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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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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十七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三

  宋武帝永初二則 文帝元嘉五則 孝武帝大明四則 明帝泰始二則 順帝昇明一

  則

  南齊高帝建元一則 武帝永明四則 明帝建武一則

  梁武帝天監九則 大同三則 中大同一則 太清一則

  陳武帝永定二則 文帝天嘉一則 宣帝大建四則

祥刑典第十七卷

律令部彙考三

武帝永初元年夏六月詔犯清議贓汙淫盜悉與更始亡官禁錮依舊準秋七月詔劫賊沒徙者聽還本土又詔除峻重法一遵舊條八月詔亡叛聽赦限內

《首出,又除補冶士之條》。

按:《宋書武帝本紀》,「永初元年夏六月丁卯,詔有犯鄉 論清議,贓汙淫盜,一皆蕩滌洗除,與之更始,長徒之 身,特皆原遣。亡官失爵禁錮奪勞,一依舊準。秋七月 丁亥,原放劫賊餘口沒在臺府者,諸徙家並聽還本 土。壬子,詔曰:『往者軍國務殷,事有權制,劫科峻重,施 之一時。今王道維新,政和法簡,可一除之,還遵舊條』。」 反叛、淫盜三犯補冶士,本謂一事三犯,終無悛革。主 者頃多,并數眾事,合而為三,甚違立制之旨,普更申 明。八月辛酉,開亡叛赦,限內首出蠲租布二年,先有 資狀黃籍猶存者,聽復本注。又制「有無故自殘傷者 補冶士。」實由政刑煩苛,民不堪命,可除此條。

永初二年春正月,禁喪事用銅釘。夏四月,禁淫祀。六 月,詔定杖罰之科,署吏四品以下聽統府寺行杖。冬 十月,詔「犯罪充兵者,罪止一身。」

按:《宋書武帝本紀》,永初二年春正月己卯,禁喪事用 銅釘。夏四月己卯,初禁淫祀,除諸房廟。其先賢以勳 德立祠者,不在此例。六月壬寅,詔曰:「杖罰雖有舊科, 然職務殷碎,推坐相尋,若皆有其寔,則體所不堪,文 行而已,又非設罰之意。可籌量觕為中否之格。」甲辰, 制諸署敕吏四品以下,又府署所得輒罰者,聽統府 寺行四十杖。冬,十月,丁酉,詔曰:「兵制峻重,務在得宜。 役身死叛,輒考傍親,流遷彌廣,未見其極。遂令冠帶 之倫,淪陷非所宜革以《弘、泰》,去其密科。自今犯罪充 兵,合舉戶從役者,便付營押領。其有戶統及讁止一 身者,不得復侵濫服親,以相連染。」

文帝元嘉六年王弘議士人親犯盜贓宜依科律糾責不得復加恩宥從之

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王弘傳》,弘為侍中司徒。 元嘉五年春,大旱,弘引咎遜位,降為衛將軍,開府儀 同三司。六年,弘表乞解州錄,以義康代為司徒。又表 留職僚同事資實送司徒。詔割二千人資儲,不煩事 送。弘博練治體,留心庶事,斟酌時宜,每存優允。與八 座丞郎疏曰:「同伍犯法,無士人不罪之科。然每至詰 謫,輒有請訴。若垂恩宥,則法廢不可行;依事糾責,則 物以為苦怨。宜更為其制,使得憂苦之衷也。又,主守 偷五匹、常偷四十匹,並加大辟,議者咸以為重。宜進 主偷十匹、常偷五十匹死,四十匹降以補兵。既得小 寬民命,亦足以有懲也。想各言所懷。」左丞江奧議:「士 人犯盜,贓不及棄市者,刑竟,自在贓汙淫盜之目,清 議終身,經赦不原。當之者足以塞愆,聞之者足以鑒 誡。若復雷同群小,謫以兵役,愚謂為苦。符伍雖比屋 鄰居,至於士庶之際,實自天隔,舍藏之罪,無以相關。 奴客與符伍交接,有所藏蔽,可以得知,是以罪及奴 客,自是客身犯愆,非代郎主受罪也。如其無奴,則不 應坐。」右丞孔默之議:「君子小人,既雜為符伍,不得不 以相檢為義。士庶雖殊,而理有聞察。譬百司居上,所 以下不必躬親而後同坐。是故犯違之日,理自關今。 罪其養子典計者,蓋義存戮僕如此,則無奴之室,豈 得宴安!但既云復士,宜令輸贖。常盜四十匹,主守五 匹,降死補兵,雖大存寬惠,以紓民命,然官及二千石 及失節」士大夫,時有犯者,罪乃可戮,恐不可以補兵 也。謂此制可施小人,士人自還用舊律。尚書王淮之 議:「昔為《山陰令》,士人在伍,謂之押符。同伍有愆,得不 及坐;士人有罪,符伍糾之。此非士庶殊制,寔使即刑 當罪耳。夫束脩之胄,與小人隔絕,防檢無方,宜及不 逞之士。事接群細,既同符伍,故使糾之。於時行此,非 唯一處。」左丞議:「奴客與鄰伍相關,可得檢察。符中有 犯,使及刑坐,即事而求,有乖實理。有奴客者,類多使 役,東西分散,住家者少。其有停者,左右驅馳,動止所 須,出門甚寡。典計者在家,十無其一,奴客坐伍,濫刑 必眾,恐非立法,當罪本旨。」右丞議:士人犯偷,不及大 辟者,宥補兵。雖欲弘士,懼無「以懲邪。乘理則君子,違 之則小人。制嚴於上,猶冒犯之。以其宥科,犯者或眾, 使畏法其心,乃所以大宥也。且士庶異制,意所不同。」 殿中郎謝元議謂:「宜先治其本,然後其末可理。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