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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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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為太重。按《嘉祐編敕》,應犯罪之人,因疑被執,贓證 未明,或徒黨就擒,未被指說,但詰問便承,皆從律按 問欲舉首減之科,若已經詰問,隱拒本罪,不在首減 之例。此敕當理,當時用之天下,號為刑平。請于法不 首者自不得原減,其餘取《嘉祐編敕》定斷,則用法當 情,上以廣好生之德,下則無一夫不獲之冤。」從之。又 詔:「諸州鞫訊強盜,情理無可憫,刑名無疑慮,而輒奏 請許刑部舉駁,重行朝典,無得用例破條。」從司馬光 之請也。光又上言:「殺人不死,傷人不刑,堯舜不能以 致治。」刑部奏:「鈔、兗、懷、耀三州之民有鬥殺者,皆當論 死,乃妄作情理可憫奏裁,刑部即引舊例貸之。凡律 令敕式,或不盡載,則有司引例以決。今鬥殺當死,自 有正條,而刑部承例免死決配,是鬥殺條律無所用 也。請自今諸州所奏大辟,情理無可憫,刑名無可疑, 令刑部還之,使依法處斷。若實有可憫疑慮,即令刑 部具其實,於奏鈔先擬處斷,門下省審覆,如或不當, 及用例破條,即駁奏取旨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