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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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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屬軍衛者

一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

一、盜掘礦沙,但係山洞捉獲,曾經持杖拒捕者,不論人多寡,礦輕重,及聚眾三十人以上、分礦三十斤以上者,俱不分初犯、再犯。若不及數,又不拒捕再犯。

一、指稱內外大小官員名頭、并各衙門打點使用名色,誆騙財物。計贓犯徒以上,不分首從。一設方略而誘取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不分已賣未賣。若婦人罪坐夫男。

一發掘

王府、貝勒、貝子、公夫、淑人等郡縣主、郡縣鄉君、歷

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 與「發見棺槨」 為首者。

一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若大戶知情故縱、犯徒流杖罪、屬軍衛者

一、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戶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戶、勾引來歷不明之人、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

一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三犯以上,不拘贓數多寡,與知強盜後而分贓至滿數。

一、同謀共毆人,審係執持兇器、有致命傷痕者。一故殺妾及弟姪子孫與子孫之婦、及故將妻妾男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屬軍衛者;一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發邊衛。一,因事威逼一家二命致死者。

一婦人夫亡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

一軍民人等、威逼本管官致死、《為從者》

一、兇徒因事忿爭、執持兇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剜瞎人睛、折跌人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

一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趕殺、情狀兇惡者、雖未成傷、發邊衛

一、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等項、故行殺害、屬軍衛者

一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旗軍人等

一、漢人投入土夷、冒頂外國人親屬頭目名色、妄奏代人報讎、占騙財產者

一、驀越赴京及赴撫按按察司,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軍衛者。一,在外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 ,直入衙門,挾制官吏,所在官司,就挐送問。若不干己事情,別無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屬軍衛者。

一、軍旗欲告運官不法事情,候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徒以上。一、各處刁軍刁民,專一挾制官吏,誣害良善,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情犯深重者,軍發邊衛。

一各處姦棍、串結衙門人役、假倚上司訪察為由、纂集事件、挾制官府、陷害善良、或詐騙財物、或復私讎、名為「窩訪」 者

一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情、捏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計贓滿數者、不分首從。若妄指

宮禁親藩、為詞誣害平人者、不分首從

一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或扛幫赴。

京。及赴撫按按察司、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強盜

人命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者。

一,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

京奏訴者、并兜攬受雇受寄之人、屬軍衛者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人猺獞財物、犯徒三年以上者

一詐為察院布按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誆騙科斂財物者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軍士調邊衛。一、私鑄銅錢為從者,旗軍調邊衛。

一、廣西、雲貴、湖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考,若已授職賣者

一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

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

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銅錢私鹽,包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及往來河道,吹打響器,張掛旗號,經過軍民有司衙門,需索人夫酒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