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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3 (1700-1725).djvu/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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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焉,凡此所謂「下齊」 也。

築氏為「削。」

趙氏曰:削是削刻書之刀。古者未有紙筆,凡事寫之竹簡,欲竄,則以刀裁之削去。《尚書序》云「更以竹簡寫之。」 夫子作《春秋》,削則削,筆則筆是也。故有築氏之工,名官以築者,蓋築所以致實,書之所述,欲刪其煩冗而取其實故也。

長尺博寸,合六而成規。

王昭禹曰:「十寸為尺,十分為寸,以長尺而累之,則合六削,適六尺矣。環而圍之,其勢圜,足以成規,則不期於圜而自中於規矣 。」 鄭鍔曰:「取六削而周環以合之,欲其成規,取諸圓也。蓋削者,曲刀也,其形偃曲,如弓之反張而為之也。其形曲,則過乎曲不可也,不及乎曲亦不可也。合六削而圓,然後其曲為得中。」 此蓋言其制作之法,其度當如是耳。

欲新而無窮。

《鄭鍔》曰:「刀之新者必利,既久則鈍。夫久而鈍者,鍛金不堅耳。金不堅,故其新有時而窮,削之所用者大,故欲鍛之有法,使其新也常無時而已。」

敝盡而無惡,

鄭康成曰:「謂刃也、脊也,其金如一,雖至敝盡,無瑕惡也 。」 《鄭鍔》曰:「刀之久者必惡,惡如今上繡也。久而生惡,亦以鍛金無法故也。」

桃氏為「劍。」

王昭禹曰:「劍之工名謂之桃氏,以桃能辟除不祥,而劍亦能止暴惡故也。」

臘廣二寸有半寸。

鄭康成曰:「臘謂兩刃 。」鄭鍔曰:「古者臘必獵,獵而得禽,則宰殺以祭,故臘於文為月旁。」蓋言於是月必獵也。然四時之田,得禽皆割以祭,獨謂臘祭為大割者,蓋冬祭則百物皆可獻,其宰殺為多也。然則劍刃為臘,豈非取其利而可以大割乎? 賈氏曰:「兩面各有刃。」 王昭禹曰:「兩刃各徑二寸半,

兩從半之。」

王昭禹曰:「謂劍脊中高,兩殺而趨鍔 。」 趙氏曰:「半之,自脊分斷一邊,廣一寸四分寸之一。」

以其《臘廣》為之莖圍,長倍之。

鄭鍔曰:「莖者,劍鐔也,柄謂之夾。莖者,人所把握之處,在夾之中如竹木之莖然,故名曰莖,取臘廣以為莖之圍,圍二寸半也;長倍之,則長五寸。」

中其莖,設其後。

趙氏曰:「中其莖」 ,注存兩說,一說謂穿劍夾內莖於中,一說從中以卻稍大之也。設訓為大,《繫辭》云:「益長裕而不設。」 彼註亦云:「設,大也。」 「中其莖,大其後」 ,謂以刃為前,以莖為中,以設為後,則莖以後稍大之,視中之數有加焉,則操執處有所礙著於把,為易制也。如今之刀劍,末後有鐵圈分外大,即與此同。

俞氏曰:「中其莖,則易於把握;設其後,則張而易。」

參分其臘廣,去一以為首,廣而圍之。

賈氏曰:「首廣,謂劍把接刃處之徑 。」 鄭康成曰:「首圍,其徑一寸三分寸之二 。」 賈氏曰:「圍之謂圜之」 ,故《廬人》皆以圍為「圜之 。」 鄭鍔曰:「凡劍之制,有鋒、有鍔,有脊、有鐔、有鋏。鋒者所以為銳也,鍔者所以為利也,脊者所以為幹也,鐔者所以為本也,鋏者附鐔者也。君子所以防暴惡,則大小長短之制宜不苟,故其法如此。」

身長五,其莖長,重九鋝,謂之上制,上士服之;身長四, 其莖長,重七鋝,謂之中制,中士服之;身長三,其莖長, 重五鋝,謂之下制,下士服之。

鄭鍔曰:「此謂桃氏制之,以供衛王者之所佩服也。人之形貌小大、長短各不一也。制劍以供其服,非直以為觀美,要使各適用而已,故為三等之制,以待三等之士,俾隨宜而自便焉。劍之莖其長五寸,劍之身若五倍,其莖之長則三尺也,重九鋝則重三斤十二兩也。茲其長之極,重之至也,故謂之上制。唯士之長而」 有力者,然後能勝之,故上士服之。劍身四,其莖之長,則二尺五寸也,重七鋝,則二斤十四兩也。長短輕重,適得中焉,故謂之「中制。」 唯人之得中者所宜服,故中士服之。若身之莖止三,其莖則二尺耳,重止五鋝,則二斤一兩,三分兩之中耳。輕而且短,故謂之「下制。」 士之形短而力微者,可以服焉。或謂士有上、中、下之制,安知其非指元士之在位者耶?以《經》考之,旅賁、虎賁皆衛王者也。然旅賁氏之夾王車,左右各八人,所執者戈盾,則不服劍矣。惟虎賁氏掌先後王而趨以卒伍,不言所執,其屬有虎士八百人,其人既眾,則有上、中、下之不同可知矣。不言所執,則服劍可知矣。

《方言》

《雜釋》

《劍削》自河而北燕趙之間謂之「室」;自關而東或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