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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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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母」 ,謂自幼過房,與人斬衰三年。

「慈母」 ,謂所生母死,父令別妾撫育者,斬衰三年;「嫁母」 謂親母因父死再嫁他人,齊衰杖期。「出母」 ,謂親母被父出,齊衰杖期。

「庶母」 ,謂父有子、妾、嫡子、眾子,齊衰杖期;所生子,斬衰三年。

「乳母」 謂父妾乳哺者,即奶母緦麻。

服制

斬衰三年

子為父母,女在室并已許嫁者,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為繼母,為慈母,為養母,子之妻同;繼母,父之後妻。慈母,謂母卒,父命他妾養己者。「養母」 ,謂自幼過房與人者,即為人後者之所後母也。庶子為所生母,為嫡母,庶子之妻同。

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為人後者之妻同。嫡孫」 為祖父母承重,高曾祖承重同。

「妻為夫,妾為家」 ,長同。

齊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嫡子眾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無子,不得以「母」 稱矣。

子為嫁母、「親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為出母、「親生母」 ,為父所出者。

夫為妻,父母在,不杖。

嫡孫祖在,為祖母承重。

齊衰不杖期

祖為嫡孫

父母為嫡長子、「及嫡長子之妻、及眾子」 ,及女在室,及子「為人後者。」

繼母為長子眾子

前夫之子從繼母改嫁于人、為《改嫁繼母》;姪為伯叔父母、父之親兄弟、及父親兄弟之妻也。

為己之親兄弟及親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孫為祖父母,孫女在室,出嫁同。

「《為人後》者」 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姪與姪女在室者

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

婦為夫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為家長之正妻

妾為家長父母

妾為家長之長子,眾子與其所生子。

為同居繼父、而兩無大功以上親者

齊衰五月

曾孫為曾祖父母、曾孫女同。

齊衰三月

元孫為高祖父母。「元孫」 、女同。

《為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來不曾同居者無服。」

為同居繼父、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大功九月

「祖為眾孫」 ,孫女在室同。

祖母為眾孫嫡孫

父母為眾子婦。及女已出嫁者。

「伯叔父母為姪婦及姪女已出嫁者。」 姪婦,兄弟子之妻也;姪女,兄弟之女也。

妻為夫之祖父母

妻為夫之伯叔父母

為人後者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既為人後,則於本生親屬服皆降一等。

「夫為《人後》」 ,其妻為夫本生父母。

為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為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 ,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己之親姊妹也。

「為己兄弟之子」 、「為人後者。」

出嫁女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小功五月。

為伯叔祖父母、祖之親兄弟。

為堂伯叔父母,父之堂兄弟。

為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

為同堂姊妹出嫁者

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為從祖姑在室者」 ,即祖之親姊妹。

「為堂姑」 之在室者,即父之同堂姊妹。

為兄弟之妻

祖為嫡孫之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