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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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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素、大理前少卿平源縣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縣 公韓濬、比部侍郎李諤、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 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絞、有斬;二 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應配者,一千 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 三年。應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 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 三年;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於百;五曰」笞刑五,自十 至於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梟首、轘裂之法。其法 徒之罪,皆減從輕,唯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 家口沒官。又置「十惡」之條,多採後齊之制,而頗有損 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 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 曰內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其 在八議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減一等。其 品第九以上犯者,聽贖,應贖者皆以銅代絹。「贖銅一 斤為一負,負十為殿。笞十者銅一斤,加至杖百則十 斤。徒一年贖銅二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三年則六 十斤矣。流一千里贖銅八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二 千里則百斤矣。二死皆贖銅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 當徒者,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 徒一年。當流者,三流周,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 加一年;當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過九年者,流二千 里。」定訖,詔頒之曰:「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適於時,故 有損益。夫絞以致斃,斬則殊形,除惡之體,於斯已極。 梟首轘身,義無所取,不益懲肅之理,徒表安忍之懷。 鞭之為用,殘剝膚體,徹骨侵肌,酷均臠切。雖云遠古 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梟轘及鞭,並令去也。貴礪帶之 書,不當徒罰;廣軒冕之蔭,旁及諸親。流役六年,改為 五載;刑徒五歲,變從三祀。其餘以輕代重,化死為生, 條目甚多,備於簡冊。宜班諸「海內,為時軌範,雜格嚴 科,並宜除削。先施法令,欲人無犯之心,國有常刑,誅 而不怒之義。措而不用,庶或非遠,萬方百辟,知吾此 懷。」自前代相承,有司訊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 杖、車輻鞋底、壓踝杖桄之屬,楚毒備至,多所誣伏。雖 文致於法,而每有枉濫,莫能自理。至是,盡除苛慘之 法,訊囚不得過二百,枷杖大小,咸為之程品,行杖者 不得易人。帝又以律令初行,人未知禁,故犯法者眾。 又下吏承苛政之後,務鍛鍊以致人罪,乃詔申敕四 方,敦理辭訟。有枉屈,縣不理者,令以次經郡及州省; 仍不理,乃詣闕申訴;有所未愜,聽撾登聞鼓,有司錄 狀奏之。帝又每季親錄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閱諸 州申奏罪狀。 按《李德林傳》:開皇元年,敕令與太尉、 任國公于翼、高熲等同修律令,事訖奏聞,別賜九環 金帶一腰,駿馬一匹,賞損益之多也。格令班後,蘇威 每欲改易事條,德林以為格式已頒,義須畫一,縱令 小有踳駮非過,蠹政害民者,不可數有改張。威又奏 置五百家鄉正,即令理民間辭訟。德林以為「本廢鄉 官判事,為其里閭親戚剖斷不平。今令鄉正專治五 百家,恐為害更甚。且今時吏部總選人物,天下不過 數百縣,於六七百萬戶內,詮簡數百縣令,猶不能稱 其才,乃欲於一鄉之內選一人能治五百家者,必恐 難得。又即時要荒小縣有不至五百家者,復不可令 兩縣共管一鄉。」敕令內外群官就東宮會議,自皇太 子以下,多從德林議。蘇威又言廢郡,德林詰之云:「修 令時公何不論廢郡為便?今令纔出,其可改乎?」然高 熲同威之議,稱德林狠戾,多所固執。由是高祖盡依 威議。

開皇二年秋七月甲午,行新令。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通志隋紀》云云。

開皇三年春正月。禁大刀長槊。三月。弛酒鹽禁。冬十 二月。更定《新律》。

按《隋書文帝本紀》,「開皇三年春正月庚子,禁大刀長 槊。」 按《刑法志》:「三年因覽刑部奏斷獄數猶至萬條, 以為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敕蘇威、牛弘等更定新 律,除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等千 餘條,定留唯五百條。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衛禁, 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盜賊, 八曰《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 《斷獄》。「自是刑網簡要,疏而不失,于是置律博士弟子 員,斷決大獄,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後依斷。」 按《通鑑綱目》:開皇三年春三月,隋弛酒鹽禁。冬十二 月,隋更定律,置博士。

開皇五年。詔廢大理律博士及刑部州縣律生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五年侍官慕容 天遠糾都督田元冒請義倉事實。而始平縣律生輔 恩舞文陷天遠。遂更反坐。帝聞之,乃下詔曰:「人命之 重,懸在律文。刊定科條。俾令易曉。分官命職,恆選循 吏。小大之獄。理無疑舛。而因襲往代,別置律官,報判 之人,推其為首。殺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罰所以未清, 威福所以妄作,為政之失,莫大於斯。其《大理律》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