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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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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嗣雖係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歸宗,改立應繼之人。若庶民之家,存養良家男女為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條例

一、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姪承繼,先儘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後卻生子,其家產與原立子均分,並不許乞養異姓為嗣,以亂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亂昭穆。一、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一、無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若於昭穆倫序不失,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并官司受理。若義男女婿為所後之親喜悅者,聽相為依倚,不許繼子并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酌分給財產。若無子之人家貧,聽賣產自贍,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良。人家迷失。道路鄉貫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被賣之人不坐,給親完聚。若收留在逃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為妻妾子孫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其被賣在逃之人,又各減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從重論。其自收留為奴婢妻妾子孫者,罪亦如之。暫時「隱藏在家」者。不送官司並杖八十。若買者及牙保知情,減犯人罪一等,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若冒認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冒認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賦役不均》。賦取於田產,役出於人丁。

凡有司科徵稅糧、及雜泛差役。各驗籍內戶口田糧定立上、中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貧,那移作弊。等則者,許被害貧民赴拘該上司自下而上陳告當該官吏,各杖一百。改正「若上司不為受理者,杖八十。」「受財者。」兼官吏上司言贓,「以枉法從重論。」《條例》

一,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官、直隸巡按御史,嚴督府、州、縣掌印正官,審編均徭,從公「查照歲額差役,於該年均徭人戶丁糧,有力之家,止編本等差役,不許分外加增餘剩銀兩。貧難下戶并逃亡之數,聽其空閒,不許徵銀及額外濫設聽差等項差科。違者聽撫按等官糾察問罪,奏請改調。若各官容情不舉,各治以罪。」

一、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掌印官,如遇各部派到物料,從公斟酌所屬大小豐歉坐派。若豪猾規利之徒,買囑吏書,妄稟編派下屬承攬害民者,俱問發附近衛所充軍。各該掌印官聽從者,參究治罪。

丁夫差遣不平

凡應差丁夫、《雜》色在《官工》匠而差遣。勞佚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丁夫、雜匠承差而稽留不著役,及在役日滿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隱蔽差役

凡豪民:有力之家,不資工食。子孫弟姪跟隨官員,隱蔽差役者,家長杖一百。官員容隱者,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跟隨之人免。罪。附近充軍。其功臣容隱者、初犯免罪附過家長仍杖一百跟隨之人充軍《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全不支給;《四犯》依。」《律論罪》。

禁革主保里長

凡各處人民、每一百戶內、議設里長一名、甲首一十名、輪年應役、催辦錢糧、勾攝公事。若有以妄稱以故《不著官司》之罪。主保、小里長、保長、主首主管甲首等項名色。生事擾民者、杖一百、遷徙比流減半准徒二年若無生事擾民實跡難議遷徙其合設耆老,須於本鄉年高有德、眾所推服人內選充,不許罷閒吏卒及有過之之人充應。違者,杖六十。革退當該官吏笞四十。若受財枉法,從重論。

條例

一、天下各府州縣編《賦役黃冊》,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多者十人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管攝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里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後則各以丁數之多寡為次。每里編為一冊,冊首總為一圖。其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於百一十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