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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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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對制及奏事上書,詐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非 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若奉制推按問事,報上不 以實者,杖八十,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論。

偽造印信曆日等

凡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曆日》《符驗》《夜巡》銅牌《茶鹽》引 者,斬。有能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偽造關防印記 者,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給賞銀三十兩。為從及 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若造而未成者,各又減一等。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盜用總督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 等官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罪。若盜及 棄毀偽造、悉與印信同科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該徒罪以上者、問發 邊衛永遠充軍

一偽造并盜用通政使司關防印記、及偽印工部批 迴、賣放人匠者、俱問罪。於本衙門首、枷號三個月發 落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 發附近,軍士調邊衛,原係邊衛者調極邊衛,各充軍。

偽造寶鈔

凡偽造寶鈔,不分首從及窩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斬, 財產並入官。告捕者,官給賞銀二百五十兩,仍給犯 人財產。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 捕守把官軍,知情故縱者,與同罪。若摉獲偽鈔,隱匿 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於巡捕及透漏 者,杖八十,仍依《強盜》責限根捕。若將寶鈔挑剜補輳 描改,以真作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知情行 使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同情造偽人,有能悔過,捕獲 同伴首告者,與免本罪,亦依常人一體給賞。

私鑄銅錢

凡私鑄銅錢者,絞。匠人罪同。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 減一等。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里長知而不首者, 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將時用銅錢,剪錯薄小,取銅 以求利者,杖一百。若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 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

一、私鑄銅錢,為從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個月。 民匠、舍餘發附近充軍。旗軍調發邊衛食糧差操。若 販賣行使者,亦枷號一個月,照常發落。」

一、偽造假銀及知情買使之人俱問罪,於本地方枷 號一個月發落。

詐假官

凡詐假官,假與人官者,斬。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若無官而詐稱有官,有所求 為,或詐稱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詐冒官員姓名者,杖 一百,徒三年。若詐稱見任官子孫弟姪、家人、總領,於 按臨部內,有所求為者,杖一百。為從者,各減一等。若 得財者,並計贓准《竊盜》從重論。其當該官司,知而聽 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廣西、雲貴、湖廣、四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 貢到部者,問革,發原籍為民。若買到土人,倒過所司, 起送公文,頂名赴部投考者,發口外為民。《賣與》者,行 所在官司追贓治罪。若已受贓,比依詐假官律處斬。 賣者,發邊衛充軍。經該官吏朦朧起送,各治以罪。」 一、凡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 挾「騙財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 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錢鈔私鹽,包攬錢 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者」,除真 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個月,發 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發落。若被害之 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受理,觀望逢迎, 不即問斷舉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橫鄉村,生事 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許所在官司 挐問。犯該徒罪以上者,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枷號 一個月發落。

詐稱內使等官

凡詐稱內使,及都督府、四輔、諫院等官,六部、監察御 史、按察司官,在外體察事務,欺誑官府,扇惑人民者, 斬。知情隨行者,減一等。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 罪。不知者,不坐。若詐稱「使臣乘驛」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為從者,減一等。驛官知而應付者,與同罪。不知情, 失盤詰者,笞五十。其有符驗,而應付者,不坐。

一、凡詐冒內官親屬家人等項名色,恐嚇官司,誆騙 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 軍。所在官司,畏徇故縱,不行擒挐者,各治以罪。 一、凡詐充錦衣衛旗校,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盜 賊為由,占宿公館,妄挐平人,嚇取財物,擾害軍民者, 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 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發落。所在官司、附從。故縱 者、各治以罪

近侍詐稱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