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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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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賜者、各色俱准服。若違禁服用者,大喇嘛罰一九。

《牲畜班第》以下,鞭一百。

康熙七年

《刑部現行則例》
康熙七年七月十六日奉

旨:「鑄錢所用之物繁多,鄰佑豈可稱為不知。但專行。」

鑄錢為從之人處絞,乃將鄰佑知情不首者,處斬,家產入官。所定太過,不必分別知與不知,著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徒一年。

《大清會典》。「康照七年題准,凡招集賭博之人,放頭抽」

「頭者,係旗下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三千里。官員有犯賭博枷責者,不准折贖。」 又議准:凡賭博之人,係旗下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三千里。其開場及放頭、抽頭者,係旗下枷號三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充軍。該管官不行查挐,被人首發。係旗下人犯賭博,將失察之佐領、驍騎校,每一起罰俸一個月。每參領下至二起者,參領罰俸一個月。每旗下至三起者,該管都統、副都統俱罰俸一個月。撥什庫每起鞭五十。民犯賭博,將失察之司坊官,每起罰俸三個月。巡城御史至二起者,罰俸三個月。總甲每起責二十板。巡捕營兵犯賭博,將失察之把總,每起罰俸三個月。遊擊參將至二起者,罰俸三個月。府佐領下有犯賭博,將失察之佐領、包衣大照在外佐領、驍騎校例處分,撥什庫鞭五十。至家僕有犯賭博,其主係官,罰俸一個月。係平人,責二十五鞭。係漢官,罰俸三個月。民人,責十板。該管員役俱免議。在外莊屯有犯賭博者,將屯撥什庫鞭五十,該管官并撥什庫及本主俱免議。府佐領下人有犯賭博者,該管都統等免議。此等人犯係應管查拿之人拿送者俱免議。至失察賭博之撥什庫屯、撥什庫總甲人等,應鞭責者,概不准折贖。

又題准:凡科舉通例,一《四書》《五經》文章策論表判有全篇,雷同勦襲者,正副主考官,一卷罰俸六個月,二卷罰俸九個月,三卷罰俸一年,四卷降一級,五卷降二級,六卷降三級,俱調用。七卷以上革職。同考官一卷罰俸九個月,二卷罰俸一年,三卷降一級,四卷降二級,五卷降三級,俱調用。六卷以上革職舉人罰停《會試二科》。一,墨卷題內字及文字內錯寫《謄錄》,不照原字謄寫,自行改正。對讀官不行對明,徑送內簾者,一卷謄錄對讀官,罰俸九個月,二卷罰俸一年,三卷降一級,四卷降二級,五卷降三級,俱調用。六卷以上革職舉人,罰停會試二科謄錄對讀人,發該地方官責革。其內簾主考、同考官俱免議。

一、正副主考、同考官有出題錯字者,正副主考官一次罰俸三個月,本經同考官罰俸六個月。正副主考官二次,罰俸六個月,同考官罰俸九個月。正副主考官三次罰俸九個月,同考官罰俸一年。自行檢舉者,正副主考官罰俸三個月,本經擬題同考官罰俸六個月。

一、本身取中《四書》《五經論表》題目擬出者,降四級調用。若將本身取中題目擬出又錯寫者,革職。

一,內簾官錯出題目字樣,士子各習「專經,不稟明監臨官,傳進內簾官改正,照題紙錯字謄寫,以致中式者,罰停會試二科。」

一、正副主考官遺批「取中」 字、同考官遺寫「公薦」 字。罰俸六個月。

一、主考官,「場內發題過卯辰二時者,罰俸六個月。」

一、卷面籍貫不明,收卷官不行詳看駁回者,罰俸六個月。其應試生員試卷各有應編字號,彌封官將卷面籍貫不明,不行詳看錯印者,罰俸六個月。其主考官原照所編字號中式。如外簾錯編字號,移送內簾,於拆卷時未及查出,正副主考官罰俸六個月。

一、科場內《經書》備有官板,其別項書籍亦應取官板備用。如不行申明,徑往書坊賃辦者,其經管備書籍官罰俸三個月。

一、前場卷錯印後場卷號、後場卷錯印前場卷號者,經管官罰俸三個月。

一、生員試卷,經管用印官將號印重印者,罰俸三個月。其用印模糊者,罰俸三個月。其經管木號印官將木號印重送,及移送木號印字模糊者,罰俸三個月。

一、應試生員姓名、「點名冊」 錯寫者,經管點名冊官罰俸三個月。

一,彌封所不於試卷上用《條記》移送謄錄所者,經管彌封官罰俸三個月。其謄錄所見《彌封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