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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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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者杖一百。《罪責》「主婚人,有財禮乃坐。」 妾「各減二等。」無主婚人以和姦刁姦論其妻妾仍從夫嫁賣「若婢背家長在逃者」,杖八十。奴逃者罪亦同《因而改嫁》者杖一百減妾二等問給還家長窩主、及知情娶者、各與妻妾奴婢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主婚者言俱不坐。財禮給還若由。婦女之期親以上尊長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改嫁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並減一等。不論期親以上係主婚人皆杖一百流三千里《條例》:

凡妻犯七出之狀,有三「不去」 之理,不得輒絕,犯姦者不在此限。

《七出 》:「無子 ,淫泆 不事舅姑 。多言 盜竊 ,妒忌 ,惡疾。」

三不去 ,與更三年喪 。前貧賤,後富貴 。有所娶,無所歸。

「五年無過不娶」 ,及夫逃亡三年不還者,並聽經官告給執照,別行改嫁,亦不追財禮。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

凡嫁娶違律、若由男女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違律之罪獨坐主婚。男女不坐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得減一等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得減一等至死者。除事由男女自當依律其由主婚人並減一等。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已。若男年二十歲以下、及在室之女雖非威逼亦獨坐,主婚男女俱不坐。不得以首從科之未成婚者,「各減已成婚罪五等。」如絞罪減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餘類推減若媒人知情者,各減。男女主婚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其違律為婚各條稱離異改正者,雖會赦但得免罪猶《離異改正。離異》者,婦女並歸宗財禮,若娶者知情,則不論已未成婚俱追入官,不知者則追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