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4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冬十月,免前坐卻籍戍邊者。齊自校籍謫戍,百姓怨 望。至是乃詔自宋昇明以前皆聽復注。其調役者各 許還本。此後有犯。嚴加翦治。」

永明九年十二月,律書成。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云云。 按《孔稚珪傳》。「永明九年,稚珪上表曰:『臣聞匠萬物者。 以繩墨為正。馭大國者。以法理為本。是以古之聖王 臨朝思理。遠防邪萌。深杜姦漸。莫不資法理以成化。 明刑賞以樹功也。伏惟陛下躡歷登皇,乘圖踐帝。天 地更築,日月再張。五禮裂而復縫。六樂穨而爰緝』。」乃 發德音,下明詔,降恤刑之文,申慎罰之典,敕臣與公 卿八座,共刪注律。謹奉聖旨諮審,司徒臣子良,稟受 成規,創立條緒,使兼監臣宋躬、兼平臣王植等抄撰 同異,定其去取,詳議八座裁正大司馬臣嶷。其中洪 疑大議,眾論相背者,聖照元覽,斷自天筆,始就成立 《律文》二十卷,《錄敘》一卷,凡二十一卷。今以奏聞,請付 外施用,宣下四海。又聞《老子》仲尼曰:「古之聽獄者,求 所以生之;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與殺不辜,寧失 有罪?」是則斷獄之職,自古所難矣。今律文雖定,必須 用之,用失其平,不異無律。律書精細,文約例廣,疑似 相傾,故誤相亂,一乖其綱,枉濫橫起,法吏無解,既多 謬僻,監司不習,無以柑斷,則「法書徒明於帙裏,冤魂 猶結於獄中。」今府州郡縣,千有餘獄,如令一獄歲枉 一人,則一年之中,枉死千餘矣。冤毒之死,上于和氣, 聖明所急,不可不防。致此之由,又非但律吏之咎,列 邑之宰,亦亂其經。或以軍勳餘力,或以勞吏暮齒,獷 情濁氣,忍并生靈,昏心狠態,吞剝氓物。虐理殘其命, 曲文被其罪冤,積之興,復緣斯發。獄吏雖良,不能為 用,使于公哭於邊城,孝婦冤於遐外。陛下雖欲宥之, 其已血濺九泉矣。尋古之名流,多有法學,故釋之、定 國,聲光漢臺;元常文惠,績映魏閣。今之士子,莫肯為 業,縱有習者,世議所輕,良由空懃永歲,不逢一朝之 賞;積學當年,終為閭伍所蚩,將恐此書,永墜下走之 手矣。今若弘其爵賞,開其勸慕,課業宦流,班習胄子, 拔其精究,使處內局;簡其才良,以居外任,方岳咸選 其能,邑長並擢其術,則皋、繇之謀,指掌可致;杜、鄭之 業,鬱焉何遠?然後姦邪無所逃其刑,惡吏不能藏其 詐,如身手之相驅,若絃括之相接矣。臣以疏短,謬司 大理。陛下發自聖衷,憂矜刑網,御「延奉訓,遠照民瘼。 臣謹仰述天官,伏奏雲陛所奏繆允者,宜寫律上,國 學置律學助教,依《五經》例。國子生有欲讀者,策試上 過高第即便擢用,使處法職,以勸士流。」詔報從納。事 竟不施行。

明帝建武元年詔定莅民之司含枉不申懷直不舉之失

按《南齊書明帝本紀》,建武元年十二月壬子,詔曰:「上 覽《易》遺,下情難達,是以甘棠見美,肺石流詠,自月一 視黃辭,如有含枉不申,懷直未舉者,莅民之司,並任 厥失。」

武帝天監元年夏四月詔立贖刑條格又詔置謗木肺石函又詔定笞捶法八月詔參定律令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元年夏四月丙寅,即皇帝位。 己巳,詔曰:「金作贖刑,有聞自昔,入縑以免,施于中代。 民悅法行,莫尚乎此。永言叔世,偷薄成風,嬰愆入罪, 厥塗匪一。斷弊之書,日纏于聽覽;鉗釱之刑,歲積於 牢犴。死者不可復生,生者無因自返。由此而望滋實, 庸可致乎!朕夕惕思治,念崇政術,斟酌前王,擇其令 典,有可以憲章邦國,罔不由之。釋愧心於四海,昭情 素於萬物。俗偽日久,禁網彌繁。漢文四百,邈焉已遠。 雖省事清心,無忘日用,而委銜廢策,事未獲從。可依 周漢舊典,有罪入贖外,詳為條格,以時奏聞。」癸酉,詔 曰:「商俗甫移,遺風尚熾,下不上達,由來遠矣。升中馭 索,增其懍然。可于公車府謗木肺石傍各置一函。若 肉食莫言,山阿欲有橫議,投謗木函。若從我江漢,功 在可策,犀兕徒弊,龍蛇方縣。次身才高妙,擯壓莫通, 懷傅、呂之術,抱屈、賈之嘆,其理有皦然,受困包匭。夫 大政侵小,豪門陵賤,四民已窮,九重莫達。若欲自申, 並可投肺石函。」甲戌,詔曰:「《禮》闈文閣,宜率舊章,貴賤 既位,各有差等,俯仰」拜伏,以明王度,濟濟洋洋,具瞻 斯在。頃因多難,治綱弛落,官非積及,榮由幸至,六軍 尸四品之職,青紫治白簿之勞。振衣朝伍,長揖卿相, 趨步廣闥,並驅丞郎。遂冠履倒錯,珪甑莫辨,靜言疚 懷,思返流弊。且翫法惰官,動成逋弛,罰以常科,終未 懲革。夫「檟楚申威,蓋代斷趾,笞捶,有令。如或可從,外 詳共平議,務盡厥理。」八月丁未,詔中書監王瑩等八 人參定律令。 按《隋書刑法志》:梁武帝承齊昏虐之 餘,刑政多僻,既即位,乃制權典,依周漢舊事,有罪者 贖。其科凡在官身犯,罰金鞭杖,杖督之罪,悉人贖,停 罰具,臺省令史士卒欲贖者聽之。時欲議定律令,得 齊時舊郎濟陽蔡法度家傳《律學》云:「齊武時,刪定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