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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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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通用敕令格式》。是年,詔定獄囚下鎖、開鎖時令, 違者有罪。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年春二月戊申,詔贓吏罪 抵死情犯甚者,奏取旨。冬十月戊寅,秦檜上《重修紹 興在京通用敕令格式》。 按《刑法志》:時《在京通用敕》 內有已嘗衝改,不該引用之文,因大理正張柄言,亦 詔刪削。十年,右僕射秦檜上之。然自檜專政,率用都 堂批狀指揮行事,雜入吏部續降條冊之中,修書者 有所畏忌,不敢刪削,至與成法并立。吏部尚書周麟 之言,非天子不議禮,不制度,不考文。乃詔削去之。 按《玉海》,十年十月戊寅,宰臣等上《重修在京通用敕》 十二卷,令二十六卷,格八卷,式二卷,目錄七卷,申明 十二卷,看詳三百六十卷。詔自十一年正月朔行之, 名曰《紹興重修在京敕令格式》。

按《文獻通考》:十年,詔諸獄並一更三點下鎖。五更五 點開鎖定牢。違者杖八十。獄官令佐不親臨及縣令 輒分輪。餘官並徒一年。知通藍司覺察按劾。著為令。 紹興十一年九月丁未。坐監司不按贓吏罪。十二月 壬午。禁受贓虧隱舊額。丁亥。立譏察海舶條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二年十一月己亥,禁貶謫人私至行在。十二 月壬申,秦檜上《六曹寺、監通用敕令格式》。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十二年十二月壬申,上六曹、寺、監《通用敕令 格式》四十七卷,《申明》六卷,《看詳》四百十卷,六曹并目 錄十二卷,寺、監并目錄十卷,庫務并目錄七卷,六曹、 寺、監庫務《通用申明》并目錄共二十四卷。」詔自十三 年四月朔行之。

紹興十三年三月丙午,賑淮南饑民,仍禁遏糴。六月 壬戌,禁三衙及諸軍市易。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四年七月丙寅,立《明法科》。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五年十一月閏月己卯,罷明法新科。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八年三月,禁民私渡淮及招納叛亡。是年,大 理奏:「決大辟,依令先給酒食,聽親戚辭訣,無得蒙蔽 面目。不舉行者,以違制論。」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八年春三月乙酉,禁民私 渡淮及招納叛亡。」

按:《文獻通考》:「十八年,撫州、泉州誤決重囚,官吏各置 重憲。大理寺丞石邦哲上疏曰:『伏睹紹興令,決大辟 皆于市,先給酒食,聽親戚辭訣,示以犯狀,不得窒塞 口耳,蒙蔽面目,及喧呼奔逼,而有司不以舉行,視為 文具,無辜之民,至是強置之法。如近年撫州獄案已 成,陳四閑合斷放,陳四合依軍法。又如泉州獄案已』」 成,陳翁進合決配,陳進哥合決重杖,姓名略同而罪 犯迥別,臨決遣之日,乃誤以「陳四閑為陳四,以陳翁 進為陳進哥,皆已配而事方發。倘使不窒塞蒙蔽其 面目口耳,而舉行給酒辭訣之是二人者,豈不能呼 冤以警官吏之失哉!欲望申嚴法禁,否則以違制論。」 從之。

紹興十九年二月丁丑,禁湖北溪洞用人祭鬼及造 蠱毒,犯者保甲同坐。六月戊午,秦檜上《吏部續降七 司通用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年二月庚戌,禁民春日捕鳥獸。五月庚辰, 禁諸軍差承接文字使臣伺察朝政。六月丙寅,禁民 結集經社。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三年二月壬申,申嚴《冒貫請舉法》。九月庚 子,禁採鹿胎。十二月癸未,禁民車服踰制。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五年。八月丁丑。申嚴誣告加等法。十二月 辛卯。命三省六部。條具續降敕旨來上。審詳施行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六年四月戊戌,詔「大辟情犯無可矜憫者, 禁刑寺妄引例奏裁貸減。」九月丙午,立互易薦舉坐 罪法。戊辰,命吏、刑二部修《條例》為成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二十六年。右正 言凌哲復上疏曰:「漢高入關悉除秦法與民約法三 章耳。所謂殺人者死實居其首。司馬光有言:『殺人者 不死。雖堯舜不能以致治』。斯言可謂至當矣。臣竊見 諸路州軍大辟雖刑法相當者。類以可憫奏裁。自去 歲郊後距今大辟奏裁者五十餘人。中有實犯故殺 鬥殺,常赦所不原者,法既無疑,情無可憫,刑寺並皆 奏裁、貸減。彼殺人者可謂幸矣,被殺者銜恨九原,何 時已耶!臣恐強暴之風滋長,良善之人莫能自保,其 于刑政,為害非細。應令後大辟,情法相當、無可憫者, 所司輒奏裁減、貸者,乞令臺臣彈劾。」帝覽奏曰:「但恐 諸路滅裂,實有情理可憫之人,一例不奏,有失欽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