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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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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若全班不到者,不分掌印、領班、劄付官,俱提解來 京,一體問罪,降一級,調發邊衛。中間或有受財賣放 者,以賣放正軍事例,從重論。

激變良民

凡牧民之官,失于撫字,非法行事,激變良民,因而聚 眾反叛,失陷城池者,斬。

私賣戰馬

凡軍人出征,獲到馬匹,須要盡數報官。若私下貨賣 者,杖一百。軍官賣者,罪同,罷職充軍。買者,笞四十,馬 匹價錢並入官。軍官軍人買者,勿論。

私賣軍器

凡軍人關給衣甲鎗刀旗幟一應軍器,私下貨賣者, 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軍官賣者,罪同,罷職充軍。買者, 笞四十。應禁者,以私有論。軍器價錢並入官。軍官軍 人買者勿論。

毀棄軍器

凡將帥關撥一應軍器征守,事訖停留,不回納還官 者,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輒棄 毀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斬。遺 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軍人,各又減一等。並驗數追 賠。其曾經戰陣而有損失者,不坐不賠。

私藏應禁軍器

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砲《旗纛》《號帶》之類, 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 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並 勿論,許令納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魚叉禾叉,不在禁 限。

縱放軍人歇役

凡管軍百戶,及總旗小旗軍吏,縱放軍人出百里之 外買賣,或私種田土,或隱占在己,使喚空歇軍役者, 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罷職充軍。 若受財賣放者,以枉法從重論。所隱軍人,並杖八十。 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者,杖一百,罷職, 發邊遠充軍。至三名者,絞。本管官吏,知情容隱,不行 舉問,及虛作逃亡,符同報官者,與犯人同罪。若小旗、 總旗、百戶縱放軍人,其本管指揮、千戶、鎮撫,當該首 領官吏知情故縱,或容隱不行舉問,及指揮、千戶、鎮 撫故縱軍人,其百戶、總旗、小旗知而不首告者,罪亦 如之。若鈐束不嚴,致有違犯,及失於覺舉者,小旗名 下一名,總旗名下五名,百戶名下十名,千戶名下五 十名,各笞四十。「小旗名下二名,總旗名下十名,百戶 名下二十名,千戶名下一百名者,各笞五十,並附過 還職。」不及數者不坐。若軍官私家役使軍人,不曾隱 占歇役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並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錢六十文入官。若有吉凶借 使者,勿論。

一、各處總兵官并分守守備等官,精選能通書算軍 人各一名,令其跟隨書辦,與免征操。奏本公文內俱 照《令典》僉書,以防欺弊。其餘官軍,號稱「主文」,干預書 辦者,聽巡撫巡按并按察司官舉問,俱調極邊衛所, 帶俸食糧差操。

「一、凡各處鎮守總兵官,跟隨軍伴二十四名,協守副 總兵二十名,遊擊將軍分守參將十八名,守備官十 二名,都指揮六名,指揮四名,千百戶鎮撫二名,不管 事者一名。」但有額外多占正軍至五名,餘丁至六名 以上,俱問罪降一級。正軍六名以上,餘丁十名以上, 降二級。正軍十名以上,餘丁二十名以上,止于降三 級。其賣放軍人包納月錢者,正軍五名至十名,餘丁 六名至二十名,俱問罪,照前分等降級。若正軍至二 十名以上,餘丁至三十名以上,俱罷職,發邊衛充軍。 其役占賣放紀錄幼軍者,照餘丁例;役占賣放備邊 壯勇者,照正軍例各擬斷。

一、軍職賣放并役占軍人,二罪俱發。其賣放已至十 名以上,役占不及數者,依《賣放例》罷職充軍。役占已 至十名以上,賣放不及數者,依役占例降三級。賣放、 役占俱至十名以上者,從重發落;俱不至十名者,并 數通論,降級。役占軍人五名,及占餘丁十名,及包納 月錢滿貫者,從重降級,仍發立功滿日,照所降品級, 于原衛所帶俸差操

一、五軍圍子手并皇城內外守衛軍士及紅盔將軍 下班之日,其本管官員及守門內官、把總、指揮等官, 不許擅撥與人做工等項役使。違者參問。雖不係自 已占用,亦照私役軍人事例發落。

公侯私役官軍

凡公侯非奉特旨,不許私自呼叫各衛軍官軍人,前 去役使。違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准免死一次。 其軍官軍人聽從,及不出征時、輒于公侯之家門首 伺立者,軍官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軍人罪同。

從征守禦官軍逃

凡軍官軍人,從軍征討,私逃還家,及逃往他所者,初 犯杖一百,仍發出征。再犯者,絞。知情窩藏者,杖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