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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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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五十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三十六

皇清順治八則

祥刑典第五十卷

律令部彙考三十六

皇清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凡官員奉差往還及在外緊急」

《軍情》齎奏沿途經過地方有司驛站等衙門務照勘合火牌糧單即時應付馬匹併廩給口糧公所。如違玩稽遲。許差官據實奏

聞。將本地方官、併經管衙門員役、按事輕重,分別究

治。雖本地方官公出,亦議其平日怠玩之罪。又定:在外官評,全憑撫按,如有賢否倒置,不合公論者,聽部院堂官及科道據實糾參,以溺職論。

又題准、「布按諸司、入京」

朝覲、聽部院科道考察賢否、恐有鑽營囑託、交通

「賄賂不肖官僚,張席宴會,及無籍棍徒,肆行索詐,少不遂意,遍布匿名揭帖,設謀陷害者,五城御史督令司坊官員,時加拏緝,違者題參。」 又題准:「州縣官隱地十頃以上者,罰俸三個月。三十頃以上者,罰俸六個月。五十頃以上者,罰俸九個月。八十頃以上者,罰俸一年。一百頃以上者,降一級調用。」

又題准、徵收錢糧、俱照明萬曆間則例。如浮冒多取者照違

旨例治罪。侵剋少解者、照不及例處分

又題准:「漕糧無論官儒民戶,一體督催及時入厫候兌,不得堆貯私家、逼令官丁赴兌,違者治罪。」

又題准:「督押白糧,委府佐貳官為總部,州縣佐貳官為協部。各府限十月內詳委總、協、部官,有司徵糧及腳價,限十一月內全完;雇船修艌、舂辦、包捆挑運,限十二月內上船,正月內開幫。尾漕北上,三月中旬過淮,七月初旬抵通交納。如有遲誤,悉照漕例處分。」

又覆准:行、月二糧同漕并兌。如正糧已足而行、月不給者,一併參處。

又定:「嚴禁京城僧道沿街設置神像,念誦經咒,或持擊梆磬募化者,該管僧道官即行重治。如住持募化罪及闔寺如散眾募化罪坐住持併該管僧道官一體治罪。」

又令在京寺廟庵觀,不許僧尼道士混處及閒雜俗人居住。工部五城查明僧道官容隱者,一體治罪。

諭「凡逃人自行投回者、窩逃之人及兩鄰流徙甲長」

并七家各鞭五十,該管官及鄉約俱免議。又題准:「得出征人遺失馬駝各物及逃人者,俱收養送還。隱匿不送者,以盜論。」

又題准:挑選披甲時,如佐領下滿洲、蒙古壯丁不足,許在舊漢壯丁及漢壯丁子孫內,擇能射者,令其披甲。至因官分給之蒙古,原不令披甲,或佐領下壯丁果闕,本主願令披甲者,亦准披甲。違者,佐領、驍騎校議處。

又定:「凡有私自淨身者,本身及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首者,一并治罪。有司里老人等,仍時常察訪,如或容隱,一體治罪。」

又定、「或民間有四五子以上,願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有司造冊送部,候收補之日選用。」 又定:先年淨身人曾經發回,若非奉

旨取用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

邊衛充軍

又題准:「自次年為始,漢人投充旗下,永行禁止。」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四年題准:審丁時數目開載不全。及

後,其主雖自聲明「遺漏」 ,亦以《隱丁》治罪。

又以「《鄭親王殿臺》基踰制」 及擅用銅、獅、龜、鶴,罰銀二千兩。

又令各處私鑄偽錢及前代舊錢,通行嚴禁。又定:「凡曾經為盜之人,無論犯罪輕重,有能赴所在官司或徑赴兵部將真賊姓名及居住地方詳悉陳首者,除本身免罪外,仍將賊贓酌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