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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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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皇祐元年六月戊子,詔轉運使、提 點刑獄所部官吏,受贓失覺察者降黜。」

按《燕翼貽謀錄》:「舊制,婦人冠以漆紗為之,而加以飾 金銀珠翠,采色裝花,初無定制。仁宗時,宮中以白角 改造冠并梳,冠之長至三尺,有等肩者梳至一尺,議 者以為妖。仁宗亦惡其侈。皇祐元年十月,詔禁中外 不得以角為冠梳。冠廣不得過一尺,長不得過四寸, 梳長不得過四寸,終仁宗之世,無敢犯者。其後侈靡」 之風盛行,冠不特白角,又易以魚魫;梳不特白角,又 易以象牙、玳瑁矣。

至和元年八月詔前代帝王後罪聽贖十月詔士庶家毋得以嘗傭顧之人為姻

按《宋史仁宗本紀》:至和元年「八月丁酉。詔前代帝王 後,嘗仕本朝官八品以下,其祖父母、妻子犯流以下 罪聽贖。未仕而嘗受朝廷賜者,所犯非凶惡亦聽贖。 十月壬辰,詔士庶家毋得以嘗傭顧之人為姻,違者 離之。」 按《刑法志》:「至和初,又詔前代帝王後,嘗仕本 朝官不及七品者,祖父母、父母、妻子罪流以下聽贖。 雖」不仕而嘗被賜予者,有罪非巨蠹亦如之。隨州司 理參軍李抃,父毆人死,抃上所授官以贖父罪,帝哀 而許之。君子謂之「失刑。」自是未嘗為比。而終宋之世, 贖法惟及輕刑而已。

嘉祐二年八月壬子命富弼等詳定編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嘉祐初,因樞密 使韓琦言,自慶曆四年距嘉祐二年,敕增至四千餘 條,前後牴牾。請詔中外使言敕得失,如天聖故事。」 按《玉海》,「嘉祐二年八月丁未,樞密使韓琦言,天下見 行編修敕,自慶曆四年以後,距今十五年,續降四千 二百有餘條,前後多牴牾。請刪定為《嘉祐敕》。」從之。壬 子,以宰臣富弼、參政曾公亮、提舉,錢象先等三人詳 定,齊恢等六人刪定官。

嘉祐四年四月辛卯,詔:「中外臣庶居室、器用、冠服、妾 媵,有違常制,必罰毋貸。」六月丁丑,詔轉運司:「凡鄰州 饑而輒閉糶者,以違制論。」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五年六月乙丑,詔「戒上封告訐人罪或言赦前 事及言事官彈劾小過不關政體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帝在位久,明于 人之情偽,尤惡計人陰事,故一時士大夫習為惇厚。 久之,小人乘間密上書,疏人過失,好事稍相與唱和。 又按人赦前事,翰林學士張方平、御史呂誨以為言, 因下詔曰:『蓋聞古治,君臣同心,上下協穆,而無激訐 之俗,何其德之盛也。朕竊慕焉。嘉與公卿大夫同底 斯』」道,而教化未至,澆薄日滋。比者中外群臣,多卜章 言人過失,暴揚難驗之罪。或外託公言,內緣私忿,詆 欺曖昧,苟陷善良。又「《赦令》者,所以與天下更始,而有 司多舉按赦前之事,殆非信命重刑罰,使人洒心自 新之意也。今有上言告人罪、言赦前事者,訊之。至于 言官,宜務大體,非事關朝政,自餘小過」細故,勿須察 舉。承平日久,天下生齒益蕃,犯法者多,歲斷大辟 甚眾,而有司未嘗上其數。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言: 「一歲之中,死刑無慮二千餘。夫風俗之薄,無甚于骨 肉相殘;衣食之窮,莫急于盜賊。今犯法者眾,豈刑罰 不足以止姦,而教化未能導其為善歟?願詔刑部類 天下所斷大辟,歲上朝廷,以助觀省。」從之。

嘉祐七年四月壬午,頒《嘉祐編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嘉祐初,韓琦又 言,「自慶曆四年距嘉祐二年,敕增至四千餘條,前後 牴牾。」詔中外使言敕得失,如天聖故事。七年書成,總 千八百三十四條。視慶曆敕大辟增六十,流增五十, 徒增六十有一,杖增七十有三,笞增三十有八。又配 隸增三十,大辟而下奏聽旨者增四十有六。又別為 《續附令敕》三卷。

按《玉海》,嘉祐七年四月「壬午,提舉宰臣韓琦、曾公亮 上《刪定編敕》《赦書》《德音》,附《令敕總例》《目錄》三十卷,取 敕在《刑統》而行於今者附益,總一千八百三十四條, 視慶曆初有所增減。詔編敕所鏤板頒行。」七年四 月,宰臣琦等上言:「所修《嘉祐編敕》,起慶曆四年冬,盡 嘉祐三年,凡十二卷,《總例》一卷,目錄五卷。其元降敕 但行約束,不在刑名者,又折為《續降附令敕》三卷,目 錄一卷,《續赦書德音》二卷。」《稽古錄》:「七年四月壬子, 行《嘉祐編敕》。」

英宗治平三年夏四月丙午詔有司察所部左道淫祀及賊殺善良不奉令者罪毋赦

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

治平四年十二月丙寅,詔:「州縣吏並緣為姦致獄,多 瘐死,歲終會死者多寡,以制其罪,著為令。」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神宗本紀》云云。 按《刑 法志》:凡內外所上刑獄,刑部審刑院、大理寺參主之。 又有糾察在京刑獄司以相審覆。官制既行,罷審刑 糾察,歸其職於刑部。四方之獄則提點刑獄統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