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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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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無忌、房元齡等復定舊令。議絞刑之屬五十,皆免 死而斷右趾。既而又哀其斷毀支體。謂侍臣曰:「肉刑 前代除之久矣。今復斷人趾。吾不忍也。」王珪、蕭瑀、陳 叔達對曰:「受刑者當死而獲生。豈憚去一趾。去趾所 以使見者知懼。今以死刑為斷趾。蓋寬之也。」帝曰:「公 等更思之。」其後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駮《律令》四十 餘事,乃詔房元齡與弘獻等重加刪定。元齡等以為 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廢,今以笞、杖、徒、流、死 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于是除斷趾法,為加役 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按《通鑑綱目》:貞觀元年春正月,更定律令。命吏部尚 書長孫無忌與法官更議,定律令,寬絞刑五十條,為 斷右趾。上曰:「肉刑廢已久,宜有以易之。」于是有司請 改為加役流,流三千里,居作三年。按刑法志作居作二年綱目作居作

三年今並載之

貞觀二年。冬十一月。詔「奴告主者斬。」十二月。禁五品 以上過市。

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二年冬十二月癸巳,禁五品 以上過市。」

按:《通鑑綱目》:「貞觀二年冬十一月,詔自今奴告主者 斬之。」

貞觀四年「秋九月壬午,禁芻牧于古明君賢臣烈士 之墓者。」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六年春二月戊子,初置律學。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貞觀十年秋。禁上書告訐者。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上謂群臣曰: 「朕開直言之路。以利國也。而比來上封事者。多訐人 細事。自今復有為是者。朕當以讒人罪之。」

貞觀十一年春正月庚子。頒《新律令》于天下。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按《唐書刑法志》。故時律,兄弟分居,蔭不相及,而連坐 則俱死。同州人房彊以弟謀反,當從坐。帝因錄囚,為 之動容曰:「反逆有二:興師動眾一也;惡言犯法二也。 輕重固異,而鈞謂之反,連坐皆死,豈定法耶。」元齡等 議曰:「《禮》,孫為父尸,故祖有蔭孫令,是祖孫重而兄弟 輕。于是」令反逆者祖孫與兄弟緣坐,皆配沒。惡言犯 法者,兄弟配流而已。元齡等遂與法司增損《隋律》,降 大辟為流者九十二、流為徒者七十一,以為律;定令 一千五百四十六條以為令;又刪武德以來敕三千 餘條為七百條,以為格;又取尚書省列曹及諸寺、監、 十六衛計帳以為式。凡州縣皆有獄,而京兆、河南獄 治京師,其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獄。京師 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歲立春至秋,及大 祭祀、致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及夜未明、假日、 斷屠月,皆停死刑。京師決死,涖以御史,金吾,在外則 上佐,餘皆判官涖之。五品以上罪論死,乘車就刑,大 理正涖之,或賜死于家。凡囚已刑,無親屬者將作給 棺瘞于京城七里外。壙有甎銘,上揭以榜,家人得取 以葬。諸獄之長官,五日一慮囚,夏置漿飲,月一沐之, 疾病給醫藥,重者釋械。其家一人入侍,職事散官三 品以上,婦女子孫二人入侍。天下疑獄,讞大理寺不 能決,尚書省眾議之,錄可為法者送祕書省,奏報不 馳驛。經覆而決者,刑部歲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閱 獄囚杻校糧餉。法不如法者,杻校鉗鎖,皆有長短廣 狹之制,量囚輕重用之。囚二十日一訊,三訊而止,數 不過二百。凡杖皆長三尺五寸,削去節目。訊杖,大頭 徑三分二釐,小頭二分二釐。常行杖,大頭二分七釐, 小頭一分七釐。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有半。死「罪 校而加杻。官品勳階第七者,鎖禁之;輕罪及十歲以 下至八十以上者,廢疾、侏儒、懷妊,皆頌繫以待斷。居 作者,著鉗若校。」京師隸將作,女子隸少府。縫作。旬給 假一日,臘寒食二日,毋出役院,病者釋鉗。校給假,疾 差陪役。謀反者,男女奴婢沒為官奴婢,隸司農,七十 者免之。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廚饎;流移人 在道,疾病婦人免乳;祖父母、父母喪,男女奴婢死,皆 給假授程糧。非反逆緣坐,六歲縱之,特流者三歲縱 之,有官者得復仕。」初,太宗以古者斷獄,訊于三槐九 棘,乃詔死罪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及尚書等平議之。 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凡所以纖悉 條目,必本于仁恕。然自張蘊古之死也,法官以失出 為誡,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吏法稍密。帝以問大 理卿劉德威,對曰:「《律》,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今失 入無辜,而失出為大罪,故吏皆深文。」帝矍然,遂命失 出入者皆如律。自是吏亦持平。

按:《通鑑綱目》:貞觀十一年春正月,定律令房元齡等 先受詔定律令,以為「舊法,兄弟異居,蔭不相及而謀 反則連坐皆死,祖孫有蔭而正應配流,據禮論情,深 為未愜。今定律,祖孫與兄弟緣坐俱配役。」從之。凡定 律五百條,立刑名二十等,比隋律減大辟九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