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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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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昧公私罪例。

按《五代史後周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廣順 二年二月,中書門下奏:「准元年正月五日赦書節文, 今後應犯竊盜贓及和姦者,並依晉天福元年已前 條制施行。諸處犯罪人等,除反逆罪外,其餘罪並不 得籍沒家產,誅及骨肉,一依格令處分者。請再下明 敕,頒示天下。」乃下詔曰:「赦書節文,明有釐革。切慮邊 城遠郡,未得審詳,宜更申明,免至差誤。」其盜賊若是 強盜,并准自來格條斷遣。其犯竊盜者,計贓滿絹三 疋已上者,並集眾決殺。其絹以本處上估價為定,不 滿三疋者,等第決斷。應有夫婦人被強姦者,男子決 殺,婦人不坐。其犯和姦者,並准律科斷,罪不至死。其 餘姦私罪犯,准格律處分。應諸色罪人,「除謀反、大逆 外,其餘並不得誅殺骨肉,籍沒家產。」先是,晉天福中 敕:「凡和姦者,男子婦人並極法。」至是始改從律文焉。 八月,敕:「承前所立《鹽麴條法》,每犯至少,盡處極刑。近 年以來,抵罪甚重。兼以邑居人戶,隨稅請鹽,既不許 將入城隍,又不容向外破賣。立法之弊,一至于斯。爰 自新朝,尚沿舊制。昨因鄭州按獄,備見百姓御冤,既 詳斷之踰違,亦條令之疑誤,睹茲深刻,須議改更,庶 令輕重得中,兼復上下知禁。」國計之重,立法為先,貴 在必行,何須過當。凡鹽麴犯一斤以下至一兩,杖臀 十七,配役一年;五斤以下一斤以上杖脊二十,役三 年;五斤以上杖死之。煎鹼鹽犯,一斤以下杖脊二十, 役三年;一斤以上,杖死之。若捉獲鹼土及水煎成鹽 了,秤之定罪。顆鹽、未鹽,各有界分,如界分相侵,同犯 鹽罪論。鄉村所請蠶鹽,只自充用,不得將入城邑村 坊郭,博易貨賣,如違,同犯鹽論。所請蠶鹽處,道路津 鎮,須驗公憑。凡賣鹽麴,並須官場官務,若衷私興販, 同犯鹽麴例論。官場官務有羨餘,鹽麴並盡底納官。 如輒將貨賣,同犯《鹽麴》論。凡鹽戶、酒戶衷私與場官、 院官買賣,同犯例論。凡鹽麴同情共犯,若是卑幼骨 肉、奴婢同犯,只罪家長主者;不知情,只罪造意者,其 餘減等。凡城郭人戶,後屋稅鹽,並于城內請給。若外 縣鎮郭下人戶,亦許將所請鹽歸家供食。即本部官 據人戶合請數,都討,於俵場「請數點檢入城,不得因 便帶入。其郭下戶或城外有莊田合并戶稅者,亦本 處官預前分說,勿令逐處都請。」凡鹽麴鹽鹼,隨處地 分節級,專切捉搦,如透漏,必重科斷。其告犯鹽麴人 死罪者,賞錢五十千文;不死罪,賞三十千文,以本處 係省錢充。故斟酌輕重,立此科條,宜令三司施行。其 中有合指揮「件目,隨事處分以聞。」十二月,開封府言: 「商賈及諸色人等訴稱,被牙人店主人引領百姓賒 買財貨,違限不還其價,亦有將物去便與牙人設計, 公然隱沒。又莊宅牙人亦多與有物業人通情,重疊 將莊宅立契典當。或虛指別人產業,或浮造屋舍,偽 稱祖父所置。更有卑幼骨肉,不問家長,衷私典賣,及 將倚當取債,或是骨肉物業,自己不合有分,倚強陵 弱,公行典賣,牙人錢主通同蒙昧,致有爭訟。起今後 欲乞明降指揮,應有諸色牙人店主引致買賣,並須 錢物交相分付。或還錢未足,仰牙人、店主明立期限, 勒定文字,遞相委保。如數內有人前卻,及違限別無 抵當,便仰連署契人同力填還。如」諸色牙行人內有 貧窮無信行者,恐已後誤素,即許眾狀集出。如是客 旅自與人商量交易,其店主牙行人並不得邀難遮 占,稱須依《行店事例》引致,如有此色人,亦加深罪。其 有典質倚當物業,仰官牙人、業主及四鄰人同署文 契,委不是曾將物業已經別處重疊倚當,及虛指他 人物業。印稅之時,「于稅務內納契日,一本務司點檢, 須有官牙人鄰人押署處,及委不是重疊倚當錢物, 方得與印。如違犯,應關連人並行科斷,仍徵還錢物。 如業主別無抵當,只仰同署契牙保鄰人均分代納。」 如是卑幼不問家長,便將物業典賣倚當。或雖是骨 肉物業,自己不合有,輒敢典賣倚當者,所犯人重行 科「斷,其牙人、錢主並當深罪。所有物業,請准格律指 揮。如有典賣莊宅,准例房親鄰人合得承當。若是親 鄰不要,及著價不及,方得別處商量,和合交易。只不 得虛抬價例,蒙昧公私。如有發覺,一任親鄰論理勘 責不虛,業主、牙保人並當科斷,仍改正物業。或親戚 實是不便承買,妄有遮𠫤,阻滯交易者,亦當深罪。」從 之。

廣順三年九月敕。「元象等物。天文圖書讖記。《七曜曆》 《太乙雷公式法》等,私家不合有。所司亦不得衷私示 外。如違,准律科斷。」

按《五代史後周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 九月敕:「『辰象元遠,罕克精研,術數幽深,驟難窮究。則 有閭閻之內,少祝之流,粗學陰陽,務求衣食,妄談休 咎,以誑民氓。比設律條,止茲誕妄,久疏法網,是啟妖 訛。自今後元象品物、天文圖書讖記、《七曜曆》《太乙雷 公式法》等,私家不合有,及衷私傳習見有者並須焚 毀』。司天臺、翰林院本司職員不得以前件所禁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