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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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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名、及

廟諱者,杖八十。《餘文書》誤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觸犯

者。誤非一時,且為人喚。杖一百。其所犯:

御名、及

廟諱:聲音相似、字樣各別。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

坐罪。若上書及奏事錯誤,當言「原免」而言「不免」,當言「千石」而言「十石」之類,有害於事者,杖六十,申六部兼都察院等衙門。錯誤有害於事者,笞四十。其餘衙門文書錯誤者,笞二十。若所申雖有錯誤、而文案可行、不害於事者、勿論。

事應奏不奏

凡軍官犯罪應請

旨而不請。

旨。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議即便挐問發落者當該官吏。照雜

犯律

處絞。若文職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杖一

百。有所規避如懷挾故勘出入人罪之類從重論。若軍務、錢 糧、《選法》《制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 者,杖八十。應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若文武官犯 罪及軍務等事已奏已申,不待回報而輒施行者,並同 「不奏不申」之罪。至死減一等其。各衙門合奏公事,須要 依律定擬。罪名具寫奏本。其奏事、及當該官吏、僉 書姓名、明白奏聞。若官吏有規避。將所奏內《增減緊關 情節》,《朦朧》奏准。未行者以奏事不實論施行已後,因事發 露,雖經年遠,鞫問明白,斬。監候非軍務錢糧酌情減等若於 親臨上司官處稟議公事。必先隨事詳陳可否。 定擬稟說。若准擬者。方行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 寫。所議之事略節緣由,令首領官吏書名畫字,以憑 稽考。若將不合行事務不曾稟上司妄作稟准及窺 伺。上司公務冗併,乘時朦朧稟說。致官不及詳察誤准施行 者、依詐傳各衙門官員言語律科罪。有所規避 者、從重論詐傳官員言語本罪詳見詐偽律 《出使不復命》。

一奉

制敕出使。使事已完不復。

命干預他事者。與使事絕無關涉杖一百。《各衙門出使》題奉精微

批文及劄付者,「使事已完。」

不復。

命干預他事者。所干預係常事,杖七十。軍情重事,杖一百

《若》:使事未完。越理。理不當為《犯分》。分不得為侵人職掌行事者,笞五十。若回還後三日不繳納。

聖旨。制敕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至十一日罪止杖一百。

不繳納符驗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至十五日。罪止杖八十。若或使事有乖或 聖旨符驗有失損之類有所規避。不復

命不繳納

者,各從重論。

官文書稽程

凡官《文書》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首領官吏典之頭目,凡言「首領」 、正官,佐貳不坐。各減一等。若各衙門遇有所屬申稟公事,隨即詳議可否,明白定奪。批示回報。若上司當該官吏不與果決,含糊行移。上下互相推調、以致耽誤公事者上司官吏杖八十。其所屬將可行事件不行區處。無疑而作疑申稟者。下司官吏罪亦如之。《條例》

一、內外衙門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七日程,大事十日程,並要限內結絕。若事干外郡官司追會或踏勘田土者,不拘常限。

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可完不完。遲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失錯漏使印信不僉姓名之類及漏報。卷宗本多而不送照刷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非吏典之比各減一等。其府州、縣正官巡檢非首領官之比一宗至五宗,罰俸錢一十日。每五宗加一等,罰止一月。若文卷刷出錢糧。不見下落埋沒刑名。不依正律曰違枉等事、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磨勘卷宗

照磨所官: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追徵足備者、提調掌印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改正而不改正者》過一季笞四十。一季後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有隱漏,已照刷過卷宗不報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錢糧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若官吏文書內或有稽遲未行或有差錯未改聞知事發。將弔查旋補。未完捏作已完未改正捏作已改正文案,以避遲錯者。錢糧計所增數,以虛出通關論。刑名等事以增減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