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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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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杖,以決罪人。四月乙卯,詔檢覈朝廷差遣官券曆, 無故稽留中道者罪之。七月甲戌,詔職官更兵,亡失 告身,見任者保識,即重給之,妄冒者從詐偽法。八月 丙申,諭尚書省,職官犯罪,大者即施行之,小者籍之, 事定始論其罪。按《刑志》:貞祐三年,上謂宰臣,「自今 監察官犯罪,其事關軍國利害者,並笞決之。」

貞祐四年詔定監察失糾劾。外使通本國宿衛近侍。 災傷檢覈不實。轉運有私。考試不嚴。並決罰至兩次。 治罪論贖。若任內曾以漏察被決。依格從降罰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刑志》。貞祐四年詔。凡監 察失糾劾者從本法論。外使入國私通本國事情。宿 衛近侍官承應人出入親王公主宰執家。災傷乏食。 有司檢「覈不實,致傷人命,轉運軍儲而有私載,考試 舉人而防閑不嚴,其罰並決。」在京犯至兩次者,臺官 減監察一等治罪論贖,餘止坐專差。《任滿日議定》,「若 任內曾以漏察被決,依格雖為稱職,止從平常,平常 者從降罰。」

興定元年三月定收潰軍亡馬法六月詔行院嚴兵守衝要飲宴者以軍律論八月制增定擒捕逃軍賞格及居停人罪又詔定應議之人毋即減等九月更

定御史失察法。十月,定職官不求仕不赴任法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元年「三月壬午,定民間收潰 軍亡馬之法,及以馬送官酬直之格。六月丙辰,詔樞 密院遣經歷官分諭行院,嚴兵利器以守衝要,仍禁 飲宴,違以軍律論。」八月乙丑,制增定擒捕逃軍賞格 及居停人罪。九月丁丑,更定監察御史失察法。十月 丙寅,定職官不求仕又規避不赴任法。按《刑志》:興 定元年八月,上顧謂宰臣曰:「律有八議,今言者或謂 應議之人即當減等,何如」宰臣對曰:「凡議者先條所 坐及應議之狀以請,必議定然後奏裁也。」上然之曰: 「若不論輕重而輒減之,則貴戚皆將恃此以虐民,民 何以堪」

興定二年二月甲辰,定「奴婢捄主法。」十一月丙申,定 京師失火法。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興定三年正月,定六部稟議之制。二月,嚴軍中誅賞 之法。詔「陝西行省七品以下官,有罪許決罰,徒以上 及怠慢軍事者,巡按御史按治。」閏三月,申《屠牛罪律》。 五月,定沿河戍兵逃亡罪,又定將校擊毬飲燕之罰。 十月,定贓吏以銀計罪。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三年正月乙未,敕尚書省:「自 今六部稟議常事,但可再送,不得趣召辯正,餘應入 法寺定斷而再送猶未當者,具以聞,下吏治之。宰相 執政以下皆不得召部寺官,部寺官亦不得詣省,犯 者論違制。」二月甲辰,胥鼎言:「軍中誅賞近制,須聞朝 廷賞由中出,示恩有歸。可部分失律,主將不得即治 其罪,不可。」詔尚書、樞密雜議。宰臣請城守野戰將校, 有罪從七品以下許便宜決罰,餘悉奏裁。上曰:「七品 以下,財令治之,將權太輕,或至誤事。自今四品以下 聽決。」甲寅,詔陝西行省從七品以下官許注擬,有罪 許決罰,丁憂待闕,隨宜任使。軍官徒以上罪及軍事 怠慢者,巡按御史治之。閏三月丙申朔,申明《屠宰牛 罪律》。六月壬申,制「沿河戍兵逃亡罪,並同征行軍人 例。」甲戌,定防秋將校擊毬、飲燕之罰。十月壬申,定贓 吏計罪以銀為則。

興定四年九月癸丑,更定「安泊逃亡出征軍人罪及 捕獲賞格。」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興定五年九月甲申,更定監察御史違犯的決法。十 二月辛未,定宋人來歸賞格及詐誘征防軍人逃亡 罪法。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元光元年二月壬寅權定行省樞府元帥府輒授左右司經歷司官罪法八月甲申增定藏匿逃亡親軍罪及告捕賞格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元光二年三月,申茶禁。十二月,詔「有司以情破法,不 遵本條者,以故入人罪論。」又詔:「直言雖涉譏諷,並不 坐罪。」

按《金史宣宗本紀》,元光二年三月辛酉,禁荼按《哀 宗本紀》,元光二年十二月庚寅,宣宗崩。辛卯,奉遺詔, 即皇帝位于柩前。壬辰,詔大赦。略曰:「朕述先帝之遺 意,有便于時,欲行而未及者,悉奉而行之。國家已有 定制,有司往往以情破法,使人罔遭刑憲。今後有本 條而不遵者,以故入人罪罪之。草澤士庶,許令直言 軍國利害。雖涉譏諷,無可采取者,並不坐罪。」

哀宗天興二年七月丁卯定括馬罪格九月辛酉禁公私釀酒

按:《金史哀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