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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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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近聞供給不足。馬匹瘦羸。此皆司事并喂馬匹人員作弊侵剋所致。此後著禮部堂官親身嚴察

《大清會典》。凡朋扣。康熙十六年議准各省營馬倒斃。

即動用朋銀買補。若有餘剩,交戶部充餉,令藩司照數扣貯,報明該督,按季咨報兵部查核。如有捏報等弊,該督即行題參。其營兵倒馬,不行申報,照常支領乾銀者,即將該管官題參 。凡私販馬匹,康熙十六年議准,奸人圖利,將馬匹在賊境接壤處販賣與賊者,不論官兵民人,俱照通賊例處斬,妻子家口入官。該管官及兵役知情故縱者,以同謀論。其不知情者,文職州縣官、武職專汛官,俱革職提問。道府官及兼轄官,俱降五級調用,該管總兵官降三級調用,督撫提督降三級留任。其販馬之人,由本汛拿獲,文武各官俱免罪。將拿獲之官議敘。十名以上者紀錄一次,多者照數紀錄。五十名以上者加一級,百名以上者,加二級。其不係本汛,有能盤獲十名以下者,紀錄一次,十名以上者,加一級,二十名以上加二級,三十名以上加三級,四十名以上加四級,五十名以上,不論《俸滿即陞》。百名以上,越陞一級,即用拿首販馬之人,將所獲馬匹,盡行給賞。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私販馬匹,康熙十八年議准、凡馬販子」

進喀爾喀、厄魯特館內買馬者,係旗下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徒二年 。又議准:凡往各省販馬者,令於該旗呈明販賣地方并馬數印文,咨送兵部,給發印票,經過地方官照票查驗放行。若擾害百姓者,將伊主一併嚴加治罪。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凡私販馬匹。康熙十九年題准、凡不領印」

《票》「販馬者,係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三千里,馬入官。」

康熙二十八年

九月十一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凱音布、拜里、朱都」、

納邁圖、西安、博濟、郭世隆、王國昌:「今歲旱,禾稼未登,草豆價值勢必翔貴,滿兵馬匹,飼養為艱。可察八旗貧窘護軍甲士,特給以養馬錢糧。至來歲之秋,卿等會同滿九卿具議以聞 。」 九月二十八日。

上諭戶部:「今歲畿內亢暘、田畝鮮獲;朕所深悉。被災」

人民已加恩蠲賑。八旗田莊俱在畿輔近地同屬災傷滿州蒙古漢軍甲兵皆須養馬。原資禾稼以供飼秣今穀既不登芻豆必至湧貴雖給有月餉銀米可以贍育家口貧乏兵丁經營草料恐滋困累朕殊用軫念著詳察實係窮兵無力養馬者開列名數送部自本年十月起至來年秋成時止其馬匹所需錢糧「應加給賜,以昭朕一體愛恤兵民之意。作何恩給?爾部確議具奏。特諭。」

康熙三十四年

七月二十五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馬之所係甚重。宜於四

「十九旗諸地購買歸化城可千匹,俄爾多斯可二千匹,科爾沁可二千匹,其餘諸旗定額購買,爾等議以聞。此買馬事,遣部院中曾出差有生計者,副以八旗蒙古護軍參領,及參領、侍衛各一人,會同該王、台吉等,使傳諭朕旨購買之。」 十月十五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八旗兵丁外大臣庶官」、

及俊秀閑散人等現在京飼養之馬若干,肥健者若干,羸瘦者若干,令各旗都統於各佐領、內府佐領、悉為察驗奏聞 。十一月初一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尚書庫勒納、佛倫、薩穆、

「哈軍行以馬為重,今諸佐領所養官馬既皆給以錢糧飼牧,該管人員當不時嚴督,務令肥澤。若馬羸瘦,無濟軍需,佐領、驍騎校、護軍校、《撥什庫》及養馬人員,一併以軍法從事 。」 十一月十一日。

上諭內閣:「各部院滿漢大臣庶官以下、筆帖式以上。」

「所養馬匹皆務肥澤,儻令助馬以濟軍需,則各以所助數目,雖筆帖式亦身自上奏。蓋為國家公事助以己馬,即與其身赴行間效力者無異。」 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諭內閣:「朕思察哈爾之兵若不善飼馬匹,恐不能」

同大軍前進。今宜簡察哈爾兵之健者,左四旗可八百人,右四旗可八百人,左四旗察哈爾八百人,令屬之中路。每人馬三匹,統計馬二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