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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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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同館夫供役三年,轉發該管官司、收當民差、另僉解補。不許過役更易姓名、捏故僉補。違者、官吏一體坐違制。罪。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館無籍軍民人等、用強攬當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多乘驛馬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船,驛馬數外多乘一船一馬者,杖八十。每一船一馬,加一等。若應乘驢而乘馬,及應乘中等下等馬,而勒要上等馬者,杖七十。因而毆傷驛官者,各加一等。至「折齒以上,依鬥毆」 論。若驛官容情應付者,各減犯人罪一等。其應乘上等馬,而驛官卻與中等下等馬者,罪坐驛官。本驛如無上等馬者,勿論。《若》出使人員枉道馳驛及經驛不換船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驛馬者,加一等,追償馬匹還官。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驛馬者,償而不坐。若軍情警急及前驛無船馬倒換者,不坐不償。亦究不倒換緣由《條例》:

一凡指稱勳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員姻黨族屬家人名目,虛張聲勢,擾害經過軍衛有司驛遞衙門,占宿公館,索取人夫馬匹車輛財物等項;及奸徒詐稱勢要衙門,乘坐《黑樓》等船隻,懸掛牌面,希圖免稅,誆騙違法者,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箇月發落。「索取財物」 ,問「求索」 「希圖免稅」 ,問「匿稅。」 「誆騙違法」 ,問「詐稱見任官家人於所部內得財」

多支廩給

凡出使人員、多支領廩給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分》「有祿」 「無祿。」 當該官吏,與者,減一等。強取者,以枉法論。官吏不坐。多支口糧比此

條例

一、各處地方、如遇外國人入

貢。經過驛遞、即便查照勘合應付。不許容令買賣

連日支應,違者重治。若街市鋪行人等私與外國人交通買賣者,貨物入官,犯人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貨物若不係違禁引,違制。若係「禁貨引」 ,為外國收買違禁貨物,例發邊衛充軍。

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朝廷調遣軍馬、及報警急軍務、至邊將。若邊將及

各衙門飛報軍情詣

朝廷。實封。文書,故不遣使給驛。而入遞者、杖一百。因而

失誤軍機者,斬監候。若進賀表箋及賑救饑荒、申報災異、取索軍需之類重事,故不遣使給驛者,杖八十。失誤軍機,仍從重論。若常事不應給驛,而故給驛者,笞四十。

公事應行稽程

凡公事、有應起解官物、囚徒畜產、差人管送、而輒稽留、及一切公。事有期限而違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軍需、隨征供給而管送兼稽留違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斬監候。若承差人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以致違限者,減。本罪二等「事干軍務者不減」或笞或杖或斬照前科罪若由公文題寫錯。而違限者,罪坐題寫之人,「承差人不坐」《條例》

一、各處有司起解逃軍,并軍丁及充軍人犯,量地遠近定立程限,責令管送。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不即起程,違限一年之上者,解人發附近。正犯原係附近,發邊衛。原係邊衛,發極邊衛,分各充軍。

占宿驛舍上房

凡公差人員出外幹辦公事、占宿驛舍正廳上房者、笞五十《廳房待品官上客》。

乘驛馬齎私物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馬。除隨身衣服器。仗外齎帶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驛驢減一等。所帶私物入官,致死驛馬者,依本律

私役民夫抬轎

凡各衙門官吏、及出使人員、役使人民抬轎者、杖六十。有司應付者、減一等。若豪富《庶民》:之家役使。謂不給雇錢而勢使之也佃客抬轎者,罪亦如之。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其民間婦女若老病之人及出錢雇工者,不在此限。

病故官家屬還鄉

凡軍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屬無力、不能還鄉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領應付車船夫馬:腳力隨程驗。所有家口、官給行糧,遞送還鄉。違而不送者,杖六十

承差轉雇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