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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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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免行役剩息錢。久之,議臣欲稍緩倉法,編敕所修 立《告捕獲倉法》,給賞條自一百千分等至三百千而 案問者,減半給之。中書請依所定。詔仍舊給全賞,雖 案問亦全給。呂嘉問嘗請行貨者宜止以不應為坐 之,刑部始減其罪。及哲宗初,嘗罷重祿法,而紹聖復 仍舊。

按:《文獻通考》:熙寧三年,編修中書條例所謂:「委逐路 提點刑獄司,歲于冬夏上旬檢舉,牒州長吏勿留獄, 牒訖奏聞。」祖宗故事,每歲冬夏降詔恤刑,帝遵行之, 既委各路提點刑獄,自是不復降詔。按立諸倉丏取法一條志無年

月可考。按《通考》作「三年八月以詔」 ,與《志》同,不錄。

熙寧四年春正月乙未,詔詳定《大辟覆讞法》。丁未,立 京東、河北賊盜重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熙寧四年,立盜 賊重法。凡劫盜罪當死者,籍其家貲以賞告人妻子 編置千里。遇赦若災傷減等者配遠惡地。罪當徒流 者配嶺表。流罪會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貲之半為 賞,妻子遞降等有差。應編配者,雖會赦不移不釋。凡 囊橐之家劫盜死罪情重者斬,餘皆配遠惡地,籍其 家貲之半為賞。」盜罪當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貲 三之一為賞。竊盜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鄰州。雖非重 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論。其知縣、捕盜官 皆用舉者,或武臣為尉,盜發十人以上,限內捕半不 獲,劾罪取旨。若復殺官吏及累殺三人,焚舍屋百間, 或群行州縣之內,劫掠江海船栰之中,非重地亦以 重論。凡重法地,嘉祐中始于開封府諸縣,後稍及諸 州。以開封府東明、考城、長垣縣,京西滑州,淮南宿州, 河北澶州,京東應天府、濮、齊、徐、濟、單、兗、鄆、沂州、淮陽 軍,亦立重法,著為令。至元豐時,河北、京東、淮南、福建 等路皆用重法,郡縣寖益廣矣。

熙寧五年春正月己亥,置京城邏卒,察謗議時政者 收罪之。秋七月閏月庚戌,詔「入內供奉官以下已有 養子更養次子為內侍者斬。」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六年四月。置律學。七月詔「邊吏殺熟戶者有戮。」 八月復比閭族黨法。又上《刪定編敕》。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六年四月「乙亥,置律學。七月 丁巳,詔沿邊吏殺熟戶以邀賞者戮之。八月戊戌,復 比閭族黨之法。」

按《玉海》,六年八月七日,提舉編敕宰臣王安石上《刪 定編敕》《赦書》《德音》《附令敕》《申明》《敕目錄》共二十六卷。 詔編敕所鏤板,自七年正月一日頒行。先是,詔以嘉 祐四年正月以後續降宣敕刪定,命劉賡等充檢詳 刪定官,曾布充詳定官,安石提舉,至是上之。

按《文獻通考》:「七年四月,設置律學,設教授四員。公試, 習律令生員義三道。習斷按生員一道,刑名五事至 七事。私試,義二道,按一道,刑名五事至三事。先時已 置刑法科,詔法寺主判官、諸路監司奏舉京朝官、選 人兩考者,上等進秩補法官,餘減磨勘,循資免選射 闕,推恩有差。法官缺員,亦以次補之。其考試關防,如」 諸《科法》。按置律學通考作七年與本紀不同

熙寧八年九月,《併令式》,諸司敕入一司敕所。是年,詔: 官吏因罪人失出致罪,罪人遇恩者,準罪人原法,失 入者勿用此令。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熙寧八年,洪州 民有犯徒而斷杖者,其餘罪會恩免,官吏失出當劾。 中書堂後官劉袞駮議,以謂律因罪人以致罪,罪人 遇恩者,準罪人原法,洪州官吏當原。又請自今官司 出入人罪,皆用此令。而審刑院、大理寺以為失入人 罪,乃官司誤致罪于人,難用此令。其失出者,宜如袞 議。

按《玉海》,「熙寧八年九月辛酉,併令式及諸司敕式入 一司敕所,遂號一司敕令所。」

熙寧九年八月,詔「北邊人闌出穀粟者禁之。」九月上 《諸司敕》。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九年八月「丁酉,禁北邊民闌 出穀粟。」

按。《玉海》。「熙寧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編修令式所上《諸 司敕式》四十卷。」

熙寧十年二月,上《諸司敕令格式》。十二月,詳定刑部 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熙寧十年二月上 《諸司敕令格式》十二卷。是年十一月辛亥上三十卷。 十年十二月六日壬午,詳定敕令所言:「准送下《刑 部敕》二卷,今將所修條并後來敕劄一處看詳,其間 不係別司者,悉歸本司;若當司以上通行者,候將來 續入《在京通用敕》,已有條式者,更不重載。又義未安 者,就損益其後來聖旨、劄子、批狀,中書頒降者悉名 曰敕,樞密頒降者悉名曰宣,共修成一卷,分九門,總 六」十三條。乞降敕旨以《熙寧詳定刑部敕》為名。從之。

元豐元年五月乙亥詔試中刑法官以次推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