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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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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通鑑綱目》。顯慶二年冬十月。禁僧尼受父母及尊 者拜。

顯慶三年秋九月,廢「《律》學。」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龍朔元年夏五月丙申皇后請禁天下婦人為俳優之戲詔從之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龍朔二年夏五月。復置律學。是年又詔司刑重定格 式。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龍朔二年 夏五月乙巳,復置律學。 按《舊唐書刑法志》,「龍朔二 年改易官號,因敕司刑太常伯源直心、少常伯李敬 元、司刑大夫李文禮等重定格式,惟改曹局之名,而 不易篇第。」

龍朔三年春二月,詔以《律學》隸「祥刑。」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麟德二年奏上重定格式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刑法志》。「龍朔二 年敕重定格式。麟德二年奏上。」

按《玉海》《詔令》《會要》。「龍朔二年二月。敕源直心等重定。 至麟德二年奏上之。」

乾封二年二月辛丑禁工商乘馬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咸亨元年八月庚戌以穀貴禁酒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咸亨四年。閏五月。丁卯。禁作簺捕魚。營圈取獸者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上元元年五月己未詔春秋二社本以祈農如聞此外別為邑會此後除二社外不得聚集有司嚴加禁止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儀鳳元年詔刪緝格式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刑法志》:「儀鳳中, 官號復舊,又敕左僕射劉仁軌、右僕射戴志德、侍中 張文瓘、中書令李敬元、右庶子郝處俊、黃門侍郎來 恆、左庶子高智周、右庶子李義琰、吏部侍郎裴行儉 馬戴、兵部侍郎蕭德昭、裴炎、工部侍郎李義琛、刑部 侍郎張楚、金部郎中盧律師等刪緝格式。」

儀鳳二年奏上格式,又詔「廢《法例》。」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刑法志》:初敕刪 緝格式,儀鳳二年二月九日撰定,奏上。先是詳刑少 卿趙仁本撰《法例》三卷,引以斷獄時議,以為折衷。後 高宗覽之,以為煩文不便,因謂侍臣曰:「律令格式,天 下通規,非朕庸虛所能創制,並是武德之際,貞觀已 來。或取定宸衷,參詳眾議,條章備舉,軌躅昭然。臨事 遵行,自不能盡,何為更須作例,致使觸緒多疑,計此 因循,非適今日。速宜改轍,不得更然。」自是法例遂廢 不用。

中宗嗣聖元年敕官人以所司律令格式書於廳壁按唐書中宗本紀不載 按杜氏通典睿宗文明元年四月敕律令格式內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尋覽

仍以「當司《格令》」書于廳事之壁,俯仰觀瞻,庶免遺忘。

按是年正月為中宗嗣聖元年二月為睿宗文明元年九月為武后光宅元年說本通鑑綱目

嗣聖二年。即武后垂拱元年三月辛未,頒垂拱格。 按《唐書武后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武后時內史裴 居道、鳳閣侍郎韋方質等又刪武德以後至于垂拱 詔敕為新格,藏于有司,曰《垂拱留司格》。

按《玉海》《詔令》《會要》,「垂拱元年三月二十六日,刪改格 式,加帳及勾帳式,通舊式成三十卷。又以武德以來 詔敕便于時者,編于新格二卷,裴居道等十餘人同 修,則天自製序。其二卷之外,別編六卷,堪為當司行 用,為《垂拱留司格》。」時韋方質詳練法理,又委其事。王 守慎有法理之才,故《垂拱格式》稱為詳密。其律惟改 一十四條,文有不便者,大抵仍舊。

嗣聖五年。即武后垂拱四年七月丁巳。禁漁釣 按《唐書武后本紀》云云。

嗣聖九年。即武后如意元年四月。禁斷天下屠殺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嗣聖十五年。即武后聖曆元年五月庚午。禁屠 按《唐書武后本紀》云云。

嗣聖十七年。即武后久視元年十二月。周開屠禁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云云。

嗣聖十八年。即武后大足元年始詔「法司推事加語者以故 入論。」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大足元年乃詔 法司及推事使,敢多作辯狀而加語者,以故入論。」

神龍元年又續留司格為散頒格頒行

按《唐書中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神龍元年,中書 令韋安石又續其後,至于神龍,為散頒格。」

按《冊府元龜》,中宗神龍元年六月,詔尚書右僕射唐 休璟、中書令韋安石、左散騎常侍李懷遠、禮部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