王大漢等十人為夥,復串通捕役宋可才等將大漢等擒獲,非刑拷打,詐取銀錢,教囑「口供,以致被害之郭老二、陳四瞎子拖累斃命,并民人李明貞乘機誆騙胡自友銀兩,迨發值季廳審訊。」 萬倉等咸供胡正環等私刑逼認。該撫歷審各認情真。除李成、趙伏海病故不議外,胡正環合比依《誣告》平民因而致死一二人者絞,例應絞監候秋後處決。照律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郭老二等,二家非刑弔打之宋可才、田祿、黃金棟、李明貞、張進武,俱依將良民誣指為盜,捉拿拷打,嚇詐財物,不分首從,俱發邊衛永遠充軍。律應:「充軍」 ,遇熱審減等,應徒三年,至配所各責四十板。李明貞合依凡誆騙人財物,計贓准竊盜論,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