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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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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十年題准,草場餘銀,追解太僕,以備買馬。并定 茶馬交兌日期。

按《明會典》: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正德十年題准:草 場租銀量支幇補,追併不敷馬匹,餘解太僕寺,仍行 兩京太僕寺,轉行分管寺丞。管馬官將所屬租銀,嚴 督追解,造冊送部考查。 又奏准,各分管寺丞親詣 所管州縣,弔卷清查,解部送寺,以備買馬。如有那移 侵費等弊,依律參提問追。以後年分,各府類收,俱候 次年三月以裡到部 凡西番茶易。正德十年議准、 「領馬官軍每年冊限三月以裡齎赴巡茶御史驗撥。 軍限八月以裡到彼交兌。違者行該衛徑申巡撫都 御史究治。限外冊過兩月、軍一月不到、聽巡茶御史 參究。各經該管官吏。其洮河延寧馬匹、亦要隨時斟 酌、通融派撥」

正德十一年,「奏減派養馬匹。」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十一年奏准:今後奏派 寄養馬,每年不過二萬匹。若兌給京邊之外,積有多 餘,量再減派,毋致累民。」

正德十二年奏准,馬匹倒死,許馬戶自賣補還。 按《明會典》,凡買補孳牧馬匹,正德十二年奏准,軍民 原領孳牧,并騎操,馬倒死,告官相剝,其皮張鬃尾肉 臟,許馬戶自賣,輳銀買補還官。 凡徵解備用馬匹, 正德十二年奏准,備用馬除沛縣免派外,徐州止派 六十匹,蕭縣三十匹,碭山縣四十匹,豐縣二十匹,俱 先儘上「中戶內人丁。每四十五丁歲朋出馬一匹,折 徵銀十五兩。其寶應、清河縣各於原派數內減派二 十五匹,興化縣、高郵州各減派二十匹,邳州、江都、宿 遷、鳳陽、桃源等縣各減派一十匹。」俱先儘極貧無產 下戶。 又令每年徵解備用馬,以二萬五千匹,立為 定例。如積有餘馬,量減本色,扣加折色;積有餘銀,留 候用馬數多年分,作價收買。

正德十三年題准「養馬不許濫免。」又定:兩京草場租 銀,及寄養馬匹倒失者賠償。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正德十三年題准,「養馬不係 雜差,不許濫免。」 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十三年題 准各府州縣徵租銀草場,如有水旱災傷,即便從實 具奏,與民田一體差官勘實,照依分數蠲免。凡分管 寺丞,嚴督各州縣掌印管馬官,以十分為率,年終三 分不完者住俸。寺丞與各府管馬通判,照分管州縣 四分不完住俸。先將原額草場地土頃畝、及該徵子 粒租銀數目、分豁明白造冊差人齎繳。 南京太僕 寺所屬孳牧草場、正德中議勘、係馬戶自種者免徵

又按《會典》、凡南京牧馬草場。正德十三年題准、廬

「鳳等府州縣牧馬草場堪否耕種地土,督令養馬人 戶耕種,俱免起科,聽其出辦備用馬匹。但不係養馬 人戶原佃耕種地土,照舊起科,徵銀解部,發寺買馬 支用。若係承種不堪地土,俱令退出還官牧馬,免納 租銀。《其養馬人戶》名下地土,不許私自典賣與人承 種。不係養馬人戶,該退出還官地土,亦不許朦隴隱」 占,事發從重究治。 凡比較寄養馬匹:「正德十三年 奏准、差少卿一員比較寄養馬匹。如有倒失、照京營 騎操馬匹事例、限三個月以裡報官賠償。如年終不 完五分以上者、將州縣掌印管馬官、及各府管馬通 判、住俸追補」

正德十四年准各處行太僕馬價、存留聽用。及南京 各項租銀、輳買馬匹

按《明會典》:「軍衛孳牧,正德十四年題准,各處行太僕 寺并各邊都司衛所,將五年一次變賣虧欠等項馬 價銀兩,俱存留本寺并本都司庫,聽候明文支用,不 必解京。 凡南京各項地土租銀,正德十四年奏准, 典牧所牧養孝陵神宮監牛隻地土,并大小教場蘆 地水塘,本部收租,輳買馬匹支用,年終造冊奏繳。」 正德十六年奏定派養馬匹。又詔:順天等府寄養衰 老者,變賣輳補,及中賣作弊者罪并草場諸例。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正德十六年令免糧地土但 承種過買者,不拘官吏生員之家,一體派與馬匹。又 奏准:馬匹派上戶領養,中戶量貼草料,給與由帖,不 許輪養。瘦損止罪馬頭。其因而倒死,亦於本犯名下 追補。 凡變賣寄養馬匹:正德十六年詔「順天保定、 河間三府、各州縣、自正德三年以來寄養馬匹,俱各 年齒衰老、節次兌軍揀退,不堪負累小民喂養。兵部 行文太僕寺分管官督同該府州縣管馬官勘實,果 係老馬變賣,價銀轉解太僕寺貯庫、輳補買馬支用」

凡中賣馬匹。正德十六年奏准、有倚勢兜攬、囑託

賣馬,及通同官吏醫獸人等,作弊估價,瞞官害民者, 俱用百斤大枷,枷號一個月。滿日,官軍俱調極邊衛 所差操。舍餘人等,俱發邊衛充軍。官吏醫獸人等,一 體重治。干礙內外勢要人員,指實參治。 又按《會典》, 「凡草場牧地,正德十六年,令各馬房倉場監督主事 不妨原務,提督該房官旗人等,將原馬房地土查明 頃」畝,設立封堆,開挑濠塹,呈部照驗。仍時常踏勘,查