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四十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二十六
皇清〈順治一則 律例一〉
祥刑典第四十卷
律令部彙考二十六
皇清
順治三年五月始頒
《大清律》:
內翰林國史院、掌院事、大學士〈臣。〉剛林等謹題:「為《清律》奉。」
旨「審校。」〈臣〉等考訂已完,恭請
聖裁頒布、以昭法守事:前刑部尚書吳達海等、屢遵 明旨、纂修《清律》、該刑部侍郎党崇雅、啟心郎額兒革
兔,率同壹其夏庫、耿愛、額記、庫課、羅科、烏黑能、員外柯士芳、許弘祚、宋調元,將前書纂完,隨送到院。該〈臣。〉《范文程》:〈臣〉《剛林》。〈臣〉《祁克格》:〈臣〉馮銓:〈臣〉洪承疇:〈臣〉《甯完我》暨刑部啟心郎額兒《革兔》裁議已定,又該刑部侍郎提橋房可壯再四詳核,率同啟心郎白色純、周天成,郎中范芝、張毓中、宋炳、夏之中、蕭應聘、宋從心、周璜、段騰藻、毛永齡、韓養醇,員外郎王鳳林,司務周再勳、傅作衡,逐篇磨勘。尚書吳達海督令員外郎金燦繕寫進呈。
皇上惟恐一有未當。不便遵行。仍命〈臣〉《范文程》:〈臣〉剛。
《林》。〈臣。〉《祁克格》:〈臣〉馮銓:〈臣〉甯完我,〈臣〉「宋權再加審定」,斟酌滿漢,務合時宜。〈臣〉等謹同學士蔣元恆,督額記庫課羅科、亢得時,《能兔》他其哈封沙爾杜及刑部郎中范芝、宋炳、張毓中,逐款繙閱校正。「他其哈封嗔打」紅筆帖式哈封莽計兔筆帖式戴陽、阿年哈等,繕寫完畢,仍發刑部隨該侍郎房可壯,員外郎王鳳林、司務傅作衡等對閱,隨付郎中韓養醇,員外郎金燦訂刻,今已告竣。〈臣〉等謹將刊完《大清律集解附例》拾卷具疏奏,伏乞
《聖鑒》裁定、頒行中外。庶法守昭明、臣民永知遵守矣
為此具本謹題請
旨:「奉」
聖旨:「是。《大清律》著頒行。」
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序》。
朕惟
《太祖》、
「太宗創業東方,民淳法簡,大辟之外,惟有鞭笞。」朕仰荷 天休,撫臨中夏,人民既眾,情偽多端。每遇奏讞,輕重出
入,頗煩擬議。律例未定,有司無所稟承。爰敕法司官廣集廷議,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於平允。書成奏進,朕再三覆閱,仍命內院諸臣校訂妥確,乃允刊布,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爾內外有司官吏,敬此成憲,勿得任意低昂,務使百官萬民,畏名義而重犯法,冀幾刑措之風,以昭我
祖宗好生之德。子孫臣民、其世世守之
《大清律總目》
名例律
《吏律 》,《職制 公式》
《戶律 》戶役 田宅 婚姻 ,倉庫 課程,錢債 市廛。
《禮律 》《祭祀 儀制》。
《兵律 》:「宮衛 」 ,《軍政 》:「關津 」 ,「廄牧 」 ,「郵驛。」 《刑律 》:「賊盜 」 ,「人命 」 ,「鬥毆 」 ,「罵詈 」 ,「訴訟」 ,「受贓 」 ,「詐偽 」 ,「犯姦 」 ,「雜犯 」 :「捕亡 《斷獄》。」 《工律 》:「營造 」 ,《河防》。
例分八字之義,以准《皆各》「其」 「及」 「即」 「若。」
以者,與真犯同,謂如監守貿易官物無異。真盜以枉法論,以盜論,除名、刺字,罪至斬絞,並全科准者,與真犯有間,謂如准枉法准盜論,但准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皆者不分首從,一等科罪,謂如監臨主守,職役同情,盜所監守官物,併贓滿數皆斬之類。「各者彼此同科此罪」 ,謂如諸色人匠撥赴內府工作,若不親自應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類。
「其者,變於先意」 ,謂如《論八議》罪犯,先奏請議,其犯十惡,不用此律之類。
及者,事情連後,謂如彼此俱罪之贓及應禁之物,則沒官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