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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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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作不如法

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軍器不如法,及織 造段匹粗糙紕薄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應改造 者,各併計所損財物及所費,雇工錢重者,坐贓論。其 應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為罪。局官 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並均償物價、 工錢還官。

一各處軍器局、造作各項軍器不如法者、將管局委 官、參問降級。都布按三司、堂上委官、及府衛掌印官、 各治以罪

冒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頭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己者,計贓以「監 守自盜論」,追物還官。局官并覆實。官吏知情符同者, 與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一、各處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盤軍 器,若有侵欺物料,那前補後,虛數開報者,不論官旗 軍人,俱以監守自盜論。贓重者,照侵欺倉庫錢糧事 例擬斷。衛所官,三年不行造冊,致誤奏繳者,降一級。 各該都司、守巡等官,怠慢誤事,參究治罪。

帶造段匹

凡監臨主守官吏,將自己物料,輒於官局帶造段匹 者,杖六十。段匹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舉者, 與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織造違禁龍鳳文段匹

凡民間織造違禁《龍鳳文紵絲紗羅》貨賣者,杖一百。 段匹入官。機戶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連當房家小, 起發赴京,充局匠

造作過限

凡各處額造常課段匹軍器,過限不納齊足者,以十 分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 十。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若不 依期計撥物料者,局官笞四十,提調官吏減一等。

修理倉庫

凡各處公廨、倉庫、局院,係官房舍。但有損壞,當該官 吏,隨即移文有司修理。違者,笞四十。若因而損壞官 物者,依律科罪,陪償所損之物。若已移文有司而失 誤者,罪坐有司。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內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 八十。若埋沒公用器物者、以毀失官物論

河防

盜決河防

凡盜決河防者,杖一百。盜決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 毀害人家,及漂失財物,渰沒田禾,計物價重者,坐贓 論。因而殺傷人者,各減鬥殺傷罪一等。若故決河防 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決圩岸陂塘,減二等。漂失贓重 者,准《竊盜》論,免刺。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一,凡故決盜決山東南旺湖,沛縣昭陽湖、屬山湖、安 山積「水湖、揚州高寶湖、淮安高家堰、柳浦灣,及徐邳 上下濱河一帶各堤岸,并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 有干《漕河禁例》,為首之人發附近衛所係軍,調發邊 衛各充軍。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泄水利,串 同取財,犯該徒罪以上,亦照前問遣。」

一、河南等各處地方,盜決及故決隄防,毀害人家,漂 失財物,淹沒田禾,犯該徒罪以上,為首者,若係旗舍 餘丁民人,俱發附近充軍,係軍調發邊衛。

失時不修隄防

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時者,提調官吏各笞五十。若 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杖六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 八十。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時者,笞三十。因而渰沒 田禾者,笞五十。其暴水連雨,損壞隄防,非人力所致 者,勿論。

一凡運河一帶,用強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撈淺 鋪夫三名之上,俱問罪。旗軍發邊衛。民併軍丁人等 發附近各充軍。攬當一名不曾用強生事者,問罪枷 號一個月發落。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 各令復舊。其穿牆而出穢污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 出水者勿論

一、京城內「外街道,若有作踐掘成坑坎,淤塞溝渠,蓋 房侵占,或傍城使車撒放牲口,損壞城腳,及大明門 前御道棋盤,并護門柵欄,正陽門外御橋、南北本門 月城、將軍樓、觀音堂、關王廟等處,作踐損壞者,俱問 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一、東西公生門朝房官吏人等、或帶住家小、或做造 酒食、或寄放貨櫃、開設卜肆、停放馬騾、取土作坏撒 穢等項。作踐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修理橋梁道路

凡橋梁道路、府州縣佐貳官提調、於農隙之時、常加 點視修理、務要堅完平坦。若損壞失於修理、阻礙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