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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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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號稱《喇虎》等項名色、白晝在街撒潑、口稱

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攝為由、各

毆打平人,搶奪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該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發原搶奪地方,枷號一箇月,照前發遣。若里老鄰佑知而不舉,所在官司縱容不問,各治以罪。凡問白晝搶奪,要先明事犯根由,然後揆情剖決。在白晝為搶奪,在夜間為竊盜。在途截搶者,雖昏夜仍問搶奪,止去「白晝」 二字。若搶奪不得財,及奪之物,即還事主,俱問不應。如強割田禾,依搶奪科之。探知竊盜人財,而于中途搶去,問搶奪係強盜贓,止問不應。若見分而奪,問盜後分贓,其親屬無搶奪之文,比依《恐嚇》科斷竊盜。

凡竊盜,已行而不得財,笞五十,免刺,但得財。不論《分贓》不分贓。以一主為重,併贓論罪;為從者各指上得財不得財言減一等。以一主為重謂如盜得二家財物從一家贓多者科罪併贓論謂如十人共盜得一家財物計贓四十兩雖各分得四兩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兩之罪造意者為首該杖一百餘人為從各減一等止杖九十之類餘條准此初犯並于右小臂膊上。刺「竊盜」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絞監候。以曾經刺字為坐。掏摸者罪同。若軍人為盜。或竊或掏摸贓至一百二十兩者《雖免刺字》三犯。立有文案明白一體處絞監候。

一兩以下杖六十

一十兩杖七十

二十兩杖八十

三十兩杖九十

四十兩杖一百

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兩以上,絞監候。三犯不論贓數,絞監候。

條例

一凡遇三犯竊盜、中有贓數不多、或在赦前一次赦後二次、或赦前二次赦後一次者、併入《矜疑辨問疏》內參酌奏

請改遣

盜馬牛畜產

凡盜民間馬牛驢騾豬羊雞犬鵝鴨者。並計所值之贓,以竊盜論。若盜官畜產者,以常人盜官物論。若盜馬牛兼官私言而殺者。不計贓即杖一百,徒三年。《驢騾》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計贓並從已殺計贓重於。徒三年徒一年半本罪者,各加盜。竊盜常人盜《罪一等條例》:

一凡盜

御馬者問罪、枷號三月、發邊衛充軍。若將自己及他

人騎操官馬盜賣者,枷號一個月發落。盜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俱免枷號。「屬軍衛者,發邊軍。屬有司者,發附近衛所各充軍。五匹以上屬軍衛者,發極邊衛。屬有司者,發邊衛,各永遠充軍。」 若養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三匹以上,亦問發附近充軍。

一凡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問罪。於本寺門首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若《家長》令家人冒領三匹、不分首從、俱問「常人盜官物」 罪。家長引例、家人不引。

盜田野穀麥

凡盜田野穀麥菜果,及無人看守。謂「原不設守」 及不待守之物。器物者,並計贓准《竊盜》論,免刺。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他人已用工力,斫伐積聚,而擅取取與盜字有別者,罪亦如之。如柴草木石雖離本處未馱載間依不得財笞五十合上條有拒捕依罪人拒捕

條例

一、凡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項礦砂,每金砂一觔,折銀二錢五分。銀砂一觔,折銀五分。銅、錫、水銀等砂一觔,折銀一分二釐五毫。俱比照「盜無人看守物」,准竊盜論。若在山洞捉獲者,分為三等。持杖拒捕者,為一等。不論人數、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殺傷人,為首者,比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斬。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為二等。不論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者發邊衛充軍。為從者枷號三個月照罪。竊盜罪,下同。發落。若不曾拒捕,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