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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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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化藉此而平,治道由茲而穆。且周之下士,尚有代耕,

況皇朝貴仕,而服勤無報,豈所謂祖襲堯舜,憲章文 武者乎?羊酒之罰,若行不已,臣恐姦人闚望,忠臣懈 節,而欲使事靜民安,治清務簡。至於委「任責成,下民 難辯。如臣愚,量依律令舊法,稽同前典,班祿酬廉,首 去亂群,常刑無赦。苟能如此,則升平之軌,期月可望, 刑措之風,三年必致矣。」顯祖納之。按傳無年月可考按通鑑綱目魏顯

祖獻文帝皇興四年夏六月,柔然侵魏,魏主目將擊敗之。時魏百官不給祿,少能以廉白自立者,魏主詔云云。與《張白澤傳》同。按此疑宜作「皇興四年」 為是。

皇興五年春三月,詔「征戍逃亡及守宰不赴者,限期 歸首,不首者論如律。」

按《魏書獻文帝本紀》:皇興五年「春三月乙亥,詔曰:『天 安以來,軍國多務,南定除方,北掃遺虜,征戍之人,亡 竄非一。雖罪合刑書,每加哀宥,然寬政猶水,逋逃遂 多。宜申明典刑,以肅姦偽。自今諸有逃亡之兵及下 代守宰浮游不赴者,限六月三十日悉聽歸首,不首 者論如律』。」

高祖延興二年春二月詔以非禮祀孔子廟者以違制論秋九月詔流民不還本者徙邊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延興二年春二月乙巳,詔曰:『尼 父稟達聖之姿,體生知之量,窮理盡性,道光四海。頃 者淮徐未賓,廟隔非所,致令祠典寢頓,禮章殄滅,逐 使女巫妖覡,淫進非禮,殺生鼓舞,倡優媟狎,豈所以 尊明神、敬聖道者也?自今已後,有祭孔子廟,制用酒 脯而已,不聽婦女合雜,以祈非望之福。犯者以違制 論。其公家有事,自如常禮。犧牲粢盛,務盡豐潔。臨事 致敬,令肅如也』。」牧司之官,明糾不法。禁令必行。秋九 月己酉又詔流迸之民皆令還本,違者配徙邊鎮。 延興三年春二月詔定百姓有無不通借守宰不督 察之罪。秋九月詔州郡有仍隱戶口不出者論如律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延興三年春二月癸丑,詔「牧守 令長,勤率百姓,無令失時。同部之內,貧富相通。家有 兼牛,通借無者。若不從詔,一門之內終身不仕。守宰 不督察,免所居官。」秋九月辛丑,詔遣使者十人循行 州郡,檢括戶口。其有仍隱不出者,州郡縣戶主並論 如律。

延興四年夏六月,詔:「非謀反大逆于紀外奔,罪止其 身。」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延興四年夏六月乙卯,詔曰:「朕 應歷數開一之期,屬千載光熙之運,雖仰嚴誨,猶懼 德化不寬,至有門房之誅。然下民凶戾,不顧親戚,一 人為惡,殃及合門。朕為民父母,深所愍悼。自今以後, 非謀反大逆,干紀外奔,罪止其身而已。今德被殊方, 文軌將一,宥刑寬禁,不亦善乎!」

延興五年夏四月癸未,詔「天下賦調縣專督集牧守, 對檢送京師,違者免所居官。」詔禁畜鷹鷂。六月庚午, 禁殺牛馬。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元年春正月詔奪民時者以侵擅論惰于農桑者加罪刑秋七月定三等死刑九月更定律令是年又詔受戮者免裸體之制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元年春正月辛亥,詔曰:今 牧民者,與朕共治天下也。宜簡以徭役,先之勸獎,相 其水陸,務盡地利,使農夫外布,桑婦內勤。若輕有徵 發,致奪民時,以侵擅論。民有不從長教,惰于農桑者, 加以罪刑。秋七月庚子,定三等死刑。九月乙酉,詔群 臣定律令于太華殿。」 按《刑罰志》:「太和元年詔曰:刑 法所以禁暴息姦,絕其命不在裸形。其參詳舊典,務 從寬仁。」司徒元丕等奏言:「聖心垂仁恕之惠,使受戮 者免裸骸之恥,普天感德,莫不幸甚。臣等謹議:大逆 及賊,各棄市袒斬;盜及吏受賕,各絞刑,踣諸甸師。」又 詔曰:「民由化穆,非嚴刑所制,防之雖峻,陷者冞甚。今 犯法至死,同入斬刑,去衣裸體,男女媟」見,豈齊之以 法,示之以禮者也?今具為之制。

太和二年。夏五月。詔「禁婚葬侈靡。及宗戚士族與非 類婚偶者。以違制論。」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二年夏五月詔曰:婚聘過 禮,則嫁娶有失時之弊;厚葬送終,則生者有糜費之 苦。聖王知其如此,故申之以禮數,約之以法禁。迺者 民漸奢尚,婚葬越軌,致貧富相高,貴賤無別。又皇族 貴戚及士民之家,不惟氏族高下與非類婚偶,先帝 親發明詔,為之科禁,而百姓習常,仍不肅改。朕今憲 章舊典,祗案先制,著之律令,永為定準,犯者以違制 論。」

太和三年詔罷諸侯職。又詔中書令高閭等更定律 令。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 按《刑罰志》:太和三年下 詔曰:「治因政寬,弊由網密。今侯職千數,姦巧弄威,重 罪受賕不列,細過吹毛而舉。其一切罷之。」于是更置 謹直者數百人,以防諠鬥于街術,吏民安其職業。先 是,以律令不具,姦吏用法,致有輕重。詔中書令高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