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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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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不必相沿,但取宜於今者。」

大德五年正月,嚴官吏犯贓及盜官錢之法。七月,定 軍官犯贓及祠禱違令之罪。十一月,禁習武事而令 私代者。十二月,定《強竊盜條格》。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五年「春正月,御史臺臣言,官 吏犯贓及盜官錢事覺避罪逃匿者,宜同獄成。雖經 原免,亦加降黜,庶姦偽可革。」從之。秋七月丁未,詔軍 官受贓者與民官同例,量罪大小殿黜,命監察御史 審覆。癸丑,詔禁畏吾兒僧、陰陽巫覡、道人咒師,自今 有大祠禱必請而行,違者罪之。十一月丁未,選六御 扈從漢軍習武事,仍禁萬戶以下毋令私代,犯者斷 罪有差。十二月辛卯,定《強竊盜條格》,「凡盜人孳畜者, 取一償九,然後杖之。」

大德六年春正月癸卯,詔「千戶、百戶等自軍逃歸,先 事而逃者罪死,敗而後逃者杖而罷之,沒入其男女。」 冬十一月己未,詔「諸驛使輒枉道者罪之。」十二月庚 辰,命中書省更定《略賣良人罪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七年正月,定改補鈔罪例,又定為匿名書者罪。 三月,詔定贓罪為十二章。五月,禁輒杖州縣官吏。閏 五月,禁犯曲阜林廟。又禁征北諸軍以奴為代。十一 月,命依《十二章》斷僧官罪。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七年「正月丙午,定諸改補鈔 罪例,為首者杖一百有七,從者減二等,再犯從者杖 與首同,為首者流乙卯詔凡為匿名書辭語重者誅 之,輕者流配。首告人賞鈔有差,皆籍沒其妻子充賞。 三月甲辰,詔定贓罪為十二章。五月乙卯,禁諸王駙 馬毋輒杖州縣官吏,違者罪王府官。」閏五月壬戌,詔 禁犯曲阜林廟者。丁丑,禁諸王、駙馬等,征北諸軍以 奴為代者罪之。十一月甲子,命依《十二章》斷僧官罪。 大德八年三月,詔軍民官已除不赴者,奪官,擅離所 部者論如律,軍人私歸者杖還之。又敕誘匿軍民逃 奴罪。四月,敕定有司不奉旨輒給諸王駙馬徵索罪。 詔乘傳冒進鷹鷂罪。十一月,詔定內「郡江南數次犯 盜罪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八年三月丁巳,詔軍民官已 除以地遠官卑不赴者,奪其官不敘。軍官擅離所部 者,悉遣還翼,違者論如律。軍人不告所部私歸者,杖 而還之。戊辰,敕軍民逃奴有獲者即付其主,主在他 所者,赴所在官司給之。仍追逃奴鈔充獲者賞,逃及 誘匿者論罪有差。四月丙戌,凡諸王駙馬徵索,有司」 非奉旨輒給者,罪且罷之。甲午,詔:「朝廷諸王駙馬進 捕鷹鷂,皆有定戶,自今非鷹師而乘傳冒進者,罪之。」 十一月壬子,詔「內郡、江南人凡為盜黥三次者,謫戍。 遼陽諸色人及高麗,三次免黥謫戍。湖廣盜禁籞馬 者,初犯謫戍,再犯者死。」

大德十年正月,詔「禁沮擾鹽法。」四月,定匿鷹犬者之 罪。十二月,禁匿班答部潰民。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十年正月「丁卯,詔各道禁沮 擾鹽法。四月庚子朔,詔凡匿鷹犬者,沒家貲之半,笞 三十,來獻者給之以賞。十二月丙辰,遣宣政院沙的 等禱於太廟。諸王合而班答部民潰散,詔諭所在,敢 匿者罪之。」

大德十一年七月,詔「冒匿諸王駙馬戶籍避役者,制 其罪。」十二月,中書省請內外犯罪之人,悉依法裁決。 又請校讎世祖即位以來所行條格遵行。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武宗本紀。大德十一年 正月癸酉。成宗崩。五月甲申即皇帝位。七月辛卯。詔 唐兀禿魯花戶籍已定。其入諸王駙馬各部避役之 人。及冒匿者皆有罪。十二月丁巳。中書省臣言。「刑法 者譬之權衡。不可偏重。世祖已有定制。自元貞以來。 以作佛事之故。放釋有罪。失於太寬。故有司無所遵 守。」今請凡內外犯法之人,悉歸有司依法裁決。又言: 「律令者,治國之急務,當以時損益。世祖嘗有旨,金《太 和律》勿用。令老臣通法律者,參酌古今,從新定制,至 今尚未行。臣等謂律令重事,未可輕議,請自世祖即 位以來所行條格,校讎歸一,遵而行之。」制可。

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中書省奏共議弭盜方略明立賞罰四月詔蒙蔽以請授官賜賚者制其罪七月詔以金銀請奏及托奏者皆抵罪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正月「己酉,中書省言,近 百姓艱食,盜賊充斥,苟不嚴治,將至滋蔓。宜遣使巡 行,遇有罪囚,即行決遣,與隨處官吏共議弭盜方略, 明立賞罰。或匿盜不聞,或期會不至,或踰期不獲者, 官吏連坐。四月戊戌,中書省言,請依元降詔敕,勿超 越授官,泛濫賜賚。帝曰:『卿等言是。朕累有旨止之,又 復蒙蔽以請。自今縱有旨,卿等其覆奏罪之』。」七月庚 申,敕以金銀歲入數少,自今毋問何人以金銀為請 奏及托之奏者,皆抵罪。

至大二年六月,皇太子奏:「僧俗相犯,宜遵已定明憲。」 八月,詔:「敢有沮撓尚書省事者罪之。」九月,尚書省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