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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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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田宅、園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滿,業主備價取贖。若 典主託故不肯放贖者,笞四十。限外遞年所得花利, 追徵給主,依價取贖。其年限雖滿,業主無力取贖者, 不拘此律。

一、告爭家財田產,但係五年之上,并雖未及五年,驗 有親族,寫立分書,已定《出賣文約》是實者,斷令照舊 管業,不許重分再贖,告詞立案不行。

盜耕種官民田

凡盜耕種他人田者,一畝以下,笞三十。每五畝,加一 等。罪止杖八十。荒田減一等。強者各加一等。係官者, 各又加二等。花利歸官主。

一、成化十年七月十一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 「陝西榆林等處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 有那移條款,盜耕草場,及越出邊牆界限種田者,依 律問擬,追徵花利,完日軍職,降調甘肅衛分差操。軍 民係外處者,發榆林衛充軍。係本處者,發甘肅衛充 軍。有毀壞邊牆,私出境外者,枷號三個月發落。欽此。」

荒蕪田地

凡里長部內已入籍納糧當差,田地無故荒蕪,及應 課種桑麻之類而不種者,俱以十分為率,一分笞二 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縣官各減二等。長官 為首,佐職為從。人戶亦計荒蕪田地,及不種桑麻之 類,以五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徵合 納稅糧還官。

應課種桑、棗、黃麻、苧麻、綿花、藍靛、紅花之類,各隨鄉土所宜種植。

棄毀器物稼穡等

凡棄毀人器物,及毀伐樹木稼穡者,計贓准《竊盜》論。 免刺「官物」,加二等。若遺失及誤毀官物者,各減三等。 並驗數追償私物者,償而不坐罪。若毀人墳塋內碑 碣石獸者,杖八十。毀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毀損人房 屋牆垣之類者,計合用修造雇工錢,坐贓論。各令修 立官屋,加二等。誤毀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擅食田園瓜果

凡于他人田園,擅食瓜果之類,坐贓論。棄毀者,罪亦 如之。其擅將去,及食係官田園瓜果,若官造酒食者, 加二等。主守之人給與,及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若主 守私自將去者,並以「監守自盜論。」

私借官車船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車船店舍碾磨之類,私自借用, 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雇賃錢入 官。若計雇賃錢重者,各坐贓論加一等。

婚姻

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殘疾老幼庶出,過房乞養者, 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寫立婚書,依禮聘嫁。 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謂先已知夫身殘疾老幼庶養之類而 輒悔者,笞五十。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若再 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 者,知情與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女 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後夫。 「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財禮。其未成婚男女,有犯 姦盜者,不用此律。若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

謂如「女有殘疾。」 卻令姊妹妄冒相見後卻以「殘疾」 女「成婚」 之類。

追還財禮,男家妄冒者加一等。

謂如與親男定婚,卻與義男成婚。又如男有殘疾,卻令弟兄妄冒;相見後,卻以殘疾男成婚之類。

不追財禮,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離異。其應 為婚者,雖以納聘財期約未至而男家強娶,及期約 已至而女家故違期者,並笞五十。若卑幼或仕宦,或 買賣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後為 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未成婚者, 從尊長所定,違者杖八十。

典雇妻女

凡將妻妾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杖八十。雇典女 者,杖六十。婦女不坐。若將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 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財 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

一、凡將妻妾作姊妹,及將拐帶不明婦女,或將親女 并居喪姊妹嫁賣與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 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 人財者,除真犯死罪外,有餘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 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媒人知情罪同。若婦人有犯, 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 落。

妻妾失序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 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其民年四十 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

逐婿嫁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