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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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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五十七卷目錄

 馬政部藝文

  與鍾繇書         漢曹操

  養馬說         明歸有光

  保馬說           勞堪

  馬政敘           章潢

 馬政部紀事

 馬政部雜錄

戎政典第二百五十七卷

馬政部藝文

《與鍾繇書》
漢·曹操

得所送馬,甚應其急,關右平定,朝廷無西顧之憂,足 下之勳也。昔蕭何鎮守關中,足食成軍,亦適當爾。

《養馬說》
明·歸有光

竊惟古之馬唯養於官,而其養之於民者,官初無所 與。《司馬法》「甸出長轂、半馬」,及所謂萬乘、千乘、百乘,此 皆寓兵於農,有事則賦調,而官不與知也。惟其養於 官者,如《周禮》校人牧圉之屬,與《月令》所載其養之之 法備盡,此則官之所自養也。夫周之時既養馬矣,而 民之馬官府不與,是以民各自以其力養己之馬,而 無所不盡其心,故有事徵發,而車與馬無不辦也。漢 之苑馬,即校人之王馬,而民間私牧,官無所與,而皆 得以自孳息,故街巷有馬,而橋姚以致馬千匹。逮武 帝伐邊,馬少而始有「假母歸息」之令,亦兵興一切之 制,非久用也。秦漢以來,唐馬最盛,皆天子所自置監 牧,其擾不及於民,而馬之盛如此。我國家苑馬之設, 即其遺意。然又於兩京畿、河南、山東編戶養馬,乃又 兼宋人「保甲」之法,蓋不獨養於官而又養於民也。今 監牧之馬未見蕃息,民間牧養又日以耗。且以今畿 郡之養馬言之,夫馬既繫於官,而民以為非民之所 有,官既委於民,而官以為非官之所專,馬烏得而不 弊?自其立法之初,已知其弊必至於今日也。且天下 有治人無治法,苟能如其舊而得人以求實效,亦未 嘗不可以藉其用也。今保馬既不可變,而於其間又 不能守其舊,往往數為紛更,循其末流而不究其本 始,愈變而愈弊,必至於不可復為而後已。此今日天 下之事皆然,而非獨馬政也。嘗考洪武初制,令有司 提調「孳牧,江南十一戶共養馬一匹,江北五戶共養 馬一匹。以丁多之家為馬頭,專養一馬,餘令津貼,以 備倒失買補,每二歲納駒一匹。又立群頭、群長,設官 鑄印,與守令分民而治。有牧馬草場,又免其糧草之 半,每加優卹。使有司能責實而行之,常使民得養馬 之利,則馬亦何憂於不蕃也。」今顧不能修其舊,而徒 以法之弊而亟變之,則天下安得有善法?夫令民養 馬,國家之意本欲得馬而已,而有所謂本色、折色何 為也?責民以養馬而又責其輸銀如此,則取其銀可 矣,而又何以馬為?於是民不以養馬為意,而以輸銀 為急矣。牧地本與民養馬也,而徵其子粒,又有加增 子粒如此,則遂併之田稅「可矣,而又何以責之馬戶, 於是民不以養馬為意,而以輸子粒為急矣。養馬者, 課其駒可也,不用其駒而使之買俵,於是民不以養 馬為意,而以買俵為急矣。夫折色之議,本因江南、應 天、太平等處非產馬之地,變而通之,雖易銀可也,遂 移之於河北。今又變賣種馬而徵其草料。原今變者 之意,專欲」責民之輸銀,而非責民之養馬也。官既無 事於養馬,而獨規目前之利,民復恣意為姦偽,而各 為利己之圖。有駒不報而工於欺隱,不肯以駒備用, 而獨願以銀買俵,至或戕其孕字,絕其游牝,上下交 征,利以相欺而已。衛文秉心塞淵,致騋牝之三千;魯 僖以思無邪,致馬之斯徂。夫官民一於為利以相欺, 何望於馬之蕃息乎?今之議者,又方日出新意,以變 賣馬之半為未盡,因欲盡賣種馬,而惟以折色徵解, 略不思祖宗立法之深意,可為太息也。夫河北之人, 驍健良馬,冀之所產,昔人所以謂「此地王不得無以 王,霸不得無以霸」者也。今舉冀之良產盡棄之,一旦 國家有事,西邊之馬可得以為畿內用乎?古語曰:「變 而不如前,易而多所敗」者,亦不可不復也。今欲講明 馬政,必盡復洪武、永樂之舊。江南折色可也,畿輔、河 南、山東之折色不可也,草場之舊額可清也,子粒不 可徵也,官吏之侵漁可黜可懲也,而管馬官、群長、獸 醫不可省也。行馬復之令,使民紓其力,民知養馬之 利,則雖官馬亦以為己馬矣。又修金牌之制,通關互 市,益得好馬,別賦之民以為種馬,而有司加督視之, 洪武、永樂之舊猶可復也。益修茶馬,而渥洼之產至 矣。弛草地,而坰牧之息繁矣。卹編戶,恣芻牧,而鳥倮 橋姚之富臻矣。故曰:「車騎,天下之武備也。」其所以壯 神京,防後患者,豈淺淺哉?抑古之相、衛、邢、洺皆有馬 監,即皆今之畿輔地也。如使盡覈官民所耕佃牧馬 草場,盡出之與夫群不墾者,皆立埄堆以為監牧之 地,而盡歸於苑馬。宋人「戶馬」、「保馬」之法,雖罷之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