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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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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准告實杖八十外,該剩下告虛杖二十、徒三年之 罪徒五等,該折杖一百,通計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 人杖一百,餘剩杖二十,贖銅錢一貫二百文。又如告 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內問得,止招該杖 一百,三流並准徒四年。通計折杖二百四十。反坐原 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贖銅錢二貫四百文之類。 若已論決,並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贖之限。至死罪而 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決者,止杖一百,流三 千里。若律該罪止者,誣告雖多不反坐,謂如告人不 枉法,贓二百貫,一百二十貫是實,八十貫是虛。依律: 不枉法贓一百二十貫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即免其罪。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實者,罪雖輕, 猶以誣告論。謂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實,一人 笞罪是虛,仍以一人笞罪止加二等,反坐原告之類。 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風憲官挾私彈事 有不實者,罪亦如之。若反坐及加罪輕者,從《上書詐 不實》論。若獄囚已招伏,罪本無冤枉,而囚之親屬妄 訴者,減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決配,而自妄 訴冤枉,摭拾原問官吏者,加所誣罪三等,罪止杖一 百,流三千里。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考禁 身死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 絞罪,奏請定奪。若誣輕為重,及雖全誣平人,卻係患 病在外身死者,止擬應得罪名發落。

一、軍旗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 并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 財者,聽把總官就挐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 充軍,另拘戶丁補伍。

「一、各處刁軍刁民,專一挾制官吏,陷害良善,起滅詞 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情犯深 重者,民發附近,軍發邊衛充軍,仍於本地枷號三個 月發落。若原係充軍口外為民人犯,遇例放回原籍, 有前項罪犯者,各枷號三個月,發極邊衛分充軍。 一、各處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訪察為由,纂 集事件,挾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詐騙財物,或報復私 讎,名為窩訪」者,事發,勘問得實,依律問罪,用一百二 十斤枷,枷號兩個月發落。該徒流者,發邊衛充軍。 一,凡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情,捏寫本詞, 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計贓滿貫者,不分首從,俱發邊 衛充軍。若妄指宮禁親藩為詞,誣害平人者,不分首 從,枷號三個月,照前發遣。

干名犯義

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 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誣告者,絞。若告期親尊長、外 祖父母,雖得實,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緦 麻,杖七十。其被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 之父母,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尊長,得減本罪三 等。若誣告重者,各加所誣罪三等,加罪不至於死。若 所誣尊長,徒罪已役,流罪已配,雖經改正放回,依誣 告人律驗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過路費給還。若曾 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償取贖。因而致死隨行 有服親屬一人者,絞。仍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又將 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養贍。至死罪,所誣之 人已決者處死,亦令備償路費,取贖田產,斷付財產 一半,養贍其家。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三年。 其告謀反、大逆、謀叛、窩藏姦細,及嫡母、繼母、慈母、所 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 以下尊長侵奪財產,或毆傷其身,應自理訴者,並聽 告,不在干名犯義之限。若告卑幼得實,期親、大功及 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亦得減本罪三等。誣 告者期親,減所誣罪三等;大功,減二等;小功、緦麻減 一等。若誣告妻及妻誣告妾,亦減所誣罪三等。若奴 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幼罪同。 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婢罪一等; 誣告者不減。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誣告子孫、外 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 論。若女婿與妻父母果有義絕之狀,許相告言,各依 常人論。「義絕之狀」,謂如身在遠方,妻父母將妻改嫁, 或赶逐出外,重別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姦。又如本身 毆妻致折傷,抑妻通姦,有妻詐稱無妻欺妄更娶妻, 以妻為妾受財,將妻妾典,雇妾作姊妹嫁人之類。

子孫違犯教令

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 百。謂教令可從而故違、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須祖父 母父母親告、乃坐

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事。其為獄官、獄卒,非理陵虐 者,聽告。若應囚禁被問,更首別事,有干連之人,亦合 准首依法推問科罪。其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 疾者,若婦人,除謀反、逆、叛,子孫不孝,或己身及同居 之內,為人盜詐,侵奪財產,及殺傷之類,聽告,餘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