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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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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定奪

一、若盜及棄毀偽造,總督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

欽給關防、悉與印信同科。偽造及棄毀、盜皆斬

一、廣西、雲、貴、湖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者,若已受職,依律問擬《詐假官》死罪。一、有私自淨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一、各邊倉場,若有故燒係官錢糧草束者,挐問明白,正犯梟首示眾。

一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俱照原問死罪處決

絞罪:無「立決」 字樣者、俱監候照例處斷者,查照所比之例施行。《戶例》:

一、凡強奪良家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

王府、并勳戚勢豪之家者、比照強奪良家妻女、姦

占為妻妾絞罪奏

請定奪

一、凡鹽徒聚眾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響器,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人至二命者,下手之人比照官司捕獲罪人,聚眾中途打奪,下手者坐以絞罪。

兵例

一、軍官軍人,遇有征調,點選已定,至期起程,避難在逃,依律問斷。其征期已過,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年還職著役。若仍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從征私逃再犯者」 律處絞。一、在京在外守禦城池軍人,在逃三次,依律處絞。

一,私自販賣硫黃、焰硝,賣與外國人,不拘多寡,比照「私將軍器出境」 《律條》坐罪。

刑例

一凡盜

內府財物、及監守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三次犯

罪者、不分革前革後、俱比照《竊盜》三犯、併論次數、奏

請定奪

一,沿邊、沿海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常人盜者。

一竊盜初犯刺右臂。革後再犯刺左臂。若兩臂俱刺。赦後又犯准三犯論。還將所犯赦前赦後。明白開奏定奪。

一、將腹裡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中間罪不至死者,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絞。」

一、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妻毆夫至篤疾者律,絞奏。

請定奪

一軍民人等、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

一鬥毆傷人、辜限內不平復、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實者、仍擬死罪奏

請定奪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絞罪奏

請定奪

一、凡盜用「總督巡撫等官。」

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罪。皆絞

一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照依原問死罪處決

一原犯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若犯至三次、通係著伍以後者、即依守禦官軍律絞。其有在逃遇宥者、三犯亦併論擬絞奏

請定奪

永遠充軍

名例例

一,管莊佃僕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掯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者,都發邊衛永遠

一撥置王府軍民人等充軍逃回。再犯者、極邊煙瘴《永遠》

吏例

一,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者,煙瘴永遠。

戶例

一、「沿邊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上番峒寨潛住者、邊衛永遠」

一,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并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朦朧投獻。

王府、及內外官豪勢要、捏契典賣者、山東河南、及

直隸各空閒地土、聽民儘力開耕、永不起科。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